最近在重新考虑意向直观和符号之间的关系时,重读《存在与时间》中的相应章节,其中海德格尔提出一个说法:“sign”这种东西,本质乃是一种特殊的,其作用就是“指示”的用具。他举的例子是信号灯一类东西,基本是皮尔斯说的指示符,某种意义上他说的可能有道理,至少,像红绿灯这种index,它确实是符号(用来指示),但是同时我们也确实是“用”它来指示。
但是同时,博物馆里的古代铜器是否也是这种特殊的用具,我就觉得比较有问题了。那么,是否可以按照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分法,把那些没有延伸意的单纯“指号”(index)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用具,而那些记号则另一种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