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LZ,品牌是文本身份。
但是建立品牌的广告是事实性叙述。“意大利进口”太愚蠢!
“美国的味道”没有问题。
“唐时宫廷酒”问题不大(唐代的酒曲配方?)。
我想问题不是出在陈述与叙述的区别上,而是广告是不是事实性的。
我认为是。例如谣言也是事实性的。虽然并非事实。
Ls说:广告非事实性有两层: 1.广告内容无法证伪;2.广告内容不需要去考虑是否真实。
那么达芬奇是怎么破产的?
广告可以修辞,但是不能就基本事实(商品性质)撒谎。流言可以“引用”,但是不能自创。
“爱她就请她吃哈根塔斯;just do it;全球通,我能”。这是修辞躲开事实性,并没有反事实性。
广告的事实性方面:出产地,厂家,成分(必须交出审查的部分)
广告的修辞:效果(感觉因人而异)
聪明的广告躲开事实性部分。
LZ说:“品牌符号身份是一种有关身份的“修辞”而不应当是“事实性叙述”。事实是用以被组织进修辞文本的点缀”。
“此次事件企业的危机公关能力太弱,品牌符号策略太蠢,制造符号身份时,做得太“实”。把符号修辞身份用做成事实性叙述了。”
我觉得品牌是身份,而广告是叙述,而且是事实性叙述。
当代广告因为极短,可以有意躲开事实性部分。
LZ一直耿耿于怀的是品牌中虚的部分,与实的部分,如何分界。
认为是“符号幕后过程的展示带来了心理不适”。
符号过程的哪一部分是在幕前进行的呢?
广告符号的对象是商品与溢价,解释项是各种引申意义。
商品不一定是“物”。
真实性、真实感、真实、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真实性(factuality)是文本体裁的品格,是文本体裁与读者签下的文化契约。广告是一种真实性叙述。让读者信之,但是叙述者最后要负责。
真实感(verisimilitude)是文本的接收效果。小说电影是虚构,但是创造真实感。
真实(facts)是文本的指称某种假定的存在方式。普通人用直观(例如鼻子嗅家具非实木),法院等机构用互文对照(例如家具的进口单)希望接近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