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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叙述是否必须卷入人物,是有争论的。
从原则上说,似乎人物与否(或是“人的意义”与否)并非本质需要。
但是实验报告,化学公式,能算叙述吗?如果算,与卷入人的叙述,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某些叙述学家提出Type 1 event, 与 Type II event,后者是“有意义的”,两者都是叙述的对象。
我本人认为这个界限应当划得一清二楚,不然广义叙述学,就失去了基本形态。
LZ是否想说,能理解成讲述“卷入人物的事件”的文本,就是叙述?
如此表达,我同意。“水狠狠地结冰”,可以是叙述。
“叙述学作为“文学的专属””?不是,想把叙述学作为“人的专属”表意范畴。
如何表现的精确,的确是个问题。不然我们的基础就是一片沙土。
LZ问:图像是否能让“非人类事物展现为具有人的某种肢体性特征”变成叙述。
我想是“非人类事物展现为卷入人物的某种(心灵或身体)活动势态”,就可以变成叙述。
例如那幅无糖可乐广告:猫钻进老鼠洞。
可以再想象一则巧克力广告:能让猫爱上老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