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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士符号学说再评价

作者:卢德平  来源:《北方论丛》(哈尔滨)2002年04期  浏览量:7885    2010-03-01 10:49:53
 
【内容提要】       皮尔士对符号研究的主要贡献,就在于发现:符号之所以成为符号,之所以能通过一定的形式系统代替或代表不同于符号自身的其他事物、现象、过程,无非是由于符号的解释者依据一定的共同体或社会的规范所作的解释或认知。符号自身无所谓指称和表达,而是人把它作如是观,是人这样理解和规定的结果。也正是人赋予符号以生命,并以符号为工具发展了人自身。人类文明所经历的漫漫长路,可以说就是人运用符号承载文化,传递知识,并将人自身的劳动过程浓缩于符号系统的漫长历史。
【关 键 词】皮尔士/符号学/符号本质/符号分类/人与符号Peirce/semiotics/the nature of signs/classification of signs/the human beings and signs
 
    皮尔士在学术史上的地位,是通过两方面的贡献确立的。一是其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想,二是其系统的符号学说。但这两方面的论述在皮尔士的著作里常常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换句话说,皮尔士的符号学说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哲学色彩,而在他看来,作为形式逻辑学的符号学,又是其实用主义哲学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虽然皮尔士和索绪尔都是现代符号学的先驱,但二人对于现代符号学的贡献各有侧重,不可相提并论。如果说索绪尔对于符号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局限于语言符号的话,皮尔士则把符号问题的探讨推广到各种符号现象,从而建立了全面意义上的符号学体系。不仅如此,二者在有关符号本质问题的许多看法上,也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索绪尔认为,符号是由能指和所指构成的复合体,能指和所指好比一张纸的正反两面,只具有理论上的分割可能性,而实际上不能分开。因此,就具体的符号现象而言,在一定的符号载体内部,已经存在着能指和所指两个侧面。此外,在索绪尔看来,符号研究的方法论依据是二元的,即一切符号学的问题都是围绕能指和所指这两个侧面展开的。但在皮尔士看来,符号研究的方法论依据是三元的,即一切符号学的问题都不能回避符号、对象客体、解释项三个方面。索绪尔明确指出,符号的价值是由能指和所指之间的等价,以及不同能指、所指之间的差异所确定的。与此相对照,皮尔士在这方面却没有进行过多的探讨。但是,二人都发现了符号的一条最基本的功能,那就是,符号的作用就在于能代表或替代不同于自身的他物。要研究符号学的发展史,不能不同时提到这两个重要的人物,但由于二人的符号学思想的形成基本上是独立完成的,其间没有相互参照和借鉴,因此比较二人的理论体系,固然有一定价值,但从根本上讲,比较的前提是不存在的。
        上篇:符号的本质特征
    皮尔士在很多场合对符号下过定义,尽管繁简不一,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皮尔士认为,所谓符号是相对于某人,在某个方面,能代替(代表、表现)他物的某种东西。这个定义看起来简略,但实际上反映了皮尔士对符号本质问题的独到理解。这一定义涉及到符号、不同于符号的他物(客体对象)、主体人对符号所作的感知、解释或认知(解释项)这三个方面。事实上,皮尔士的所有符号学说都是从这一定义派生开来的。可以说,这是皮尔士符号学体系形成的原点和归宿。这个定义既昭示了皮尔士后来穷毕生之力思考符号问题的哲学方向,又是皮尔士通过长期的研究和分析得出的有关符号问题的最终结论。
    在皮尔士之后,由于皮尔士的符号学说如同其个人的人生经历一样坎坷而且默默无闻,在整个哲学和语言学史上,对于符号问题的思索,很多学者仍然纠缠于词与物、表现与对象、形式和内容之类的二分法不放,离开了符号的传达和解释者——人这一符号主体,因而不能看出符号是一种实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种文化事件。当然,不能否认,随着皮尔士的符号学说渐渐为人们所了解和熟悉,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已经在自己的符号理论之中吸收了皮尔士的符号观,尤其是主体人作为符号的解释者,以及解释者所作的解释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从而构成了符号的动态意义这一重要观点。例如莫里斯对符号的语用侧面所作的阐释,奥格登和理查兹所提出的意义三角形,洛特曼等人极力宣扬的文化符号学等等。
    另一方面,必须看到,在西方哲学史上,自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以来,虽然许多哲学家对符号问题作过很多思考,并且把这一问题提高到哲学的本体论地位,但绝大部分探讨仍然局限于对符号与所指物或客体对象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的思考上。这一问题典型地反映于自然论和规约论这两种对立的观点上。这些哲学家永远也不可能象皮尔士那样认识到,符号之所以成为符号,之所以能通过一定的形式系统代替或代表不同于符号自身的其他事物、现象、过程,无非是由于符号的解释者依据一定的共同体或社会的规范所作的解释或认知。符号自身无所谓指称和表达,而是人把它作如是观,是人这样理解和规定的结果。也正是人赋予符号以生命,并以符号为工具发展了人自身。人类文明所经历的漫漫长路,可以说就是人运用符号承载文化,传递知识,并将人自身的劳动过程浓缩于符号系统的漫长历史。
    再回到皮尔士本人的符号观。
    在皮尔士看来,符号现象的三个方面,即符号、对象、解释项,并不处于相同地位,而是分成三个级别。符号是第一性的,客体对象是第二性的,解释项是第三性的。其中,客体对象决定符号,符号决定解释项,而客体又通过符号中介间接决定解释项。相对于客体对象,符号是被动的,而相对于解释项,符号是主动的。换句话说,客体对象是符号的成因,解释项则是符号的意义。抽去客体对象,符号就失去存在或成立的前提。在这一意义上,符号不得不与所表达的对象对应,去迁就客体对象的规定。另一方面,符号决定解释项,而本身并不受解释项的左右。符号与客体对象关联时,符号是变量,而客体对象是常量。符号与解释项关联时,符号是常量,而解释项是变量。反过来讲,客体是符号适用的对象,而解释项则是符号产生的结果,是符号的能力。
    在皮尔士的著作里可以看到,这种三分法几乎适用于符号现象的各个侧面。就符号过程而言,分成符号、对象、解释项三个方面。就符号的分类而言,无论在哪一个平面,都是三分法的结局。皮尔士为此辩解道,符号三分法的普适性特点有着哲学的方法论依据。在他看来,任何现象都是三元的,相对于认识而言,分别成为第一概念作用、第二概念作用、第三概念作用。所谓第一概念作用,是指独立于任何其他东西,或者说自身能独立存在,也即自在自为的概念作用。第二概念作用是指与其他东西发生关联,能对他物产生反应的概念作用。第三概念作用是指把第一概念作用和第二概念作用联系起来,并充当这种联系的媒介的概念作用。皮尔士并且指出,这种三分法也见于心理学和生物学,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方法论。在心理学里,状态是第一性的,作为反应的某种感觉是第二性的,而一般的概念则是第三性的。在生物学里,有关物种突然变异的观念是第一性的,遗传是第二性的,而将有关偶然的特性固定下来的过程则是第三性的。
    上文曾经指出,符号与客体对象的关系可以基本归结为代替、表现、代表三类。这三种关系有时重合,有时又有明确的区别。代替关系体现为符号的一种最常见的基本功能。当符号能代替一定的客体对象时,意味着,符号载体与客体对象之间在价值上等同,否则就没有代替的前提。为什么非要用符号来代替言说或指称的对象呢?这涉及到符号代替功能的必要性的问题。事实上,这种符号功能的运用,与人类认知活动的深层机制有关。当我们认知具体、有形的对象客体的时候,需要省却因具体和有形而带来的物理负担,因此倾向于选择能够摆脱对象客体的物质负担、相对抽象的符号。人类的语言系统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语言符号的抽象化过程,免去了《爱丽丝漫游奇境记》里的主人公们大凡说及任一东西时,总要指着具体的对象物才有可能的麻烦。反过来,当我们讨论相对抽象的对象客体时,又倾向于使用具体、可感的有形符号。现代社会传媒的高度发达,对各种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动辄倾向于运用直接诉诸人们视觉的图像符号,就是明证。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根本上讲,符号的代替功能反应了人们始终处于有形和无形、有限和无限、当下呈现与消失已久这类永无休止的生活悖论之中。从哲学本体论的角度讲,人不得不面临上述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的矛盾,这也是人难以摆脱的宿命。但人又是积极进取的,他永远不会甘心于像动物那样重复物种和环境之间不可改变的固定关系,而是能发现、发明符号,并把符号作为认知和交流的工具,装备自身,弥补不足。可以讲,能运用符号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条显著标志。尽管有一些符号学家发现符号现象也存在于一些动物物种之间,如蜜蜂的舞蹈符号据说承载着传递信息的功能,但这种符号不是能产符号,不可能像人类那样对于所运用的符号作如此自由的解释和发挥。不妨说,动物的符号其解释项是封闭的,而人类的符号其解释项是开放的。总而言之,符号的发现和运用,使得人们可以借助于当下可以感知的符号形式去认知当下不存在、不在场的对象客体,或者通过浓缩于符号形态之中的知识和经验,去认知目前所知不多、了解不够的客体对象。从这一意义上讲,符号是一种工具和媒介,是人类认知活动的手段和途径。
    符号与客体对象之间的表现关系,也是周延性的。我们说,符号可以代替所指的对象是因为二者在价值上等同。如我们用汉语的词“苹果”去代替实际生长或摆放在水果摊上的一种水果,这是符号的一种功能。但同时,我们说“苹果”这个词以代替一种特定的水果时,还可以撇开这种水果的具体、个别的特征,而只涉及这种水果的集合。也就是说,汉语的“苹果”这个词,记载于汉语辞典,成为汉语词汇系统的一个成分,概括了各种各样的苹果,不管它是长在中国,还是美国,不管它是红富士还是青苹果,也不管它是体积大的还是小的。由此可以看出,在符号与客体对象进行匹配时,其间的关系并不局限于简单、省力的代替,而是可以概括所指对象的普遍特征,也就是说,是一种能动的表现过程。当我对妻子说“把厨房的苹果拿来”时,我只是运用了“苹果”这一汉语符号的代替功能,而当我研究汉语的“苹果”一词与“梨子”一词的义项区别时,我并不把它和厨房的苹果对应,而是在运用这一符号的表现功能。它概括了世界上各种可能出现的苹果品种及其特点。
    正是看到符号的这一重要功能,所以皮尔士经常使用“表现体”(representamen)这一术语以作为符号的代名词。
    符号的代表功能,与上述代替和表现功能相关,但突出反映了符号与所指对象之间的提喻关系。许多百货店里的商品分类,比方说,总是在电器销售区的外边印上电视机、空调的简易图案。这里的电视机、空调图案实际上也是一种符号,它代表了柜台里陈列或仓库里存放的所有电视机和空调。这里的符号与所指客体对象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代表关系。产品的样品也有这种代表功能。样品这个符号是简单地代替所要销售的相关产品,还是代表所要销售的产品,细微的符号功能的差异常常被精明的厂家所利用。如果是简单地代替,那么要求商品与样品完全吻合。如果是代表,那么应该容许样品和商品之间的差异。正如我们上文所提到的“苹果”一词,如果突出其代替功能,这是指此时此刻我所见到,准备拿来吃的那只苹果。儿童和成人一起吃苹果时总是说,“我要的是那个苹果,而不是这个苹果”,而成年人总是说,“这是苹果,那也是苹果,还不一样?”儿童只强调“苹果”一词的替代功能,成人则强调其代表功能。代替不容许变异的存在,代表则容许有变异。在中国的政界,领导人的一句口头禅常常是“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而不能说“我代替党中央、国务院——”,就是巧妙地运用了符号的“代表”功能,而避开了容易造成政治麻烦,势必承担政治责任的符号的“代替”功能。
    当然,皮尔士在其著述中并没有对这三种符号功能作太多的辨析,反而在很多场合将这三个术语交替使用。我们在此沿着皮尔士本人的思路所作的阐述,不过是在理解皮尔士符号学说的基础上所作的发挥,与皮尔士本人的观点并不矛盾。
    皮尔士在论述符号所指的对象时,使用的是英文“object”(客体)一词,虽然表面上给人的印象是,这里的对象必须是有形、可感,当下存在的某种东西,但皮尔士准确地指出,这里的“客体”一词,既可以指实际的存在物,也可以指想象的存在物,既可以指一个复杂的事件,也可以指一种状态,还可以指一种相对抽象的关系。所指对象的存在与否并不是衡量符号是否有意义的标准。符号的意义不是所指的对象,而是对这种关系以及所指对象特性的认知。也就是说,符号的意义在于认知活动的终端产品——观念。后来的很多分析哲学家花了大量精力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麒麟”、“魔鬼”等词是否有意义,其困惑就在于,如果说这些词有意义的话,它们并不指任何客观存在的东西;如果说没有意义的话,这些词大量存在于世界上的许多语言之中,决不是可有可无的羡余现象。问题的关键就是,这些哲学家,包括在此之前的许多思辨哲学家,总是把符号的意义简单地等同于符号所指的对象,又把符号的对象局限于客观有形、具体可感的事物,从而走向了符号研究的死胡同,走向了在符号意义问题上的宿命论困惑。可以讲,皮尔士的观点为这种困惑找到了一条出路。对符号所指对象的扩展,是解决这一困惑的第一步。对符号的意义与符号所指对象的辨别,以及把符号的意义归结到主体人所作的解释或认知,是解决这一困惑的第二步。
    在这里,皮尔士又指出,符号本质的确立,前提在于首先要辨别对象客体。符号的对象不是可以任意填充的空格,就具体的符号现象而言,它所指的对象,是符号的接收者或解释者经验中的对象。当然,这里所说的有关符号所指对象的经验,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有一些是当下的经验,有一些是过去的经验。尽管是经验中的客体,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也就说,我们对于经验中的符号对象,有可能知晓,但并不了解。在对符号所指对象知晓的基础上,人们才初步完成了符号与所指对象的匹配,但要想进一步了解符号所指的对象的特性,则需要进一步解释。符号的解释项体现了人们对同一符号对象加以认知时所存在的差距。无论怎么说,只有客体对象得到辨认,符号才有可能被理解,符号与所指对象的匹配关系才能实现。
    再谈符号的第三个构成要素——解释项。
    我们在上文由于论述的需要,已经多次提到过皮尔士所说的“解释项”这一术语。首先要区别开解释者和解释项这两个既相关又不同的术语。解释者是对符号进行认知、解释的主体——人,而解释项则是解释者对符号加以认知、解释、感知、反应的过程和结果。解释项是广义的,不仅仅局限于其字面意义。它可以是一种思想观念,具体表现为逻辑上的概念、命题、论证,也可以是一种情绪,具体表现为同情、畏惧、厌恶等,还可以是一种行动,具体表现为积极的反应或消极的抵抗等。因此,在皮尔士看来,解释项可以对应于解释者的思维、心理、意识等层面。
    从符号到对象客体再到解释项,构成了符号认知的一个相对完整的过程,即符号过程(semiosis)。但这个过程不是封闭的,而是一个可以延续、递进、发展的开放过程。相对于解释者的劳作,它顾名思义是一种解释项。相对于符号的意义而言,它构成了符号间接的内涵部分,而且是可以不断改变、丰富、发展的,从而和符号的直接外延部分,即符号的所指对象区别开来。符号的对象客体是有限的,但对这一客体的解释是无限的。在我们的语言符号里,可以看到许多语词符号,比如“食物”、“财富”、“美貌”等,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里,其意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常说,现代的“食物”概念,不仅限于填饱肚子,还反映了不同民族的饮食文化。人们常说,现代意义上的“财富”概念,不是家里增加了几头水牛、几只羊,而是资产过亿,控股公司遍布世界。人们常说,现代意义上的“美貌”概念,不是唐代美人杨贵妃那种肥胖富态,而是身材符合三维标准,高挑苗条。这些实际上反映了符号的意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根源就是不同社会的人们对于同一符号所作的不同解释和认知,是解释项的变化。
    关于解释项的问题,皮尔士还指出,由于解释项对符号起到进一步诠释的功能,并且可以由其他解释项继续诠释下去,因此,后一解释项就是前一解释项的元解释项。同时,解释项也常常表现为与所解释的符号同类或异类、同质或异质的别的符号。比方说,对于“苹果”这个汉语符号,我们可以用“水果”这个同类符号去解释, 也可以用“apple”这个异类符号进行解释,还可以用一张苹果图画这个异质符号进行解释,甚至可以用头脑里有关这类水果的概念去加以解释。伴随着每一次解释,原始符号的意义得到扩充,后一符号也变成前一符号的元符号。由此也可以看出,在不同的符号之间,存在着转换和译解的可能。我们上面所举的几个例子,实际上体现了雅可布逊所提出的符号转译的三种主要类型:一、同一语言系统内部不同符号之间的转译(同类、同质、异例);二、不同语言系统之间的转译(异类、同质、异例);三、不同类型的符号系统之间的转译(异类、异质、异例)。用汉语“水果”这个语言符号去解释汉语符号“苹果”,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转译。用英语的“apple”去解释汉语的“苹果”,属于第二种类型的转译。 用一张苹果的图画去解释汉语符号“苹果”,属于第三种类型的转译。即使在同一语言系统内部,不仅可以通过相同单位的语言符号,即同义词去解释原初的符号,而且可以通过不同单位的语言符号去进行解释,如对“苹果”这个结构单纯的符号,可以采用另一单纯的符号单位“水果”加以解释,也可以用“苹果是一种可以食用、圆形、果肉清脆香甜的水果”这样一个复合符号去加以解释。可以说,每一个符号都伴随着一连串的解释项,前面的解释项预示、启发着后面的解释项,并对后面的解释项起到规范和调节的作用。同时,后面的解释项也离不开对前一解释项的回顾和参照。任何一个符号的解释项都不是孤立产生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对“苹果”一词的解释,已经增加了绿色作物、环保型水果、经济作物、维生素含量高等新的解释项,但这些新的解释项都不能撇开原初的解释项——首先是一种可以吃的水果这一前提。从苹果这种水果品种的出现到现在可能已经经过了至少几百年的历史,在历史的每一阶段,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和文明的需求,“苹果”一词都得到新的解释,但人们怎么也无法摆脱对其原始解释项的回顾和追溯。这个原始的解释项可能在苹果这个符号出现的时候就已经由我们的祖先确定了。无论后来的解释项如何变化,对于这个符号,大概都不会出现“可以用来盖房子”之类的解释项。这也反映了符号解释项的自由限度。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人类作为符号的主体,在对符号进行解释时,既有其发挥的自由,从而推动符号的成长和符号意义世界的扩展,但同时又受到来自符号解释项自身的限制。皮尔士认为,符号解释项上的这种不自由应该归结为符号的解释者所处的社会或共同体的规范,就具体的解释者而言,则是内化为知识或经验的一种习惯。语言符号典型地反应了这种状况。索绪尔所说的语言和言语的辩证统一关系,恰恰反映了人类作为语言的使用者和发展者所处的这种自由和不自由的矛盾状态。一方面,对语言符号的运用和解释,必须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人才能实现;另一方面,人又不能滥用其使用符号的自由,而是受到社会规范,即语言系统的规则体系的制约。言语是语言符号的例(token), 而语言则是语言符号的型(type)。符号的例给解释者提供了解释的自由,容许变异,但符号的型则规定着符号的同一性,限制着解释的范围。
        下篇:符号的分类问题
    符号的分类问题是皮尔士符号学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皮尔士一生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消耗在对符号的繁琐分类上。透过这些繁琐的分类,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看到,符号现象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因素,即使对于同一符号现象,也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探讨,从不同方面去透视符号的本质特点。
    必须指出的是,皮尔士的符号分类法基本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1904年提出的符号分类理论为标志。第二个阶段以1908年“给魏尔比夫人的信”里所提出的分类方法为标志。目前国际符号学界讨论得比较多的是皮尔士第一个阶段所提出的符号分类标准及其分类结果。
    在皮尔士看来,符号分类的最基本的角度有三个方面:一是从符号载体的属性进行考察,二是从符号与所指对象的关系进行考察,三是从符号与解释项的关系进行考察。这三个角度看起来很简单,很自然,但实际上涉及到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皮尔士为此指出,我们考察任何现象或事物的时候,首先接触到的是诉诸各种感觉,如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等的物理属性,其次是有关现象之间的联系,最后才是将有关现象关联在一起的观念或认知。这个认知过程与考察符号现象的三个角度是吻合的。
    从第一个角度分类的话,符号可以分为“性质符号”、“单一符号”、“法则符号”。所谓“性质符号”是指符号通过自身所具有的物质属性来指谓一定的符号对象,这种属性的获得并不来自于所指对象的影响。如一张图片作为符号,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色彩、形状,当这些物质特性与一定的对象客体,如人物、建筑物、风景等的物理特征相似的话,就成为指谓后者的符号。“单一符号”实际上就是我们上文所说的作为“例”(token)的符号。这种符号表现为具体的个体或事件, 是受到时间或空间制约的语境符号。比如我在这篇文章里多次使用汉语“符号”一词,它在汉语词汇系统里只是一个词,词典里记载的是摘开具体使用的时间和场合的“符号”,而我在这篇文章里每使用一次这个符号,都赋予了这个符号不同的上下文和细微的差异,但不管我使用多少次,也不管其他人使用多少次,在汉语词典里,这些无数次复现的符号仍然不失去其同一性的特点,最终还是被处理成同一个符号。这里自然就要提到第三种符号“法则符号”。“法则符号”是作为“型”(type)的符号,它和作为“例”的“单一符号”一起是符号的两个表现侧面。“法则符号”是维持符号同一性的符号类型,与我们上文所说的词典符号实际上是同语反复。语言符号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兼具“单一符号”和“法则符号”两个侧面,同时属于两种符号类型。当具体的语言使用者说出一个词(语音符号)或写出一个字(文字符号)的时候,这时的语言符号属于索绪尔所说的“言语”范畴,表现为具体的言语事件,受一定的时间(说话的时刻)和空间(写在纸上)的制约。这些反复得到使用的符号都是同一个符号原型(type)的变体,属于索绪尔所说的“言语”符号,并且获得了具体的语境。但不管哪一位说话人或书写者去使用一个语言符号,也不管他使用多少次,这些变体符号都属于“语言”范畴的同一符号。
    单一符号和法则符号往往构成同一个符号的不同侧面,分别规定着符号的本质特性。没有单一符号,法则符号就成为没有符号生命的抽象假设;没有法则符号,单一符号就会成为失去同一性特点,无法和其他符号加以区别的混沌形态。符号的同一性和变异性同时保证了符号的复现可能,而符号的复现可能性构成了符号的一条重要的本质特征。这个特征与我们前一部分所提到的符号的代替、代表、表现等功能一样重要。符号的可复现特征是符号生产的前提条件,也是符号作为传达工具或媒介本身的必然要求。否则符号就会成为人类的一种不符合经济原则的累赘品。我们上面曾经指出,单一符号和法则符号可以构成同一符号的两个不同的侧面。但是就实际的符号现象而言,有许多符号只有结合具体的语境才能成立,换句话说,只能充当单一符号,而没有法则符号的另一侧面。这种情况,皮尔士把它叫做退化或次级的符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符号。如作家茅盾在散文“白杨礼赞”里把北方的白杨树看作是象征坚韧、挺拔的北方劳动人民的符号。这个符号就是一种退化的单一符号。由于任何人在其他任何文章里都没有再使用这样的符号,也就是说,没有对这个符号加以复现或复制,因此,离开了茅盾的这篇文章的语境,这个符号就失去了赖以成立的依据,而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符号。
    根据第二个角度对符号加以分类的话,符号可以分为相似符号、标引符号、象征符号三类。相似符号又叫图像符号。这一类符号主要是指符号的载体所具有的物质属性与所指对象之间存在着相似、类比的关系。一张照片、一幅图画,之所以被看作相似符号,是因为符号载体所拥有的色彩、线条、形状与这些照片或图画所表现的人、物体、景观等的物质特征相似。地图也是一种相似符号,但与照片和图画的情况有所不同。无疑,一张北京市地图必须在整体布局上与北京市的地形结构相似,但同时还要符合所对应的北京市的各个标志性建筑、街道等的长度比例。换句话说,地图不仅要求与所表示的实物相似,还要求与之处于某种类比关系。一条数学公式是否也可以算作相似符号?比方说,某男士与某小姐约会三次,另一男士与该小姐约会两次,两男士与该小姐共计约会五次。 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可以转换成一目了然的数学等式:c(a3+b2)=x。可以说, 这条数学公式与上述三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形成类比,是一个相似符号。它和照片、图画、地图的差别不在于作为符号的功能,而在于符号载体的物质属性的不同。
    标引符号这一术语目前中文翻译比较混乱。笔者在翻译《符号学理论》(中国人大学出版社,1990年10月)一书时使用的了这个中文译名。原文英文的index一词,使用的范围也不局限于词典或书面文献的索引一义。但这个词至少包含着由一种状况寻求、推导另一种状况的基本含义。标引符号与相似符号的差别在于,前者反映了符号与对象之间处于一定的物质关系,也就是说,标引符号的形成需借助于所指对象的影响和作用。这种影响和作用表现为时间上的前后相继、空间上的邻接相近或逻辑上的因果关联。另一方面,相似符号则是主要通过自身独立于所指对象的物质属性来确定其自身的符号特性的。
    地图、照片、图画并不是所指对象影响所造成的结果。犯罪现场的指纹是一种标引符号,它指谓着曾经到过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正是因为指纹是犯罪嫌疑人造成的结果,所以在这个符号与所指对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然而,地图和地形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地图并不是地形造成的。北京市的地形并不是北京市地图的成因。如果把地图看作是一种标引符号的话,所指对象就要发生改变,它不是城市布局,而是成了地图的设计、印刷者。但这样来认识地图符号,就违背了这一符号的主要职能。不过,最近常有一些盗版的地图流行于市面,据新闻报道,地图上常有漏印台湾、香港、澳门的事件发生。警方在侦破案件的时候,就会摘开地图的相似职能,而倾向于从标引符号的角度来推导地图的设计、制作、印刷者。技术设备先进、政治审查严格的国有印刷企业,不可能与这种盗版地图构成因果关联,也就是说,不会成为盗版地图符号的标引对象。反之,一些设备技术落后、政治意识淡薄的小厂家则会成为盗版地图符号的候选标引对象。正是因为标引符号要求在符号与所指对象之间具备如此紧密的联系,所以皮尔士断言,如果抽去这种符号的所指对象,标引符号就不能成立。他举例说,弹孔是枪击的标引符号,枪击是造成弹孔的直接原因,二者之间存在着很明显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个孔穴根本不是枪击造成的,在这之前或当时根本没有发生过枪击事件,那么该孔穴和枪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联,这个孔穴也就不能成为枪击的标引符号。虽然这样,符号的物质形态依然存在,也即孔穴的存在是一件不证自明的事实。
    再谈第三类符号——象征符号。皮尔士使用的象征(symbol)一词,与传统意义上的用法有很大的不同。很多哲学家、文学家讨论过象征的问题。黑格尔在其《美学》一书中,专门用一卷的篇幅论述文学、艺术中的象征手段。黑格尔所说的象征符号是指通过具体可感的艺术形式或艺术化了的自然、人工现象去承载抽象的观念或理念内容。黑格尔指出,在文学、艺术作品中有些象征手段在承载、传达一定的理念内容时具有可以解释的理据或原因,但也不是任何现象都可以充当有关观念内容的符号。换句话说,采用什么样的象征形式去和有关观念对应是有选择性的。比如说,在许多文学作品中,狮子常常被作家们描述成凶猛和力量的象征。不容否认,狮子这种动物本身确实具有凶猛、有力的特性,因而为充当有关观念的象征提供了解释的缘由和依据。但是,老虎、鲨鱼、鳄鱼等动物也具有这些特性,为什么就不能在有关文学作品中充当这种象征符号呢?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在象征形式与观念内容之间不仅有理据上的要求,而且有社会规约、生活习惯方面的限制。
    象征符号的社会规约性特点到了皮尔士那里被保留下来了,而理据性特点却遭到摒弃。皮尔士把符号的理据性完全归结于相似符号和标引符号两类,从而与其他哲学家相比,其象征符号的范围相对狭窄。这也是皮尔士的符号学术语在含义上独特的地方。皮尔士总结道,所谓象征符号就是被符号的解释者如此理解或解释的符号。当然,这种理解或解释不是个人随心所欲的,而是受到解释者所处的社会或共同体的规范的制约。还要指出的是,皮尔士的象征符号与索绪尔所说的象征符号大相径庭。索绪尔的象征符号基本上相当于皮尔士的相似符号和标引符号,而索绪尔重点讨论的语言符号在皮尔士看来则是最为典型的象征符号。比方说,中国人用“ren”这个语音符号去表示一种能行走、会说话、 有思维的高级灵长类动物,而面对同样的对象,英语则用“man” 这个符号去表示。可见,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为什么中国人和英国人、美国人会使用不同的语言符号去表示相同的对象呢?根据皮尔士的观点,答案就是,这种符号之所以成立,完全在于解释者如此理解,如此理解或解释的标准是所处社会的规范或约定。
    符号分类的第三个角度是符号与解释项的关系。因解释项的种类和形态不同,从这一角度对符号所作的分类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皮尔士认为,任何一个符号在诉诸特定的解释者的时候,解释者对这一符号的认知或反应可以是思维观念,也可以是某种相应的情绪,还可以是某种条件反射类的行动。如果是思维观念充当有关符号的解释项,那么这一思维过程可以表述为逻辑上的概念、命题、论证。因而相应的有名词符号、命题符号及论证符号。其中各类符号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如命题符号可以分成一般命题符号、特称命题符号、全称命题符号。绝大多数语言符号,在认知功能上都体现为概念和判断。单纯的语言符号对应于单个的概念,而由各种单纯的语言符号组合而成的复合符号单位,则对应于各种各样的判断,并以命题的形式投射于思维活动之中。情感或情绪类的解释项也可以细分。例如一个成年男士听到“美人”一词时,就会产生一种愉悦、兴奋的情绪,而一个丑女听到这一词时可能就会产生一种嫉妒或蒙羞的情绪。由此可见,不同的解释者对于同一符号所作的解释或引起的反应是不同的,就符号的意义而言也是有很大差别的。上面所说的两种不同的情绪可以归类为积极情绪和消极情绪,因而相应的情绪符号也可以分成积极的情绪符号和消极的情绪符号。换一种角度还可以分成同情类符号、厌恶类符号、恐惧类符号等。
    还有的符号在解释者身上直接引发一定的行动。换句话说,这时的解释项是由一定的行动体现的,而不是任何逻辑意义上的概念和命题。当军官向士兵高声说“立正”时,面前的士兵就会两脚并拢,身体挺直,目光注视前方。在作为这一符号解释者的士兵看来,这一连串的行动就是该符号的解释项或意义。这个符号是一个行动符号。
    就具体的符号现象而言,根据上述三种角度分析的符号类型,实际上彼此之间还经常发生重合和交叉。结果,又衍生出更多的符号种类。皮尔士把这部分衍生的符号类型总结为10种,即一、名词性相似类性质符号;二、名词性相似类单一符号;三、名词性指标类单一符号;四、命题类指标性单一符号;五、名词类相似性法则符号;六、名词类指标性法则符号;七、命题类指标性法则符号;八、名词类象征性法则符号;九、命题类象征性法则符号;十、论证类象征性法则符号。不仅如此,皮尔士还举例说明了这些繁琐的分类。问题是,皮尔士所罗列的许多符号现象,有一些似乎既可以归为这一类,也可以归为另一类。这些分类的方法论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但解释的限度依然存在。
    事实上,对于符号的分类问题,许多学者都作了不同程度的尝试。例如,有的学者发现皮尔士在对符号进行分类时忽略了符号的原点,也即符号的发出者或生产者。如果从这个角度对符号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得出这样的结果:
    
    图1 符号的分类
    皮尔士在对符号分类问题进行了大量探讨之后发现,一切符号的分类都离不开十种观点或原则。1908年在给魏尔比夫人的信中,皮尔士把这些原则总结为:一、根据对符号本身的理解方式;二、根据符号的直接对象的呈现方式;三、根据符号的动态对象的存在方式;四、根据符号与动态对象之间的关系;五、根据直接解释项的呈现方式;六、根据动态解释项的存在方式;七、根据符号与动态解释项之间的关系;八、根据标准解释项的本质;九、根据符号与标准解释项之间的关系;十、根据符号与动态对象及标准解释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到了1909年,皮尔士又对上述十条原则进行了修改,将其中的“标准解释项”易名为“最终解释项”。
    在这里,皮尔士提出了“直接对象”、“动态对象”、“直接解释项”、“动态解释项”、‘最终解释项”等新的术语。这几个术语经过皮尔士的反复解释,确实给后人以不少启发。所谓直接对象是指符号处于表达状态下的对象,实际上就是指符号所寓于的实物载体。例如,我们说风向标是一个符号,这个说法本身实际上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标引符号,二是这个标引符号所依附的实物,即物理意义上的风向标这个东西。这里的物体风向标就是标引符号“风向标”的直接对象。与此相对照,所谓动态对象则是外在于符号自身,由符号去指谓,可以当下不存在的他物。在符号风向标这一例子里,动态对象就是自然界的风或风刮的方向。所谓直接解释项是指符号自身直接表达或指谓的意义,而动态解释项则是符号在解释者那里引起的实际效果。
    皮尔士在提出上述原则并对晦涩的符号学新术语进行解释的时候,仍然不忘记对以前的符号分类进行修正。根据第一条原则,他区分出可能符号、实际符号、习惯符号。根据第二条原则,他区分出记述符号、指示符号、连接符号。根据第三条原则,他区分出抽象符号、具体符号、集合符号。根据第四条原则,他区分出相似符号、标引符号、象征符号。这一分类没有变化。根据第五条原则,他区分出假言符号、选言符号、联言符号。根据第六条原则,他区分出共感符号、打击符号、平常符号。根据第七条原则,他区分出暗示符号、命令符号、陈述符号。根据第八条原则,他区分出让人满足的符号、引发行为的符号、克制自己的符号。根据第九条原则,他区分出单纯的符号、前件和后承兼具的符号,以及前件、后承及二者间的逻辑关系皆备的符号。根据第十条原则,他区分出本能保证的符号、经验保证的符号、形态保证的符号。
    不难看出,皮尔士的符号分类确实繁琐到了极点。相反,从这些复杂的分类之中,我们也可以更清楚地看出,要彻底理解人类的符号体系的使用状况,以及隐含在各种符号表象之中的本质特性,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这是符号学研究的使命和困难所在。
 
 
 
【参考文献】      
    [1]The 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 Volumes 1-6 edited by Charles Hartshorne and Paul Weiss published in 1931-1935, and volumes 7-8 edited by Arthur Burks published in 1958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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