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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叙述学中的情节问题

作者:赵毅衡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6期  浏览量:4773    2013-05-28 09:47:20

 

摘要:情节是构成故事的基础元素,却是任何叙述最基本的要素。情节是事物状态变化过程的媒介化与文本化再现,而叙述文本更要求这种变化卷入人物,从而使叙述取得人文精神,与主观不确定性。叙述者对情节的选择加工,是叙述形成了从底本到述本的三层变化模式。叙述者筛选掉各种“不可叙述材料”,从而给叙述文本以“叙述性”,这才形成叙述情节。而这种选择不得不尊重一定的社会文化规范,与体裁风格规范。

关键词:广义叙述学、情节、叙述性、筛选、底本

 

1.    情节与事件的区别

情节(plot,或action)是叙述学的最核心课题,是任何叙述之所以为叙述的原因。任何叙述的学理思考,首先要处理的就是情节问题。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花大量篇幅讨论与逻各斯logos)相对的迷所思mythos,故事或叙述情节)。20世纪叙述学的一些奠基之作----福斯特的《小说面面观》,普罗普的《民间故事形态》,托马舍夫斯基的《主题学》,格雷马斯的《论意义》,巴尔特的《S/Z》,利科的《时间与叙述》----都集中讨论情节问题。

但是情节却一直是叙述研究中的最困难问题,最薄弱环节。至今我们没有一个关于情节的基本定义,甚至,情节研究究竟要讨论哪些问题,都没有共同的意见。这整个领域就像云山雾罩的城堡,我们遥望其辉煌,却不得其门而入。然而,要建立一门广义叙述学,我们不得不面对情节问题,因为一个文本要有情节,才成为叙述文本,它是叙述的本质性特征。

情节不同于故事,也不同于事件,实际上情节介于两者之间,这是我们首先要辨清的问题。一般人把情节视为与故事同义,经常合称为故事情节,这个理解并不错,只是过于粗疏,应用到超越文学叙述的广义叙述研究中,会遇到难题,至少在中文中,故事应当有头有尾,取得一个自我完成的暂停,而许多叙述文本,例如大部分梦,大部分日记,大部分书信,例如一场比赛,一场电子游戏,再例如德拉克洛瓦的名画《自由引导人民》,显然有情节,但是很难说有故事。所以,一个叙述文本,必须有情节,却不一定有故事。但是只要具备情节,就有资格被称为叙述。

英文常称新闻和历史片段为story,法文的故事历史则完全用同一个词histoire,汉语不会把历史、新闻等体裁叙述的内容称为故事,但是无法否认它们是有情节的叙述;法官不会同意他听到的申述是故事,但是他无法否认这些是有情节的叙述。因为汉语的故事有虚构的意思。因此本文尽量不用故事一词,只讨论情节。虽然在各种语言中两个词各有差别,大致上,情节都比故事范围宽,情节是叙述的最基本条件,即其中的事情再现,具有包含时间与因果意义的序列性(sequentiality),情节比故事简单,是故事的基础。

情节的最基本定义,就是叙述中的一个或一些事件event or events),也就是说,文本讲述事件,就使一个文本成为叙述文本。因此,事件是情节的最基本特征。但是事件不一定发生在叙述里,而可以发生在经验世界或想象里,因此事件本身并不是叙述的组成单元,事件的媒介化表现,才组成情节:叙述只存在于媒介化的符号文本之中,叙述不可能发生在经验世界中,也就是说,如果不用某种媒介加以再现,事件就是纯粹的事件。事物的某种状态变化,不用文本再现出来,构不成情节。

可以简单明了地说明两者的区别:被组织进叙述文本的事件,就是情节。因此,情节牵涉到说什么,与如何说两个方面:事件之选取关系到说什么,事件的叙述方式则是如何说,这两者的结合才构成情节

许多叙述学家还讨论一系列差别细微的概念,例如可说性tellability),事件性eventfulness),叙述性narrativity),叙述品质narrativeness),叙述质地”(narrativehood),“可叙述性”(narratability)[1]在大部分讨论中,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别相当细微,但是在某些论者那里,这些细微差别有重大意义。例如。有的论者甚至认为相当多叙述是无情节的(plotless),也就是说一部分叙述,具有叙述质地(narrativehood),但是因为叙述性(narrativity)很弱,因此是没有情节的叙述(plotless narrative),他们指的是主要是一些客观的日常的语言学式的无需阐释的叙述。[2]

也有不少论者认为,情节是所有这些概念的具体体现,例如利科就认为情节化emplotment)是叙述性的根本表现形式。[3]本文讨论到诸说纷纭的各家时,会沿用各家不同的术语,以免扭曲他们的意见。但是本文认为:事件是情节的组成成分,情节就是被叙述者选中统合到叙述文本中的事件具有序列性的组合,因此,所有的叙述都有情节。没有无情节的叙述性,只有程度不等的弱情节叙述性。这就首先要对情节做一个恰当的定义,才能让情节这概念大致上能包涵以上所有这些概念。或许有些论者不同意这样清晰的划分,但是本文如此定义有好处,可以省却许多不必要的纠缠。而且最后本文会证明这样貌似简单的定义,可以说明一连串难以解答清楚的问题。

 

2. 情节表现卷入人物的事件?

一个文本,或一个文本的段落,至少有四种不同的功能:抒情(lyricality)表达情感、态度等主观心灵状态;描述(description)说明某种无时间变化的状态或规律,或不卷入人物的某种自然变化;论辩(argument)则申述某种信念或逻辑推理,这三者都不描写任何变化的状态。叙述(narrative)与它们不同,叙述再现的是卷入人物的某种变化。

许多叙述研究者认为叙述的定义只要求事物变化。语言学家莱博夫对叙述的定义是:最简叙述是两个短语的有时间关系的序列[4]哲学家丹图的定义:叙述事件包含以下序列:在第一时间x F;在第二时间H x 发生了;在第三时间x G[5]。这两位理论家都没有提到,叙述的事件,其时间变化及其意义不是客观存在于文本之外的,而是文本中的再现,而这种再现,需要受述者解释出来,需要文本接收者的二次叙述化中加以实现。例如闭路电视上记录了时间变化构成的事件,只有当某段闭路电视被监视者查证者观察,被解释为可能再现了某种有意义的事,才成为叙述。

叙述情节的第二个要求是,情节描述的事件必须卷入某种有意识的人物,这个概念类近于格雷马斯说的情节体(actant),或佛教说的万物有灵。如果把描述无人物事件变化的机械功能、化学公式、星球演变、生物演化、生理反应的文本也能视为叙述,显然科学就充满叙述,例如实验报告,化学变化公式。这样的叙述研究就不再有与科学对立的人文特点,而人文特点是叙述研究的基础。丹图的定义只写到时间中的事态变化,没有说明这个变化发生在何处:如果这变化发生在自然状态中,在经验中,就不是叙述:叙述只存在于符号再现中。火山爆发不是叙述,目击火山爆发也不是叙述,只有再现出来才是叙述。

对于这一点,叙述学界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一些论者认为叙述必须有人物,不然叙述与陈述无从区分。应当承认,赞成叙述必有人物之论的理论家并不多,因为论证比较困难,失去了理论的本质清晰。洛特曼认为情节的定义应当是文本中的某种特殊事件,即某人物(persona)越过某语意场边界的变动[6]在米克·巴尔那里,所述之事本身即被定义为由行为者引起或经历的一种状况的转变 [7]

也有人认为范围应当更为扩大,例如费伦认为:叙述是人、动物、宇宙空间的异类生命、昆虫等身上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8]他的意思是只要卷入生命,甚至不一定有主观意识的生命。但是关键是这种生命体是否被赋予意识,也就是是否拟人,不然有生命的动物植物,与无生命的物件,在叙述学上没有根本差别,不能成为格雷马斯讨论中的行动素actant)。叙述的关键,是事件需要卷入某种具有主观意识的主体,讲述这种有意识能力的主体在变化中的经历,而不问这种主观意识以何种形态出现。有了主观意识,叙述的序列性与因果性才会具有伦理意义,才会成为社会文化表意活动的一部分。

而有的叙述学家总结格雷马斯的理论,更进一步区分过程事件(event-process)与情节事件(event-action),要求人物有所行动。如果只是回答发生了什么What happens?)那就只是一个过程”,因为其中的人物只是一个受动者patient);如果回答他做了什么What does he do?),那就是一个情节action)他才是一个行动素”(actant)他病了不是情节,他笑了是情节,前句的动词是状态动词state verb),后句是事件动词event verb)。因此,在格雷马斯的叙述语法体系中,关键的是人物要造成发生fairemake happen)[9]

我们可以看到,各家对卷入人物的要求很不相同,从无人物要求,到生命要求,到行动者要求,叙述学界主张各异,但是都感到出现人物的必要性,笔者只是取这些各有一说的诸家中比较平衡的说法。

为什么人物会决定文本的情节性?因为叙述的情节一旦卷入人物(人与拟人),情节就具有主观性,叙述文本就具有非自然性,也就是人的意识带来的不确定性,从而让二次叙述者能对人物的主观意义行为有所理解,有所呼应。这就是二次叙述为什么可能并且必要的根本原因,而科学变化的描述必须遵循规律(例如水何时结冰),自然事件的报道必须符合可以验证的观察(例如某某火山何时爆发过),它们都不允许接收端有任何二次叙述化的变异,只需要接收者作出对应的理解。

不卷入人物,就不成其为情节,讲述它的文本也就不是叙述,只是讲述:公元79年维苏威火山爆发不是叙述,是自然史描述;公元79年维苏威火山爆发,掩埋了庞贝全城,才构成叙述,因为是人类历史事件,具有人文与社会的后果。

 

3. 什么样的情节值得说

关于情节的第三个争论,是情节如何才具有可说性tellability),即什么样的情节有意义到值得叙述这讲述,并且值得接收者听取?语言学家莱博夫认为:是否值得说是事件的特征,而是否具有叙述性(说成了一个叙述文本),则是文本叙述化的成功程度之别。可说性是事件等待被叙述的潜力,是值得一说的事件之特征。而叙述性narrativity)则是叙述化在不同的叙述中实现成功的程度。[10]显然这个问题更具有主观性,对某位作者值得说,对某位读者值得听的事件,换了别的人就不见得是可说可听的。但是,无论对什么样的人,可说性还是有一定规律性条件。

亚里斯多德曾经提出悲剧主人公必定要经过命运转折领悟受难三种事件,[11]这可能是最高要求,适合于悲剧这种要求高度戏剧化的体裁,其他叙述体裁中情节的可说性可能低得多。我们要寻找的,是最低可说性要求,构成起码情节的值得说的事件,这种最低“可说性”,必定要以不值得说为背景,如果任何事件都值得说,就不存在叙述者选择的可能:凡是被选择叙述的事件,总有被选择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可说性

赫尔曼提出,事件应当分成无情节叙述plotless narrative)的甲型事件(type I events),与有情节叙述的乙型事件(type II events)[12]两种事件都值得说,但是可说性不一样。甲型事件构成了无情节的生活史(如《唐代妇女生活》);乙型构成了有情节的事件史(如《玄武门事件》)。如果是普遍发生(例如唐朝皇帝普遍受制于宦官),不见得就不值得历史加以叙述,但是事件有个别性,的确就有相对较强的可说性。

应当说,只能在同一体裁(历史)中作这样的对比,不同体裁,不同风格,要求完全不同:无法要求闲聊与小说的“可说性”同一标准,无法要求风俗志与一分钟小说同一标准,凡人俗事的《清明上河图》,与高度浓缩的广告,其可说性也无法用同一个标准衡量。就广义叙述的最基本要求而言,任何事件的叙述都构成了情节,而叙述的精彩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情节,因此,事件的可说性,只是我们考量叙述的一个方面。

 

4. 叙述的三层与情节形成过程

叙述是讲述世界上发生的事件,但是布鲁纳却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故事:经验世界或想象世界中的事件本身谈不上意义,意义是文本的阐释构成的,是一种阐释的可构筑性hermeneutic composability)。[13]也就是说,情节的产生,不仅取决于叙述的事件,不仅取决于叙述的方式,更取决于意识在经验的背景上构筑意义的能力,[14]情节,即有意义的事件描述,出现于叙述文本之中。文本由叙述性,生活本无叙述性,斯科尔斯的名言说:叙述性结束之处生活开始[15]可以说,世界上并无故事,人的叙述意识把世界经验叙述化,把它变得可以把握:这就是为什么人要造神话,写历史,说故事,读新闻。世界只有被叙述化了,才能被人理解。英国现代女作家艾维·康普登-班奈特(Ivy Compton-Bennett)讽刺地宣称:实际生活完全无助于情节构思。实际生活无情节。我明白情节至关重要,因此我对生活很不满意。[16]

在底本/述本的转换中,出现的是两个操作:选择与再现。[17]这两种操作是文本形成的过程中的必要成分,很难说是何者为先,何者为后。但是在逻辑上可以认为有这样的顺序:

 

     底本1 ----à   材料集合(聚合系的集合,没有情节)

                     (经过材料选择)  

     底本2 ----à   再现方式集合(故事形成)

                     (经过再现方式选择)

     述本  ----à  两道选择的结果 (情节化+媒介化)

 

关于叙述分层模式的论辩,众说纷纭。笔者在另一文中指出,不少论者认为叙述只有一元,即只有述本。史密斯[18]和卡勒[19]等坚持认为双层模式有很大问题。[20]理查森则认为述乱无底,当述本混乱到一定程度,他称为不自然叙述,就无法构成底本。[21]申丹王丽亚认为底本与述本经常合一,二元模式并不是处处适用。[22]

而在论辩的另一端,有一些叙述学者认为叙述应当有三层。最早提出三层说的是热奈特,他认为叙述分解成故事(histoire-叙述行为(narration-文本(texte);[23]里蒙-基南的著作主要阐发热奈特体系,因此也采用这种三分法。[24]按他们的看法,底本与述本之间有一层叙述行为。巴尔也主张三分法,她的三个层次是histoire - récit --texte narrative[25]显然récit在此是中间层。巴尔与热奈特的看法不一致,我个人认为热奈特的论述,比较清楚地与本文的理解相符合,这三层可以称为底本-叙述行为-述本[26]

申丹认为没有必要作三分,至少就书面叙述作品而言,没有必要区分叙述话语产生它的行为或过程,因为读者能接触到的只是叙述话语(即文本)。作家写作过程中发生的事,与作品无关[27]这里可能会有些误会:首先,叙述行为不能直接说成是作家写作过程:叙述行为是抽象的,可以被想象为不占时间长度的一次性行为,不占时间本身是个时间度量。热奈特称之为文字叙述中一种强有力的幻象,幻象这词用的很准确:叙述不是一个时间概念。[28]叙述行为的实施者,不是作者,而是抽象的叙述者,巴尔称为表现出构成文本话语符号的那个行为者[29]最主要的是,笔者认为我们如果能把叙述行为视为中间过程,承认叙述行为这个中间环节,就比较容易理解上面的讨论中已经出现的一个问题,即选择再现的逻辑顺序(不一定是严格的时序)。

申丹论辩说:倘若话语(述本)层次上的选择导致了故事(底本)事实的改变……那么故事与话语之间的界限会变得模糊不清[30]如果把底本/述本看成双轴操作,一旦述本改变,当然底本也变,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这两者的变化都是叙述行为造成的:叙述造成底本/述本同时变化,这不会造成底本与述本的混淆,因为述本是叙述唯一显形的部分,述本不可能自行选择自身的组成方式,只有叙述行为才能够选择。因此,三层次论可以比较清楚地理解底本与述本之间,有选择这个中间枢纽。

从这个三层次说,可以解释以上讨论中的一些难题。底本2,是体裁读者[31]看懂了小说或电影(尤其是所谓侦探小说、难题电影等充满悬疑的叙述,也包括具有叙述改辙的后现代小说)之后,对各种文本变形恍然大悟,加以理顺后明白的来龙去脉(申丹称为事物本来面目)。不同体裁的改编,不同语言的翻译,如果它们严格地讲述一个故事的话,就共享底本2,因为此时的底本已经选择出来,只是尚未媒介化。

可以从元小说中看到三层的并列:这种叙述,把中间层次的叙述选择拉到文本层面上,实际上非常常见:鲁迅《阿Q正传》列出传记的各种类别,以及该叙述用正传作标题的理由,运动会逐项比赛的节目单,教科书列出各种可能方法,一直到玩弄多选择的各种后现代电影、小说、网络超文本。它们证明了选择作为情节形成的最重要环节之不可忽视的存在。[32]

底本2在材料总汇中是有边界的,已经经过了选择,只是没有再现的形态。实际上大部分学者讨论中的底本,就是底本2。但是许多反驳双层结构的讨论(例如理查森的叙述改辙破坏底本构筑论),否定了底本2(成形的有意义情节),却无法否定底本1,因为底本1的相关材料是无穷尽的。

所谓叙述行为,由两种操作组成:选择与时序改组。这两种操作没有先后之分,因为它们都是双轴操作的一部分,都会在文本组合的显现中留下痕迹。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一种有趣的现象,即说已经讲过,或即将要讲的情节根本没有发生过。普林斯曾经称之为无中生有的叙述disnarration)。[33]例如一长段叙述“我本可以如此如此报复,但是我没有做”。在传统的小说或电影中,如此段落经常被(事前或事后)说成是人物的幻想,做梦,想入非非,或是像《赎罪》一样说是出自虚构。这样的情节实际上不是无中生有,因为幻想或做梦,在情节中的确发生过,情节叙述的事件,可以发生在经验世界中,也可以发生在想象里,这两者实际上很难区分。如果一个叙述者说,某段情节是我的梦,或是说成“我没有执行的计划”,这段情节依然是“发生”过的,只是没有见诸人物的“行动”。

《罗拉快跑》,《滑门》等电影,可以看成是选择的寓言:底本材料是无穷的,甚至可以说,底本1是没有边界的,只有相关性逐渐稀薄的边界地带。主人公罗拉的选择也是无穷的,因此要写罗拉的故事,任何作者或叙述者不可能把能收集到的(能想象到的)罗拉的事全部讲述出来,但是这里有三个情节都有意义,而且不能只选一则来说,只有把三者都说出来,它们的意义(不要屈服于命运,万事能重头来一次)才能呈现清楚,因此,在电影中罗拉就是跑了三次,不存在“真正地”跑与“幻想”中的跑之区别,因为三次跑都在叙述文本中再现出来。

 

5. 选择以形成情节的标准

选择,实际上就是筛选,不是底本中任何事件都能被选中到叙述中,成为情节事件。但是究竟什么样的事件能够被选中?不同的体裁,不同的风格,不同的题材,会有极大的差别。要总结出一个抽象统一的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一门广义叙述学理论,要整合那么多种类的叙述,必须提出一个标准,我们面临的情节构成方式,就会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有一些论者认为,叙述中的事件,必须是有违常规,这才值得一说,这是上文中赫尔曼关于事件分两类的进一步延伸。布鲁纳提出:一个故事要值得说,就必须是关于某个隐含的常规脚本(canonical script)是如何被打破的,被违反的,或被背离的[34]波拉尼进一步认为,只有能引发社会的,文化的,或个人的兴趣的违规,才值得一说。[35]他们的意思是:常规事件不值得说,也就是说,情节不能按我们在经验世界习见的常规发展,而必须破坏之。由此可以类推:违反常规的程度,就是情节精彩(可说性)的标准。这个说法,有点简单了,叙述变成了人咬狗,或唯恐天下不乱

在他们看来,叙述的最内核模式,实际上类似一场口头对话:某人说某个事情给另一个人听,就必须要对方感兴趣才能进行下去,如果对方不感兴趣,说什么都变成自言自语;如果对方感兴趣,那么说什么对方都听得进去。叙述文本对事件的选取标准,实际上就是叙述者如何事先考虑对方是否会有兴趣听,并且以这个标准对底本中的事件进行选择。显然,有违常规并不是唯一选取的标准,不然“好莱坞式大团圆”结局不会成为电影常规。是否具有可说性,是依读者的阐释群体而异的,可叙述性是相对于读者的阐释语境而言的。这里明显有一个对话模式:叙述者选择说的,总是心里想着接收者是否会感兴趣。

接收者作为个人,完全可能理解任何情节方式的叙述,因为个人的想象能力,解释能力,是没有任何形态化的规律可寻找的。个人能从一团乱云中看出龙虎搏斗,能从一团乱麻中看出某种人生启迪。任何研究探索能追究的,不是个人对文本的接受,而是一个文化中的解释社群在接收文本时大致遵从的规律。对此种“社群”二次叙述的能动性灵活性不宜夸大,实际上社群的接受标准相当公式化。

弗鲁德尼克认为叙述性(narrativity不是文本内在的品质,而是读者强加于文本的特征,读者把文本当做叙述来读,由此把文本叙述化[36]这话应当说是严重的夸张失实。从这个方向看,二次叙述只能把文本中的叙述因素(时间、人物、情景、变化等等)加以落实,把文本的意义潜力给予实现。情节依然是文本的品质,虽然它需要二次叙述加以实现。情节是叙述发出者、文本、叙述接收者这三者之间的动力关系的产物,正因为文本居于中心地位,分析才有可能。

对话模式可以看出,这个违规可说性理论的最大弊病,是把叙述情节的形成标准统一化了。叙述是否能引发兴趣,实际上有三个方面因素共同决定:一是上面诸位专家说的,即叙述中的事件本身是否异常;二是如何说,即叙述的方式;三是接收者的理解方式。情节的可说性毕竟是相对的:想知道唐代妇女生活的读者听众,对唐太宗的赫赫战功就不一定感兴趣。

如果情节选择的准则,是对方不想听的就不说,这个对话模式把事情简单化了。情节的选择形成,层次复杂得多:上面说的选上只有一个标准违反常规,未免太简单。而关键性的“筛选”实际上有多重标准,更能解释叙述情节生成的社会文化条件。罗宾.沃霍尔曾经详细讨论了故事事件中本应当有,而不进入叙述(unnarration)的种种标准。她具体列出了未叙述unnaratable)的四种标准:[37]

叙述性过低(subnarratable):过于平庸,过于微不足道,不言自喻,不值得说,因缺场而在场的事件;

叙述性过高(supranarratable),过于失常,超出社会文化对叙述的控制标准,而不允许直接说出的事件,如通奸、乱伦、血腥死亡等需要使用委婉语或迂回描写的场面;

反叙述性(antinarratable)如性交、排泄等生理事件,文化规范要求不应该现诸文本的事件;

类叙述性(paranarratable),在经验世界中大量存在,但是对于叙述规范而言不便采用的事件,例如好莱坞电影中,任何没有归结为大团圆的情节都不能采用。

究竟着四种情节的排除式“筛选”,遵从哪些标准,因社会文化而异,也因叙述体裁而异:情节之形成,叙述之展开,的确是所有这四种“筛选”标准联合起作用的结果。而且可以看到,筛选的标准多种多样:很多反叙述性事件,可以做不让说,叙述禁忌不一定是社会禁忌。对某些体裁叙述是禁忌过高,例如电影不准正面露点裸露,对于另一些体裁(雕塑,或色情电影,或残酷电影)则不成问题。甚至叙述性过低的“庸常”事件,在自然主义的小说(例如左拉《小酒店》写一洗衣房可以用10页),对于新写实主义电影(长达10分钟的长镜头)却完全可以采用。

 低叙述性的事件,包括哪怕非常值得一说,只是因为重复发生,后续歌词只能省略。但是中国古典章回小说,对重复就没有那么排斥。《水浒》第五十二回,朱仝被逼上梁山,却担心他家小的安全,在路上别人已告诉他家小早被护送上山,快到山上他又问一次,别人再说一次。再例如第四十五回和第四十六回,海和尚与潘巧云有奸情,于是两人设计,让迎儿设香案表示杨雄不在,让胡头陀凌晨敲木鱼出钹迎海和尚回寺,这件事,几乎同样语句,在七页之内竟然重复七次:

    第一次:海和尚向胡头陀布置这套程序;

    第二次:胡头陀依照这套程序行事;

    第三次:石秀发现阴谋的这一套程序;

    第四次:石秀告诉杨雄阴谋的这套程序;

    第五次:石秀用刀威逼胡头陀说出这套程序;

    第六次:杨雄用刀威逼迎儿承认这套程序;

    第七次:迎儿被迫说出这套程序。

今天的读者,注意到这七次重复,会觉得很奇怪:此类重复,早就应当因“叙述性过低”而“筛选”,至多说一句“如此如此”即可。此种重复可能是中国传统小说原味表演艺术的遗迹,这套信号程序很精彩,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严重“违反常规”,所以可以不厌其烦地再三重复,而听众与读者依然觉得津津有味。

由此,我们能得出的唯一结论是:情节是叙述者“筛选”大量可叙述事件而形成,这种选择受制于一定的社会规范,也是特定叙述体裁对情节的要求。

 

 



[1] Prince, Gerald, “Narrativehood, Narrativeness, Narrativity, Narratability.” J. Pier & J. Á. García Landa (eds). Theorizing Narrativity. Berlin: de Gruyter, 2008, pp 23-25

[2] William Frawley, Linguistic Semantics. Hillsdale: Lawrence Erlbaum, 1992

[3] Paul Rioeur, Time and Narration. Vol. 3.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p. 4

[4] William Labov, Language in the Inner City, Philadelphia: Univ of Pensilavania Press, 1972, p 360

[5] Arthur C Danto, Analytical Philosophy of Hist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 Press, 1965, p 236

[6] an event in a text is the shifting of a persona across the border of a semantic field”, Jurij Lotman, The Structure of the Artistic Text,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77, p. 233

[7] 巴尔《叙述学:叙事理论导论》,谭君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2页。

[8] 詹姆斯.费伦,《作为修辞的叙述技巧、读者、伦理、意识形态》,陈永国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14

[9] Therese Budniakiewics, Fundamentals of Story Logic: Introducing Greimasian Semiotics, Amsterdam: John Benjamin B.V., 1992, 37-40.

[10] William Labov, Language in the Inner City,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72, p 4

[11] Halliwell, Stephen. The Poetics of Aristotle: Translation and Commentary. London: Duckworth.1987: chaps. X, XI, XIII

[12] Herman, David. “Events and Event-Types.” D. Herman et al. (eds).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Narrative Theory. London: Routledge, 2005151–52

[13] “Stories do not exist in the world”. Jerome Bruner, “The Narrative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Critical Inquiry, 1991, 18, pp 1-21

[14] Jerome Bruner, “The Narrative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Critical Inquiry, 1991, No. 18, pp 1-21

[15] “Life resumes when narrativity ceases”. Robert Scholes, Semiotics and Interpreta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 64

[16] "A Conversation Between I. Compton-Burnett and M. Jourdain", in R. Lehmann et al. (eds.) Orion (London: Nicholson & Watson, 1945) vol. 1, p. 2.

[17] 参见赵毅衡“论底本:叙述如何分层”,《文艺研究》20131期,5-15

[18] Barbara Herrnstein Smith, “Narrative Versions, Narrative Theories”, Critical Inquiry, Autumn 1980, pp 213-236

[19] Mieke Bal, Narratologie: essai sur la signification narrative dans quatre romans moderns, Paris: Klincksiek, 1977。此书是她后来在1985年用英文出版并广为流行的《叙述学:叙述理论导论》的前身。

[20] 赵毅衡,“论底本:叙述如何分层”《文艺研究》20031期,5-15

[21] Brian Richardson, “Denarration in Fiction: Erasing in the Story in Beckett and Others” Narrative, 9 (2001), pp. 168-175

[22] 申丹,王丽亚,《西方叙述学:经典与后经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23

[23] Gerard Genette, Narrative Discourse,

[24] Slomith Remmon-Kenan, Narrative Fiction: Contemporary Poetics, London: Routledge, 2002, p. 202

[25] 谭君强译为“文本-故事-素材”。见米克.巴尔《叙述学:叙述理论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5

[26] 杜丽特.科恩《透明的心灵》提出非虚构叙述分三层:“虚构只需分两层,而非虚构需要分三层”即需要“指称层”(reference level)。虚构叙述与非虚构叙述,都有述本与底本之分,而它们都无关“指称现实”。(Dorrit Cohn, Transparent Mind: Narrative Modes for Presenting Consciousness in Fic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8.)只有非虚构的纪实性叙述,可以追寻到这一层,对于虚构叙述,就谈不上“指称”层。她这个三层说与我们在这里的讨论不是一回事。

[27] 申丹,王丽亚,《西方叙述学:经典与后经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7

[28] Gerard Genette, Narrative Discourse, Ithaca, University of Cornell Press, 1980, p. 222

[29] 米克.巴尔《叙述学:叙述理论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19

[30] 申丹,王丽亚,《西方叙述学:经典与后经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27

[31] 关于“认知叙述学”提出的“体裁读者”(具有文化的体裁规定性解读能力的读者),请参见笔者另文,“论二次叙述”。

[32] 赵毅衡,“论底本:叙述如何分层”《文艺研究》20131期,5-15页。尤其是第6节,“情节在选择中产生”,11页。

[33] 转引自罗宾.R. 沃霍尔,“新叙述:现实主义小说和当代电影怎样表达不可叙述之事”,《当代叙述理论指南》James Phalen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41

[34] To be worth telling, a tale must be about how an implicit canonical script has been breached, violated, or deviated from”. Jerome Bruner, “The Narrative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Critical Inquiry, No. 18, 1991, pp. 2

[35] Livia Polanyi, “So What’s the Point?” Semiotica, Vol 25, 1979, pp 207-241

[36] Narrativity is “not a quality inhering in a text, but rather an attribute imposed on the text by the reader who interpretes the text as narrative, thus narrativising the text”, Monika Fludenick, “Natural Narratology and Cognitive Parameters”, in David Herman (ed), Narrative Theory and the Cognitive Sciences, Stanford: CSLT Publications, 2003, p.244

[37] 罗宾.R. 沃霍尔,“新叙述:现实主义小说和当代电影怎样表达不可叙述之事”,《当代叙述理论指南》James Phalen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41-255页。这篇文字对这些关键术语的译法有可能误导。Subnarratable译为“不必叙述”,supranarratable 译为“不可叙述”,antinarratable 译为“不应叙述”,paranarratable 译为“不愿叙述”。这些翻译整齐而漂亮,但是与作者原义不尽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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