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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学界“叙述”与“叙事”术语选择的学理探讨

作者:伏飞雄  来源:《当代文坛》2012年第6期  浏览量:5538    2012-11-23 11:09:33
摘要:在中国人文社科学界,叙述叙事的混乱并用,已到了无法再乱的地步。论文对摒弃叙事术语统一使用叙述术语做了较全面的学理探讨。在汉语文化语境中,叙述叙事都表示叙述事件的行为,都涉及到行为所指称的对象(事件)—— “叙述一词通过文化成规来暗示,叙事则直接显现在该词的构成中。叙事一词之动宾的构词方式,使其可直接、直观指称叙述事件的文艺类型,但这种构词方式及其所带来的表义上完整性/限定性(构成一个行为与对象完整的意义闭合体,从而成为一个固定搭配),使其不再具有构词造句的能力。关键还在于,叙事一词已预设了先于叙述化而存在的事件。这已被现代叙述哲学所否定。另外,现代广义叙述学叙述对象、表义形态或叙述行为已经超出了传统的理解,这也要求我们使用叙述而非叙事说事
 
汉语学界到底应该统一使用“叙述”,还是区别使用“叙述”或“叙事”,这是笔者拜读申丹教授对赵毅衡教授的相关争论之后仍然要问的问题1。笔者觉得,两位前辈的相关论析颇有些意犹未尽之嫌。
的确,在整个中国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有关叙述讨论的论文与著作中,“叙述”与“叙事”两个术语的使用混乱已经达到无法再乱的地步。对于初涉西方“叙述学”(Narratology、“叙述理论”Narrative Theory或“叙述哲学”(Narrative Philosophy)的人来说,文中四处出现而又未能有效区分的“叙述”与“叙事”概念,很多时候使他们不知所云。即使对于成熟的人文社会科学的学者来说,这种混乱也常常使他们不能很好理解文本所传达的意思。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对待这个问题呢?
笔者以为,从根本上说,这个问题涉及到对“叙述”与“叙事”这两个汉语术语基本含义、用法的辨析。同时,也涉及到我们对西方“叙述转向”所涉基本术语与命题的理解。尤其是,牵涉到我们对中国叙述学学科理论建构这个基本问题的思考。本文就是在这样的思路与问题视野中,突出阐明自己的观点。
 
一、从汉语语境中“叙述”与“叙事”的含义、用法说起
 
既然术语混乱发生在汉语学界,那么,我们有必要首先对混乱所涉术语作汉语意义、用法方面的澄清。
确实,“叙述”与“叙事”已是现代中国人广为接受与使用的词汇,它们均被收入《现代汉语词典》。我们来看看对它们的解释:
 
叙述,动词,把事情的前后经过记录下来或说出来。
叙事,动词,叙述事情(指书面的),-/-/-曲。2
 
非常明显,这两个词都表“动词”义,都表示某种行为(act)。“叙事”一词的“行为义”比较确定:“叙述事情”。“叙述”一词的“行为义”则不甚严谨:“记录”一词太显示出传统知识谱系的“天真”,强调言说的透明性,追求表达的“真实性”;“说”则太随意,除了表言说的“口头性”外,可取性甚少(词典还专门设了主要表“口头叙述”义的“叙说”这一词条。第1539页)。相反,词典中对“叙”与“述”这两个单字词的解释,则要恰切一些:叙:动词,记述,-事/-述(第1539页);述:动词,陈说/叙述(第1269页)。把这两个单字词的意义“合取”到上引“叙述”一词的释义中,其含义就比较确定了,即“叙述”就是“把事情的前后经过叙述出来”,也就是“对事情进行叙述”。至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叙述”与“叙事”这两个词都表示“叙述事情”这样一种行为。
更明显也更为重要的是,上述词典释义还蕴涵了这样一个事实:“叙述”与“叙事”这两个词都涉及到行为所指称的对象,即“事情”。只不过,“叙述”一词通过暗含的方式,“叙事”则直接显现在该词的构成中。
这样的梳理与阐释说明了什么?说明:这种对语词的释义,事实上蕴涵了词所从出的文化语境或文化传统。
一般说来,语词的纯语言性释义常常与同时代的文艺观念联系在一起。因为,文艺往往是语言传播与革新、语义变迁的“试验场”与“方向标”。无论是在中国现代文学理论的文学类型学中,还是在写作学对写作方式或表达方式的划分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叙述”或“叙事”这一类型。在这些语境中,这两个概念常常交替使用,都表示“叙述事件”的文学类型,或“对事件进行叙述”的表达方式。
我们再来看看中国古代文化传统(文化惯例或成规)。在古代汉语中,单字词为语言基本表义方式。在王力先生所编的《王力古代汉语字典》中3,“叙”与“述”是两个单字词,“叙”之一义为“陈述,述谈”(第409页),“述”之一义为“记述、陈述”(第1424页);它们是近义词,“叙”是叙说事情的原委,重在次第,“述”是述说有过的事、说过的话,重在遵循陈迹(第1424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古代汉语就没有出现“叙事”这一双音节词。在杨义先生的疏理中,“叙事”一词大体贯穿了中国古代“语文”史,经历了历时性的语义流变。作为一种文类术语,其基本的语义渐渐趋向并固定于“记事”4
如此看来,现代汉语中对“叙述”之“叙述事情”的理解,有着一脉相承的中国文化传统。这里的“事情”(something/matter/affair)这一表述虽不甚严谨,但也与现代汉语、现代文艺中“事件”(events)这一概念的含义大体接近。至少,它包含了一般意义上的“事件”义,即“伴随着行为过程的发生之事或某种情境”。
那么,这两个词在习惯用法上有什么差异呢?
说来也简单。由于“叙事”从构词方式上属动宾式,既表达了“叙”或“述”的行为义,又直接表达了“叙”或“述”这种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因此,它能直接、直观指称“叙述事件”的文艺类型,比如“叙事诗”、“叙事文”、“叙事曲”等。相反,“叙述”一词本身就不具有这样的“构词”优势,它是“动+动”并列组成的同义反复词。因而,它往往被使用在诸如“叙述故事”、“叙述事件”、“叙述情节”、“叙述过去”等这样的“短语搭配”中。这时,“叙述”一词的确只表达了“叙事”这一动宾合成词中表“行为”义(“动”)的部分,即“叙”的部分。
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优势与劣势常常互为转化。由于“叙事”一词自身表义的完整性、限定性(即构成一个行为与对象完整的意义闭合体,从而成为一个固定搭配),很多时候直接使用它来“短语搭配”或“构造句子”就会带来麻烦。在这种时候,这种直观性、完整性、限定性往往就成了局限性。赵毅衡教授在文中就提到使用“叙事”一词时我们遭遇的尴尬:(1)“一个有待叙事的故事”,(2)“你叙事的这个事件”等。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叙述”一词的使用方便性(灵活性)就突显出来。
以上分析表明:我们单纯从词的构成方式词语结构叙述叙事这两个术语进行望文生义是大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既然我们的文化或文学成规已经内在预设或规定了“叙述”这一表达行为涉及“事件”这种对象,我们为什么不能用它来指称“叙述事件”的文艺类型?换言之,既然“叙述”与“叙事”都表达“叙述事件”或“对事件进行叙述”的含义,那么,在叙事文/诗/曲与叙述文/诗/曲这样表述中,还有什么本质意义的差别吗?难道“叙述文”就不表示是“叙述/记叙事件”的文类?问题更在于:既然“叙述”比“叙事”的“构词”、“造句”能力大得多,且不丢失“叙事”一词所具有的基本含义,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统一使用用法与含义真正具有“包容性”(包括使用“灵活性”)的“叙述”一词,而摒弃构词能力已完全僵化的“叙事”一词?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对申丹教授与赵毅衡教授的相关论述作点简评。在论文中,申丹教授也引用了词典释义,但在具体分析时,则完全依从了“词语构成方式”(词语结构)这一逻辑。以此逻辑出发对“叙述”与“叙事”所作的语义兼用法分析,成了她整篇论文学理层面立论的基础——后文从“故事”与“话语”区分的层面对“叙述”与“叙事”归属问题的分析,也是以此为基础的。问题在于:既然我们已经确认,“叙述”不仅仅包含“叙述行为”(叙述技巧、叙述结构等话语表达层),也必然是“对事件的叙述”——必然涉及到“故事结构”(故事内容层),那么,申丹教授在文中对“叙述”与“叙事”两个概念所做的种种“归属”区分还有多大必要?换言之,她对“叙述话语”和“所述故事”两个层次的区分的强调,尤其是“话语层次”也有“叙述结构”的强调,对于统一使用“叙述”这一术语来说,会有什么根本的影响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倒是觉得赵毅衡教授在文中的相关论述颇值得玩味。他指出:
 
这个结构与技巧的区分,实际写作中无法判别,也就很难正确使用。
汉语的叙述叙事二词,实际上都包含两个不同的概念,即叙述行为,与叙述文本(被叙述出来的东西)
 
受结构主义观念影响,西方传统“经典叙述学”基本是对“叙述文本”作静态的分析。这种分析自然涉及对“自足”的“叙述文本”中的“叙述行为”的研究。但是,这里的“叙述行为”与实际写作中的“叙述行为”是不一样的:人们可以对前者所涉及的“技巧”与“结构”作静态分析,后者却很难在创作者那里截然区分。对于第二点,笔者认为,即使这种划分不能直接说明“叙述”也指涉了其行为对象,但至少是一种启示。因为“被叙述出来的东西”,不正包括“叙述行为”所涉及的“叙述结构”,“事件”或“故事结构”这些对象?既然如此,统一使用“叙述”岂不是顺理成章?
最后,我们也必须指出,在我们的文化惯例中,在日常语言表达中,也的确有着对“叙述”一词所作的宽泛释义与使用,即如所引上文显示出的:“叙述”除了表“书面义”,也表示“说”、“叙说”、“陈说”、“述谈”等“口头表达”义,甚至用来表示一般“传达”意义上的“陈述”或“言说”义。这对于人类语言演变来说,是完全正常的。因为它保留了人类语言使用的史迹:言语以口头表达开始,都可表示一般“传达”意义上的“陈述”“言说”义。但是,无可置疑,“叙述”之“叙述事情”却是该术语基本的具有区别性特征的释义,它在整个文化传统中是一以贯之的。根本还在于,随着现代学术的深入展开,“叙述”一词也被学术界广泛视为人类社会最为基本的经验范畴,其一般意义上的“传达”义已被渐渐淡化,“叙述事件/事情”的基本命题则越来越突显。这一点,正是下文要加以阐述的。
 
二、从西方“叙述转向”说起
 
认真说来,汉语中“叙述”与“叙事”术语使用混乱作为一个问题得以突显出来,实在源于西方“叙述学”、“叙述转向”的译介与研究的深入展开。在此之前,汉语学界很少感到这两个术语的混用或并用有什么不方便。这至少说明:我们对这些西方学问的理解还欠深入。因为,常识告诉我们,跨语言、跨文化翻译与研究中出现术语混乱,往往与我们对这些语言文化所涉关键术语、对这些术语所从出的理论(语境)的理解不透有关。
与西方传统“经典叙述学”基本关注“小说叙述”中的“技巧”与“结构”之“形式研究”不同,西方“叙述转向”已经把“叙述”作为人类认知与表意的最基本的经验范畴来深究了。笔者以为,只有在深入西方“叙述转向”所涉基础术语与基本命题的梳理中,我们才会真正领悟到底是统一使用“叙述”这一术语好,还是区别使用“叙述”与“叙事”好。
在进入西方“叙述转向”之前,我们还是先来看看普林斯在其为西方传统“经典叙述学”所提供的第一本词典中,对两个基础术语所作的定义:
 
Narration: narrative; a discourse representing one or more events; the production of a narrative.
Narrative: The recounting (as product and process, object and act, structure and structuration) of one or more real or fictitious events.5
 
很明显,这两个词都是在“叙述行为”与“叙述文本”,尤其是“事件”这些“叙述要素”中被界定的。这说明,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都已经形成一种相同的文化成规:“叙述都是对事件这一特定的行为对象的叙述(这也难怪赵毅衡教授感叹西方“叙述学”从来就是讲述“事件-故事”的艺术)。既然如此,联系本文第一部分的辨析,为何不可以把这两个词统一译成“叙述”?
翻译反映了我们的“理解结构”。再来看一看一个汉译西方“叙述转向”著作的例子。英文原文如下:
 
Narration is a manner of speaking as universal as language itself, and narrative is a mode of verbal representation so seemingly natural to human consciousness that to suggest that it is a problem might well appear pedantic! 6
 
汉译原文如下:
 
叙述是一种言说方式,同语言本身一样普遍,而叙事则是一种是言语再现方式,表面上对于人类意识非常自然,说它是一种问题似乎很学究气。7
 
这种翻译说明“叙述”与“叙事”有区别。但这种区别成立吗?实际上,英文原文是有意顺一顺“叙述”这一范畴两个层面的基本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说,“叙述”就是一种“言说方式”,与一般性的语言表达一样;第二层含义是说,“叙述”是一种“言语再现方式”,这种方式对于人类意识来说,自然而然。于是,我们改译成下文,就容易理解了。
 
叙述(narration)是一种言说方式,同语言本身一样普遍。同时,叙述(narrative)也是一种言语再现方式——它对于人类意识来说,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因而说它是一个问题似乎很学究气。
 
叙述”的这种理解,代表了“叙述转向”诸家的基本看法。当然,单从这段话,我们很难看出“言语再现方式”到底是怎样一种“方式”。它需要更大的语境,需要作进一步解释。那么,西方“叙述转向”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对此,赵毅衡教授作过专门的概述。笔者在这里只围绕论题有选择性地切入。
罗兰•巴特属于较早具有“叙述转向”意识、过渡性的符号叙述学家。早在1966年,他就在《叙述结构分析导论》中这样论述“叙述”:
 
它存在于任何时代、任何地方、任何社会之中,它随人类社会之始而始,从不曾有过没有叙述的民族。任何阶层、任何人的组合之中都有叙述。叙述是国际性的,贯穿人类历史的,跨越文化界限的。它如生活本身,就在那里存在着。8
 
在那时,他就已经从跨文类、跨媒质等多种“叙述形式”(文化表达形式),来研究“叙述”这个在他看来人类最基本的表意形式了。在他那里,“叙述”自然同“讲述故事”的艺术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他则主要还是在结构主义语言学模式中研究“叙述建构”的层次:“理解一个叙述不仅仅是了解故事的展开,也是识别叙述结构(叙述建构)的层次”9。换言之,罗兰•巴特并未真正把“叙述”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经验范畴来进行阐释。
后现代叙述学”代表人物马克•柯里,在《后现代叙述理论》一书中谈到了“叙述学”的新变化:
 
1987年前出版的书籍,书名常用叙事学(narratology),目录也是事件、人物刻画、时间、聚焦等。这些书都是抽象的叙事语法,在文体和术语上都效忠于语言学,而且专注的是文学中的叙事。在这之后的叙事则更具跨学科的特点。……书名也不用-ology这个词缀,而比较喜欢用叙事理论(narrative theory),甚至叙事性(narrativity)这样的词,而且往往把叙事问题与特殊人群(如性别、种族、民族)或话语类型联系起来。宣称叙事是一种思维与存在方式,并非只有文学里面才有。10
 
这个概括,无疑抓住了“经典叙述学”向“一般叙述理论”转向的基本表征:跨学科性的“叙述理论”代替了传统的“小说叙述学”,“叙述性”成为这个“理论”的核心范畴。但是,从当时文艺界实际研究的进展来看,这些问题并没有给以较好解决11。格雷马斯就极其批评“凡话语皆‘叙述’”的作法,感叹“叙述性”被掏空了内涵12。历史地看,这些问题确实是在以海登•怀特为代表真正开启“叙述转向”的“新历史主义”哲学家那里,得到较好解释的。
如果说,以上“叙述”概念的使用还在延续上一节的论述逻辑(结论)的话,那么,下文的论述将从另一个侧面揭示我们主张摒弃“叙事”概念,而要统一使用“叙述”这一概念的逻辑。
尽管海登•怀特坦承1973年出版的《元史学》一书深受结构主义的影响,但他在该书中对“历史书写”诸“解释原则”所作的方法论、认识论层面的探究,还是为新时期的“历史意识”奠定了基础。这些历史“解释原则”(“解释模式”)是具有“元史学要素”功能的“范式”。正是由于对它的揭示与归纳,使人们认识到了历史书写中的“事件”的性质13
在概念化层面(“编年史”、“故事”、“情节化模式”、“论证模式”、“意识形态蕴涵模式”),怀特把“编年史”与“故事”看成历史书写的“原始要素”。“事件”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排列,就构成“编年史”,众“事件”进一步被编排到事情的“场景”或过程的各个组成部分,就组织成了“故事”。“情节化解释”诸模式通过鉴别所讲故事的类型来赋予/确定该故事的“意义”;“形式论证解释”模式就故事中所发生的事情提供一种解释;“意识形态蕴涵模式”主要是对历史知识的本质,对“为理解现在而研究过去事情”提出假定。这表明,历史书写中的“事件”是在动机、意义、目的、伦理等观念中被讲述、被符码化的。它经历了被排除、强调、从属的过程。问题在于:这种意义上的“事件”与“在尘封的时间与空间中发生的事件”之间到底形成什么样的关系?换言之,我们到底在哪里能找到原滋原味的历史时空中发生的事件
编年史”似乎“记载”了“在尘封的时间与空间中发生的事件”。但是,与“故事”一样,它也表现了材料从“未被加工的历史文献中被选择出来并进行排列的过程”;关键还在于,“编年史”不是“历史”14
实际上,怀特在《元史学》一书中,并未直接谈论“历史时空中发生的事件”。他只是强调:表述各种史料的“叙述结构”就是过去时代发生的事件的标志(icon)。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怀特在整个“新史学理论”中,也没有正面谈论这个问题。为什么?
1987年出版的《形式的内容》完全从叙述范畴的角度探讨了一般“叙述诗学”的问题。怀特说到,提出“叙述”的本性问题就会引发对文化本性,甚至人性自身的反思。在他看来,“叙述”是人自然而然的冲动,是人类普遍的文化事实,它要解答这样的问题:
 
如何将人类的认知(knowing)转化成可讲述(telling)的东西,如何将人类经验塑形为一种可被全人类、而非某特有文化吸收的意义结构的形式。15
 
这说明,不经过叙述,人类难以认知世界。进一步说,要谈论或认识“历史时空中实际存在的事件”,也必须经过叙述化”。简言之,根本就不存在历史时空中实际存在的事件”。怀特说到,“叙述”这种“形式的内容”“先于言谈或书写被现实化以前”,而“叙述”的冲动之所以是人类自然而然的本性,则在于,“对于真正发生的事情的报导方式来说,叙述也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这一点,法国当代著名现象解释学家保罗•利科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在他看来,“叙述”介入之前的人类生活属于“插曲情景”,属于经验的“前叙述”。换言之,它们属于“还未加以叙述的故事”,属于“需要讲述的故事”16。在叙述介入(符号系统中介化)之前,它们无法为人所理解。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到赵毅衡教授的相关论述。他在学理层面上谈到应摒弃“叙事”这一术语时这样说道:
 
从学理上说:叙事暗示事件先于讲述而存在,但是变化本身无法自行呈现,只有被叙述出来后才成为事件。在被叙述化之前,一堆散乱的情态变化不成其为事件,其中并不存在时序-因果链,也就无法携带意义。因此,事件不是自在的,等着讲述的,而是被叙述化成叙述文本的。叙述主体把意图性置入文本,这才使状态变化成为事件,成为一个有意味的叙述。
 
应该说,这种学理阐述完全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显然,赵毅衡教授的这种阐述是在综合“叙述转向”诸家,比如历史哲学家怀特,分析哲学家阿瑟•丹图,以及现象阐释学家保罗•利科等相关论述的基础上进行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实质性阐述并没有引起申丹教授的重视。
 
三、并非尾声:“广义叙述学”
 
赵毅衡教授所勾勒出的“广义叙述学”的基本框架,确实为学术界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启示17。这里,笔者愿意就论题本身,从其他方面简单说说摒弃“叙事”概念对于建构“广义叙述学”的重要性。
简单说来,“广义叙述学”叙述行为所涉范围与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狭义的传统意义上的“事件”。这既与人们对“叙述”本性认识的加深与拓展有关,也与当代文化表意实践更趋多样化、多元化密切相关。简言之,“叙述”表义形态或“叙述行为”本身超出了传统的理解。换言之,当代文化中有越来越多的叙述形式需要我们去认识,去表达。
莫尼卡•弗卢尔德尼克提到了科恩对精神病学中叙述的看法。在科恩看来,这种临床叙述与虚构叙事和真实世界里讲故事方式有很大不同。这些叙事其实是对观察对象的行为和经验的整合梳理,并非传统叙事学所讲的故事18。很明显,在这个时候,简单使用“叙事”就有误导之嫌。
詹姆斯•费伦在评价苏珊•斯坦福•弗里德曼对抒情诗与叙述诗的辨别时,认为她的区分过于僵化。他发现,有些抒情诗也是“能动地运行于时空之中”,也有聚焦于心境叙述的情况;同时认为,“叙述总是给我们提供关于人物被置于其中的某一环境或行动的信息”19
提到“广义叙述学”,我们还不得不再次提到保罗•利科。在他那里,“叙述”已经与人类最为基本的两个范畴,时间与存在的揭示紧紧粘连在一起。在海德格尔那里,存在要得到澄明,有赖我们对时间的言说。但时间不会自己言说自己,于是,在利科看来,“叙述”就成了言说“时间”不可或缺的“中介”。正如他所说,“叙述是时间的监护者。没有被叙述的时间,就不可能有时间的思考”20。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叙述”是人类理解时间与存在,理解世界、历史与生命最为基本的、不可缺少的“中介化”实践活动。正是在这样的观念框架中,利科开始了他的“叙述诗学”理论大厦的构建。
在这个理论大厦中,“叙述塑形”(与此概念相关的还有“叙述智力”/narrative understanding)是一个核心范畴。它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模仿理论(“行动的模仿”)与情节观(“事件的组织”),也超越了利科本人的“情节化”(employment)理论——尽管以此为基础,而直指他“新模仿理论”(“三重模仿”说)。这个“新模仿理论”实际上涉及到能被“故事化”/“情节化”的整个人类模仿实践(mimēsis praxeos)。
另外,从利科运用他自己的“情节化”观念对20世纪西方现代小说所进行审视中,也可以看出“叙述”对象的拓展。他认为,西方现代小说(性格小说、观念小说)并没有逃脱“情节化”概念,甚至没有逃脱亚里士多德关于“对行动的模仿”这样的“情节”定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首先认识到“行动场与情节场一同扩展”。而对于“行动”,他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
 
我们一定不要把它仅仅理解为主要人物在他们的境遇与命运中引起明显变化的举止,即所谓人物的外在行为。行动也包括人物精神上的变化,他们的成长和教育,他们对精神生活与情感生活复杂性的初步认识。在更微妙的意义上,也包括纯粹的内心变化。这些内心变化影响了感觉与情绪的时间流程,并最终走向内省能够抵达的最少组织、最少意识的层面。21
 
这说明,“叙述”的对象不仅仅是触发事件的外在行动,也包括人们精神的变化,甚至纯粹的内心变化。
总之,当代“广义叙述学”要求我们走出传统“叙述学”的传统,深入到人类种种叙述形式的研究之中。
 
伏飞雄(1970—),四川盐亭人,文学博士,宜宾学院中文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叙述学、符号学、哲学、美学等研究。
通讯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酒圣路8号。
邮编:644000
电子邮箱:distance1998@sohu.com;fuxiao1970@tom.com
 
 
注释:
1申丹:《也谈“叙事”还是“叙述”》,载《外国文学评论》2009年第3期;赵毅衡:《叙事”还是“叙述”?——一个不能再“权宜”下去的术语混乱》,载《外国文学评论》2009年第2期。
2《现代汉语词典》(5),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39页。
3王力主编:《王力古代汉语字典》,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
4杨义:《杨义文存第一卷:中国叙事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3页。
5 Gerald Prince,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 Scolar Press, 1987, pp.57-58.
6Haden White, The Content of the Form: Narrative Discourse and Historical Repesentation,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7, p.26.
7[]海登怀特:《形式的内容》,董立河译,北京:文津出版2005年版,第33页。
89Roland Barthes, Introduction to the Structural Analysis of Narratives, in Image, Music, Text, trans. Stephen Heath, London: Fontana Press, 1977, p.79, p.87.法国叙述理论家布雷蒙,美国叙述理论家布思等也没有完全局限于小说叙述的研究,他们已经开始关注跨文类、甚至跨媒质等各种叙述形式。
10[]马克柯里:《后现代叙事理论》,宁一中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1118James Phelan,Peter J.Rabinowitz主编《当代叙事理论指南》,申丹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7,41页。
12[]A.J.格雷马斯《论意义——符号学论文集》(下册),冯学俊、吴宏渺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第13页。
13本段以下论述均出自Haden White, Metahistory: The Historical Imagination in Nineteen-Century Europe, Londo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3, p.5-29
14[]海登怀特:《元史学:欧洲十九世纪的想象》“中译本前言”(写于2000年左右),陈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在《内容的形式》一书中,怀特认为,年代记、编年史由于无法获得所处理的事件的充分的“叙述性”,从而证明了自身“历史性”的不完善。见Haden White, The Content of the Form: Narrative Discourse and Historical Representation,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7, p.4.
15Haden White, The Content of the Form: Narrative Discourse and Historical Repesentation,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7, p.1.
16Paul Ricoeur, Time and Narrative, vol. , Trans. K. Mclaughlin and D. Pellaue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p.74.
17赵毅衡:《建立一门广义叙述学:基本框架与几个关键问题》,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19[]詹姆斯•费伦:《作为修辞的叙事》,陈永国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第12页。
20 Paul Ricoeur, Time and Narrative, vol. , Trans. K. Mclaughlin and D. Pellaue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p.241.
21 Paul Ricoeur, Time and Narrative, vol. , Trans. K. Mclaughlin and D. Pellaue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 p.10.以此关照中国学界所表述的西方文艺界的“叙事转向:“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小说艺术首先出现了由‘叙事’向‘叙述’的转向,不少作品淡化情节,聚焦于叙述表达的各种创新,有的甚至成了纯粹的叙述游戏,而近期又出现了由‘叙述’向‘叙事’的转向,回归对故事的重视。”(见申丹《也谈“叙事”还是“叙述”》,载《外国文学评论》第3期),实在叫人觉得胡涂,“叙述”与“叙事”的区别实在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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