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中的后退:莫里斯的行为主义符号观
作者:金毅强 来源:《符号与传媒》第8辑 浏览量:4960 2014-02-26 10:15:39
摘要 : 莫里斯的符号观的核心,是将符号过程视为介于一个“载体”和两个“它者”间的联系的行为:“符号载体”指涉“意指”;“符号载体”引起“解释项”。这个符号观的两个“它者”范围太小,不能涵括很多符号现象;“符号载体”和“解释项”间其实并不是简单的引起关系;“意指”和“解释项”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于符号过程中。莫里斯的符号观,受皮尔斯三元关系符号论和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不足所限,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一、 行为主义符号论
符号学大致上出现了六种关于符号的表述,六种表述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符号现象至少涉及两个事物( A 与 B ),都认为两事物间有联系;不同之处在于,对 A 的内容与性质、 B 的内容与性质、以及 A 与 B 间联系的性质的判断不一致。为了避免术语上的混乱,我们可将 A 称为符号的“载体”, B 称为符号的“它者”, A 与 B 间的联系称为“符内联系”。
行为主义符号学的观点可以表述为:符号是 A , A 导致一个涉及 B 的心理过程,在该过程之前,与 A 相关且不在场的 A ’导致与 B 相关的 B ’。代表性的学者有两批。一是奥格登( C. K. Ogden )和理查兹( I. A. Richards ),他们试图以符号情景理论将符号理解与心理过程统一起来:“符号是这样的一个刺激物,它类似于某个原刺激的一部分,且足以唤起由原刺激所引起的心理印迹” [① ] 。二是莫里斯( Charles Morris )。在三本主要著作中,莫里斯给出了略有差异的定义。第一种说法是:符号过程( semiosis )涉及三个或四个要素,在该过程中充当符号的是符号载体( sign vehicle ),符号所指涉的是意指( designatum ),某物对某解释者来说是符号所借助的,作用于该解释者的效果是解释项( interpretant ),第四个要素是解释者( interpreter ) [② ] 。第二种说法是:符号是任何满足如下条件的预备刺激( preparatory-stimulus ),该预备刺激在引起某行为族( behavior-family )的诸反应序列( response-sequences )的刺激物( stimulus-object )不在场时,在某有机体内引起以该行为族的反应序列方式作出反应的倾向 [③ ] 。第三种说法是:符号过程是五个概念间的联系,即符号( sign )在某种环境( context )下,在解释者( interpreter )中造成以解释项( interpretant )这种方式对符号的意指( signification )——当时该事物并未作为一种刺激进行活动——作出反映的倾向 [④ ] 。三种说法有所区别,但是本质上基本相同。抽象地说:如果刺激 A ’在人的心中引起 B ’,且当 A ’不在场时,与 A ’相关的 A 在人的心中引起等同于或类似于 B ’的 B ,那么 A 就是个符号。
用我们的术语来说,在莫里斯的行为主义符号观中,符号过程涉及一个载体,即“符号载体”或“预备刺激”或“符号”,和两个它者,即“意指”( designatum 或 signification )或“刺激物”和“解释项”;载体和它者的联系,即“符内联系”,可以概括为:符号载体指涉意指,符号载体引起解释项。
二、莫里斯符内联系观的不足
(一)两个“它者”的描写力
这个符内联系观的第一个问题在于:两个它者的范围太小,不适用于很多符号现象。莫里斯本人显然也知道这点。在后两种定义之后,莫里斯都强调他所提出的符号表述不是作
为符号的定义,因为有些符号不一定符合表述中的规定。事实正是如此。首先,很多符号,例如符号史上所谓的“自然符号”,非语言的“惯例符号”,和无指称的语言符号,都不涉及“意指”或“刺激物”。在自然符号中,比如“云”和“雨”这一关系对,用莫里斯的观点来说,只能是:“云”这个符号载体在“某人”心中引起“雨”这个观念。在非语言的“惯例符号”中,比如“鼓声”和“攻击”这一关系对,用莫里斯的观点来说,只能是:“鼓声”这个符号载体在某人心中引起“攻击”这个想法。在无指称的语言符号中,比如“躺下”,用莫里斯的观点来说,只能是:“躺下”这个声音在某人心中引起“躺下”这个想法。在这种情况下,“雨”、“攻击”、“躺下”都是符号载体对人的心里的影响,更接近于“解释项”;除此以外,三种符号过程中都没有涉及其它心理现象,也就是说,不涉及“意指”。简而言之,“意指”或“刺激物”,对于很多符号过程来说,根本就是不必要的。其次,很多符号并不涉及“反应倾向”。在第一种说法里,莫里斯将“解释项”解释为“效果”;在后来的两种说法里,他却将其改为“反应倾向”。显然,在莫里斯看来,“反应倾向”优于“效果”;然而,实情很可能刚好相反。“反应倾向”虽然比“反应”更有基础性,适用范围更广,但不如皮尔斯的“直接解释项”(或称为“感情解释项”)更有基础性,适用范围也不如后者广。后者只谈论符号对解释者的影响,前者却谈论解释者对符号的反应。后者是被动的,因而也是必然的,前者却是主观的,取决于解释者的实际情况或主观意愿。皮尔斯之所以“感情解释项”重新命名为“直接解释项”,就是因为他意识到:“有些情况下,感情解释项是符号产生的唯一的真正意义效果” [⑤ ] 。换句话说,有些符号只在解释者心理造成某种感觉,某种印象,而不涉及进一步的影响或反应。此外,对于大部分的自然符号和惯例符号而言,解释者即便有主动的反应,也只是识别、理解等心智上的反应,而不是莫里斯的有关肌肉或腺体的动作的反应倾向。皮尔斯之所以将“精力解释项”替换成“动态解释项”(很可能就是因为“精力”二字与肌肉上的努力联系过于紧密)就是要告诉我们:很多符号即便造成心理上的主动反应,或者说“努力”,也只是心智上的反应,而不涉及肌肉上的反应。奥斯古德在修正行为主义符号论时,转而采用神经生理性质上的“表征性的间接的反应”( representational mediational response ),显然是因为“反应”一词要求过高了 [⑥ ] 。
(二)引起关系论
莫里斯的符内联系观本质上是一个“引起关系论”:将载体和解释项间的关系解释为“引起”关系。
引起关系论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这无异于将所有使用和产生符号的过程排除在“符号”概念之外,将“符号”现象局限于接受符号的过程。如果是符号载体引起符号它者,那么符号载体必先于符号它者而出现,这只与接受符号的过程相关;而在使用和产生符号的过程中,是将某心理事物表达或命名为某事物,符号它者必先于符号载体而出现。其次,即便在接受符号的过程中,符号载体也不一定“引起”符号它者。对于莫里斯而言,“引起”根源于刺激反应过程,应是一种比较直接、客观、和必然的生理上的联系。如果这样,该如何解释如下现象:符号不为人理解,或符号在不同情境下对不同人而言有不同理解。难道要说不同情境下不同人的生理结构如此不同,以至于造成不同的反应倾向吗?显然,正常情况下,人与人间的生理结构并未本质区别,生理结构也并不因情境而变化。再次,即便在接受符号的过程中,说“符号载体引起符号它者”,也是一种简单化的、不准确的说法。莫里斯之所以如是说,其唯一论据是在某些现象中,依据行为主义心理学的方法,可以观察到如下现象:某人接触到某符号载体,而后很快作出某种反应。然而,这并不能证明前者引起后者。先来
看看条件反射实验。狗听到铃声后确实可能分泌唾液,但并不能说铃声引起分泌唾液。一个简单的后续实验就能证明这点:响铃后,不给狗提供食物,如此反复多次,再响铃,观察狗是否还分泌唾液。答案往往是否定的。可见,并不是响铃本身引起了唾液分泌。那么,如何解释铃声与分泌唾液紧邻着先后出现这一现象呢?这个现象事实上至少预设了两个阶段:无条件刺激阶段和条件刺激形成阶段。在前一阶段中,食物刺激狗的感知神经,狗分泌唾液;在后一阶段中,在食物刺激狗的感知神经时,铃声也总是刺激狗的神经刺激,久之,狗将铃声的神经刺激,食物的神经刺激,甚至与分泌唾液记忆为一个单元。真正的条件刺激阶段,即从铃声到分泌唾液,事实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铃声刺激狗的神经,唤起了狗对食物的神经刺激的记忆,该记忆如同真实的食物的神经刺激一般,使狗分泌唾液。换句话说,从铃声到分泌唾液至少涉及三个过程:对铃声的感知,因对铃声的感知而回忆并联想起对食物的感知,因对食物的感知的回忆而导致分泌唾液。第一和第三步骤都相当客观,几近必然的关系,或许还可以视为“引起”关系,但基于回忆的联想却不是必然的,而是可以出错或改变的——如同上述后续试验一样——显然无法说成是“引起”关系。不属于严格的条件反射现象的符号现象,就更不能简单地说成“引起”关系了。比如,我们稍为扩展一下上述条件反射的例子,即将反应从“分泌唾液”延伸至“跑到食槽吃食物”,形成如下符号现象:食物往往会使狗跑到食槽处吃食物;每次给食物时都响铃;久之,即便狗没有看到食物本身,响铃就会使狗跑到食槽处吃食物。这个现象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食物使狗跑到食槽处吃食物和铃声使狗跑到食槽处吃食物。在第一阶段中,食物刺激狗的感知神经,狗分泌唾液,产生跑到食槽吃食物的驱动力,形成跑到食槽吃食物的意愿,最终造成跑到食槽吃食物的反应。显然,要说该阶段中食物“引起”狗跑到食槽处吃食物,显然是过于简单化的、不准确的说法。该阶段的前三个步骤或许是必然的,还可以说成是“引起”关系;但是,后两个步骤却不是必然的,譬如,在狗已经吃饱的情况下,在狗行动不便的情况下,是可以出错和改变的。在第二阶段中,在食物刺激狗的感知神经时,铃声也总是刺激狗的神经刺激;久之,狗将铃声的神经刺激,食物的神经刺激,分泌唾液,产生跑到食槽吃食物的驱动力,甚至跟跑到食槽吃食物的意愿,和跑到食槽吃食物的反应记忆为一个单元,在这个记忆单元中,前四个步骤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如同本能反应,后两个步骤间的联系相对宽松,如同半本能反应。因此,在该例子中,从听到铃声到跑到食槽吃食物也涉及三个过程:对铃声的感知,因对铃声的感知而回忆并联想起对食物的感知,因对食物的感知的回忆而导致跑到食槽吃食物的反应。在该过程中,只有第一步骤是客观的,几近必然的关系,而第二和第三步骤都是可以出错或改变的,整个过程比一般的条件刺激过程更不宜称为“引起”关系。而在其它与刺激 - 反应无关的符号现象(例如一般的自然符号与惯例符号)中,更不能将符内联系说成“引起”关系了。
就这个问题而言,同样受行为主义心理学影响的奥格登和瑞查兹,认识远比莫里斯深刻。他们注意到了“引起( cause )”一词的误导性,认为所谓的“引起”,其实是一种经验的重现 [⑦ ] 。当奥格登和瑞查兹说“符号是这样的一个刺激物,它类似于某个原刺激的一部分,且足以唤起由原刺激所引起的心理印迹” [⑧ ] ,他们事实上将符号解释为如下过程:原刺激 A ’引起某心理事物 B ’;符号载体 A 与 A ’是同一情境下的两个成员,总是一起出现,解释者记住了两者间的联系;当解释者看到 A 时,唤起了对 A ’的记忆,唤起了对“ A ’引起 B ’”的回忆,并因此产生 B ’的残余痕迹 B 。胡塞尔的一个概念“观念联想”,或许最能揭示这个过程的本质。在论及“标号”——胡塞尔认为,符号可以分为两种,“标号”和“表述”——时,“ 标号”这一观念源于某些心理事实,这些心理事实隶属于我们历史上所谓“观念联想”的更大的心理事实群,而“观念联想”涉及与联想律所提到的观念“共现”、观念的“重新唤起”相关的事实
[⑨ ] 。简单的来说,标号涉及这样的一个过程:某人现时地知晓某物体或事态存在;而后,他将该物体或事态的存在体验为一种动机;该动机使他产生联想;通过联想,他重新唤起了某个观念结群,在该观念结群中,该物体或事态与另一物体或事态相联系在一起;这样他就从原物体或事态联想到了另一物体或事态。
“引起说”的不合理性,也可以在心理学上得到佐证。一般来说,符号载体是物理性的,而符号它者是心理性的——这至少适用于莫里斯、奥格登和瑞查兹等人。物理性的事物能直接引起心理性的事物吗?能,通过感知。然而,感知过程的结果只能是有关符号载体的表象——有时还伴随着一些内分泌的反应。无论是皮尔斯的“解释项”,还是莫里斯的“解释项”(或说“反应倾向”),都是异于符号载体的表象的事物,都超出了感知过程中的“引起”的效果范围。可以说符号载体引起关于它本身的表象,但却不能说有关符号载体的表象引起符号它者;因此,也就不能说符号载体引起符号对象了。
(三)两个“它者”的共现性
莫里斯符内联系观的第三个问题在于:莫里斯所主张的两个它者并不总会同时出现于符号过程中。
在莫里斯提出的狗的例子中,铃声是符号载体,狗是解释者,某处有食物这个情况是意指,狗去某处找食物的倾向是解释项;在司机的例子中,那句话是符号载体,司机是解释者,某处有山体滑坡这个情况是意指,司机绕开山体滑坡处的倾向是解释项。细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我们知道,莫里斯将意指和指称区分了开来;换句话说,上述两例中的意指,其实都是心理性的现象。在第一个例子中,对于狗来说,铃声真的一方面在心里代表着“某处有食物”,另一方面在心里引起“去某处找食物的倾向”吗?狗的心里或许真的有这两个心理运动;然而,如前分析,这个过程实际上应该是这样的三个环节构成的:对铃声的感知,因对铃声的感知而回忆并联想起对某处的食物的感知,因对某处的食物的感知的回忆而导致去某处找食物的反应倾向。显然“某处有食物”和“去某处找食物的倾向”这两个心理现象是先后的关系,而不是共存的关系。那么,真正和载体“铃声”直接发生联系的是“某处有食物”这一心理现象;这个联系才是真正的符号过程,而“某处有食物”和“去某处找食物的倾向”之间的联系,是可以用心理学的联想率作出充分解释的心理现象,没有必要纳入到符号现象之内。同理,在司机一例中,“某处有山体滑坡”这个心理现象可以纳入符号学的范畴,而“司机绕开山体滑坡处的倾向”则不必纳入符号学范畴。上述两例都涉及“指称”,其中的“意指”都是与指称相对应的心理现象;那么,在不涉及指称的例子中,情况如何呢?。比如,用“三颗信号弹”表示“进攻”;用“奖状”表示“荣誉”。这样的情况中,它者都只有一个,即“进攻”或“荣誉”这个心理观念。问题是,这个观念是该视为意指还是解释项呢?“进攻”可以说是心理倾向,应该视为解释项;“荣誉”显然不是心理倾向,那就只能视为意指,而且是没有对应的指称的意指。显然,要统一地解释这些例子,必先做到如下三点:首先,要将解释项从“反应倾向’还原为“影响”,从而退归到皮尔斯的“直接解释项”;其次,要明确意指并不一定有相应的指称;再次,把解释项限定为“直接解释项”,将皮尔斯的“动态解释项”和“最终解释项”视为符号过程之后的心理过程;最后,要明确符号过程中不会同时存在两个它者。如果我们要坚持说意指是符号载体所指涉的内容,解释项是符号载体对解释者的影响,那么,我们只能把解释项视为限于符号接受过程中的意指,或者认为意指和解释项是两个并列性的术语:在符号使用过程中,符号载体代表“意指”,而在符号接受过程中,符号载体造成“解释项”。
三、 结语
莫里斯的“符号载体”、“预备刺激”、“符号”,相当于皮尔斯的“代表物”或“符号”;莫里斯的“意指”( designatum 或 signification )或“刺激物”类似于皮尔斯的“直接对象”,莫里斯的另一个概念“指涉”( denotatum ),相当于皮尔斯的“动态对象”;莫里斯的“解释项”直接源自于皮尔斯的“解释项”。显然,莫里斯的符号观实际上是皮尔斯的三元关系符号论和行为主义心理学的结合。因此,正如皮尔斯一样,莫里斯过于侧重符号接受过程,甚至将符号使用过程和符号接受过程混为一谈,将符号过程本身和符号过程之后的心理过程混为一谈;正如行为主义心理学一样,莫里斯的符号论过于简单化,过于机械化地看待心理过程,未能揭示符号过程的本质。
当然,莫里斯的符号论也为符号学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比前人都更明确地将符号过程视为符号学的基本对象,最早明确地提出将符号学奠基于行为学,明确地将解释者与环境作为符号过程的元素。他试图建立符号科学的努力,较大程度上促进了符号学的科学性。只可惜,他所依赖的实用主义符号观和行为主义心理学有其固有的缺陷,削弱了他苦心建立的符号理论的效力。
作者简介:
金毅强,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语言哲学,行动理论。
Author:
Jin Yiqiang, lecturer of XingZhi College at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His research is focused on translation,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nd action theory.
E-mail: Jinyiqiang2005@aliyun.com ;
* 本文系2012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于符内联系运行机制的符号理论研究”(12JCWW18YB)的研究成果。
[① ] C. K. Ogden, & I. A. Richards, The Meaning of Meaning , New York: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23, p.53.
[② ] Charles Morris, Foundations of the Theory of Signs ,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8, p.3.
[③ ] Charles Morris, Signs, Language and Behavior ,
New York: Prentice-Hall, 1946, p.10.
[④ ] Morris, Charles, Signification and Significance ,Cambridge: M. L. T. Press, 1964, p.2.
[⑤ ] Charles Hartshorne& Paul Weiss (eds), 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 , Vol. 5, Bristol: Thoemmes Press, 1998, p.326.
[⑥ ] C. E. Osgood, On Understanding and Creating Sentneces, American Psychology , 18 (1963): 735-51.
[⑦ ] C. K. Ogden, & I. A. Richards, The Meaning of Meaning , New York: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23, p.55.
[⑧ ] C. K. Ogden, & I. A. Richards, The Meaning of Meaning , New York: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23,p.53.
[⑨ ] Edmund 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I , Trans. J. N. Findlay, London: Routledge, 2001, p.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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