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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叙事”还是“叙述”?

作者:申丹  来源:网络转摘  浏览量:11693    2009-09-01 09:45:15

 内容提要  汉语中“叙事”与“叙述”两个术语的使用日益混乱,这让很多学者备感忧虑。赵毅衡率先在《外国文学评论》上发表专文,就两个术语的使用展开探讨,主张摒弃“叙事”而统一采用“叙述”。本文参与这一讨论,从语言的从众原则、学理层次、使用方便性等三方面加以论证,说明在哪些情况下应该采用“叙述”,而在哪些情况下则依然应该采用“叙事”。

关键词  叙事  叙述  从众原则  学理层面  澄清混乱

赵毅衡先生在《外国文学评论》2009年第2期发表了《“叙事”还是“叙述”?——一个不能再“权宜”下去的术语混乱》一文,提出“两词不分成问题,两词过于区分恐怕更成问题”。该文主张不要再用“叙事”,而要统一采用“叙述”,包括派生词组“叙述者”,“叙述学”,“叙述理论”,“叙述化”等。然而,笔者认为这种不加区分,一律采用“叙述”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造成新的问题,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有必要采用“叙事”一词。

一、          语言的从众原则

赵毅衡为摒弃“叙事”而仅用“叙述”提供的第一个理由是“语言以从众为原则”,而从众的依据则仅为“百度”搜索引擎上的两个检索结果:“叙述”一词的使用次数是“叙事”的两倍半,“叙述者”的使用次数则是“叙事者”的4倍。然而,赵毅衡没有注意到,同样用“百度”检索(2009612),“叙事研究”的使用次数(136,000)高达“叙述研究”(7,410)的18倍; “叙事学”的使用次数(137,000)也是“叙述学”(28,000)的4.9倍;“叙事理论”的使用次数(28,700)为“叙述理论”(3480)的8倍;“叙事化”的使用次数(7,180)也是“叙述化”(1730)的4倍。此外,“叙事模式”的使用次数(108,000)是“叙述模式”(38,900)的2.8倍;“叙事艺术”的使用次数(121,000)则接近“叙述艺术”(15,400)的8倍;“叙事结构”的使用次数(232,000)也几乎是“叙述结构”(34,000)的7倍;“叙事作品”的使用次数(26,800)则高达“叙述作品”(2,520)的10倍;“叙事文学”的使用次数(51,500)则更是高达“叙述文学”(3,320)的15倍。

既然探讨的是学术术语,我们不妨把目光从大众网站转向学术研究领域。据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哲学与人文科学”专栏的检索,从1994年(该总库从该年开始较为全面地收录学术期刊)至2009年(截至612),标题中采用了“叙事”一词的论文共有8386篇(占总数的74.6%),而采用了“叙述”一词的则仅有2126篇(仅占总数的25.4%);关键词中采用了“叙事”一词的共有4383篇(占总数的93.9%),而采用了“叙述”一词的则只有267篇(仅占总数的6.1%——前者多达后者的16倍)。此外,标题中采用了“叙事学”一词的共有358篇(占总数的80%),而采用了“叙述学”一词的则只有72篇(仅占总数的20%);关键词中采用了“叙事学”的共有318篇(占总数的83.6%),而采用了“叙述学”的则只有52篇(仅占总数的16.4%)。与此相类似,标题中采用了“叙事理论”一词的共有86篇(占总数的91.7%),而采用了“叙述理论”的则只有8篇(仅占总数的9.3%);关键词中采用了“叙事理论”的共有45篇(占总数的93.3%),而采用了“叙述理论”的则只有3篇(仅占总数的6.7%)。[①]

让我们再看看在这一学术数据库的同期检索中,“叙事”和“叙述”其他派生词组的使用情况。标题中采用了“叙事艺术”一词的论文共有443篇而采用了“叙述艺术”的则只有49篇(前者高达后者的9倍),关键词中采用了“叙事艺术”的共有250篇而采用了“叙述艺术”的则只有26篇(前者也是后者的9倍);标题中采用了“叙事结构”一词的论文共有309篇而采用了“叙述结构”的则只有34篇(前者也高达后者的9倍),关键词中采用了“叙事结构”的共有455篇而采用了“叙述结构”的则仅有74篇(前者为后者的6倍);标题中采用了“叙事策略”一词的论文共有487篇而采用了“叙述策略”的只有78篇(前者也是后者的6倍),关键词中采用了“叙事策略”的共有372篇而采用了“叙述策略”的则只有85篇(前者为后者的4倍);标题中采用了“叙事模式”一词的论文共有309篇而采用了“叙述模式”的仅有70篇(前者也是后者的4倍),关键词中采用了“叙事模式”的共有346篇而采用了“叙述模式”的只有62篇(前者为后者的5.6倍);标题中采用了“叙事作品”一词的共有29篇而采用了“叙述作品”一词的仅有1篇;关键词中采用了“叙事作品”的共有34篇而采用了“叙述作品”的也仅有1篇。

也就是说,在学术研究领域,绝大部分论著采用“叙事”,而非“叙述”,但有一个例外,即“叙述者”。这个学术期刊数据库与“百度”这一大众搜索引擎都显示出对“叙述者”的偏爱。在该学术数据库中,标题中采用了“叙述者”一词的论文有210篇(占总数的87.1%),而采用“叙事者”的则仅有27篇(占总数的12.9%);关键词中采用了“叙述者”的共有652篇(占总数的90.5%),而采用了“叙事者”的则只有62篇(仅占总数的9.5%)。笔者一向主张用“叙述者”,而不要用“叙事者”,这与赵毅衡提到的“从众原则”倒是相符,但正如下文将要说明的,笔者的依据并不是因为从众的需要,而是出于学理层面的考虑。至于中心术语“叙事”和“叙述”以及其他各种派生词组,根据赵毅衡的“从众”原则,在学术研究领域就应摒弃“叙述”而仅保留在使用频次上占了绝对优势的“叙事”,这与他的主张恰恰相反。笔者认为,出于学理层面的考虑,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情况下需采用“叙事”,有的情况下则需采用“叙述”。

二、学理层面的考虑

在学理层面,首先让我们看看汉语中“叙事”和“叙述”这两个词的结构。“叙事”一词为动宾结构,同时指涉讲述行为(叙)和所述对象(事);而“叙述”一词为联合或并列结构,重复指涉讲述行为(叙+述),两个词的着重点显然不一样。赵毅衡在文中引出了《古今汉语词典》的定义,“叙述”:对事情的经过做口头或书面的说明和交待;“叙事”:记述事情。赵毅衡仅看到两者的这一区别:“叙述”可以口头可以书面,而“叙事”则只能书面。正如赵毅衡所说,这一区分在研究中站不住。但赵毅衡忽略了另一至关重要的区别,“叙述”强调的是表达行为——“做口头或书面的说明和交待”,而“叙事”中,表达行为和表达对象则占有同样的权重。让我们再看看《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版)对于“叙事”和“叙述”的界定:

叙述:把事情的前后经过记载下来或说出来

叙事:叙述事情(指书面的):叙事文/ 叙事诗/ 叙事曲

(叙事诗:以叙述历史或当代的事件为内容的诗篇)

正是因为“叙述”仅强调表达行为,而“叙事”(叙述+事情)对表达行为和所述内容予以了同等关注,因此在涉及作品时,一般都用“叙事作品”或“叙事文学”(“叙事文”、“叙事诗”、“叙事曲”),而不用“叙述作品”或“叙述文学”。而既然“叙述”强调的是表达行为,作为表达工具的讲述或记载故事的人,就宜用“叙述者”来指代。只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把“叙事”的范畴拓展到口头表达(当代学者都是这么看和这么用的),汉语中“叙事”和“叙述”的区分就能站住脚,研究中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择一采用(详见下文的进一步讨论)。

那么英文的narratology(法文的narratologie)是应该译为“叙事学”还是“叙述学”呢?要回答这一问题,不妨先看看narratology中一个最为关键的基本区分,即“故事”与“话语”的区分。这一区分由法国学者托多罗夫于1966年率先提出,[②]在西方研究界被广为采纳,[③]堪称“narratology不可或缺的前提”,[④]美国学者查特曼就用了《故事与话语》来命名他的一部很有影响的经典叙事学著作。[⑤] 所谓“故事”,就是所表达的对象,是“与表达层或话语相对立的内容层”。[⑥] “话语”则是表达方式,是“与内容层或故事相对立的表达层”。[⑦]让我们以这个二元区分以及汉语中对“叙述”和“叙事”的区分为参照,来看“narratology”究竟该如何翻译。

在为《Johns Hopkins文学理论与批评指南》撰写“narratology”这一词条时,普林斯根据研究对象将narratology分成了三种类型。[⑧] 第一类在普洛普的影响下,抛开叙述表达,仅研究故事本身的结构,尤为注重探讨不同叙事作品所共有的事件功能、结构规律、发展逻辑等。在普洛普的眼里,下面这些不同的故事具有同样的行为功能:

 

1.沙皇送给主人公一只鹰,这只鹰把主人公载运到了另一王国。

  2. 一位老人给了苏森科一匹马。这匹马把他载运到了另一王国。

  3. 公主送给伊凡一只戒指。从戒指里跳出来的年轻人把他运送到了另一王国。

普洛普对行为功能的研究是对故事事件之共性的研究。他不仅透过不同的叙述方式,而且还透过不同的表层事件,看到事件共有的某种深层结构,并集中研究这种故事结构。我们所熟悉的法国结构主义学者布雷蒙、列维-斯特劳斯、格雷马斯等人的narratology研究都在故事层次上展开。[⑨]在这派学者看来,对故事结构的研究不仅不受文字表达的影响,而且也不受各种媒介的左右,因为文字、电影、芭蕾舞等不同媒介可以叙述出同样的故事。诚然,后来也有不少学者研究个体故事的表层结构,而不是不同故事共有的结构,但这种研究也是抛开叙述表达进行的(叙述方法——譬如无论是倒叙还是预序,概述还是详述——一般不会影响故事的表层结构)。就这一种“narratology”而言,显然应译成“叙事学”,而不应译成“叙述学”,因为其基本特征就是抛开叙述而聚焦于故事。

第二类“narratology”研究呈相反走向,认为叙事作品以口头或笔头的语言表达为本,叙述者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将叙述“话语”而非所述“故事”作为研究对象,其代表人物为热奈特。就这一种“narratology”而言,显然应译成“叙述学”,而不应译成“叙事学”,因为其基本特征就是无视故事本身,关注的是叙述话语表达事件的各种方法,如倒叙或预叙,视角的运用,再现人物话语的不同方式,第一人称叙述与第三人称叙述的对照等。

第三类narratology以普林斯本人和查特曼、巴尔、里蒙-凯南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故事结构和叙述话语均很重要,因此在研究中兼顾两者。至于这一类narratology,由于既涉及了叙述表达层,又涉及了故事内容层,因此应译为“叙事学”。这一派被普林斯自己称为“总体的”或“融合的”叙事学。

普林斯在此前为自己的《叙事学辞典》撰写“narratology”词条时,[⑩] 将不同种类的“narratology”研究分别界定为:(1)受结构主义影响而产生的有关叙事作品的理论。Narratology研究不同媒介的叙事作品的性质、形式和运作规律,以及叙事作品的生产者和接受者的叙事能力。探讨的层次包括“故事”、“叙述”和两者之间的关系。(2)将叙事作品作为对故事事件的文字表达来研究(以热奈特为代表)。在这一有限的意义上,narratology 无视故事本身,而聚焦于叙述话语。(3)采用相关理论模式对一个作品或一组作品进行研究。我们若撇开第(3)种定义所涉及的实际分析不谈,不难看出第(1)种定义涵盖了前文中的第一类和第三类研究,[11]应译为“叙事学”,而第(2)种定义则仅涉及前文中的第二类研究,故应译为“叙述学”。令人遗憾的是,赵毅衡把第一个定义简化为“受结构主义影响而产生的有关叙事作品的理论”,把第二个定义也简化为“将叙事作品作为对故事事件的文字表达来研究”,然后得出结论说“原文的两个定义,其实是一回事,看不出为什么要译成汉语两个不同的词”(p.230[12]。既然是一回事,普林斯又为何要在同一词条中给出两个不同定义呢?经过赵先生这样的简化引用,确实不易看出两者的区别,但只要耐心把定义看全,就不难看出两种narratology研究的明显差异。第(1)个定义中的“不同媒介”指向前文中的第一类研究,普林斯此处的原文是“regardless of medium of representation”(不管是什么再现媒介),这指向抛开叙述话语,连媒介的影响都不顾,而仅对故事的共有结构所展开的研究。与此相对照,在第(2)个定义中,普林斯则特意说明:“In this restricted sense, narratology disregards the level of story in itself”(在这一有限的意义上,narratology无视故事层次本身)。这一类以热奈特为代表的narratology研究,把故事本身的结构抛到一边,而仅研究叙述表达技巧,呈现出一种截然相反的走向。前者让我们看到的是不同叙述话语后面同样的故事结构,后者则遮蔽故事结构,而让我们看到每一种叙述表达所产生的不同意义。普林斯此处的第(1)种定义还涵盖了上面的第三类研究,即对“故事”和“话语”都予以关注的“总体”研究,这也与仅关注叙述话语的“有限”或“狭窄”的(restricted)第二类研究形成鲜明对照。

赵毅衡先生之所以看不到这些不同种类的narratology研究之间的差别,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忽略了“故事”层与“话语”层这一叙事学最为关键的区分。他在文中写道:

第二种[区分],谈技巧,应当用“叙述”;谈结构,应当用“叙事”。申丹、韩加明、王丽亚在《英美小说叙事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一书的“绪论”中有一个长注,说“‘叙述’一词与‘叙述者’紧密相联,宜指话语层次上的叙述技巧,而‘叙事’一词则更适合涵盖故事结构和话语技巧这两个层面。”这个结构与技巧的区分,实际写作中无法判别,也就很难“正确”使用。

笔者在这里区分的是“话语”层次的技巧和“故事”层次的结构,实质上是对“叙述话语”和“所述故事”这两个层次的区分。遗憾的是,赵先生把层次区分完全抛到一边,而仅仅看到对“技巧”和“结构”的区分,这当然站不住——虽然一般不会说故事本身的“技巧”,但在“话语”层上,却有各种“叙述结构”的存在。赵先生的这种“简化表达”不仅遮蔽了原本清晰的层次区分,而且有可能会造成某种程度的概念混乱。

只要我们能把握“叙述话语”和“所述故事”这两个不同层次的区分,把握“叙述”一词对叙述表达的强调,对“叙事”和“叙述”这两个术语做出选择并不困难。我建议:

1.     统一采用“叙述者”来指代述说或记载故事的人;采用“叙述学”、“叙述理论、“叙述研究或“叙述分析来指称对叙述话语展开的理论研究或实际分析;采用“叙述技巧”、“叙述策略”、“叙述结构”、“叙述模式”、“叙述艺术”等来指称话语表达层上的技巧、策略、结构、模式和艺术。

2.     采用“叙事学”、“叙事理论、“叙事研究或“叙事分析来指称对故事结构展开的理论研究或实际分析;采用“叙事策略”、“叙事结构”、“叙事模式”、“叙事艺术”来指称虚构作品中故事层次的策略、结构、模式和艺术性。[13]

3.     采用“叙事学”、“叙事理论、“叙事研究或“叙事分析来指称对故事和话语这两个层次展开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分析;采用“叙事策略”、“叙事结构”、“叙事模式”、“叙事艺术”来涵盖故事和话语这两个层次的策略、结构、模式和艺术。

4.     采用“叙事作品”、“叙事文学”、“叙事体裁”来指称小说和叙事诗等,但对于(后)现代主义文学中基本通篇进行叙述实验或叙述游戏的作品,也不妨采用“叙述作品”。

5.     保持文内的一致性。遇到难以兼顾的情况时,[14]需要决定究竟是用“叙述学”还是“叙事学”或作出其他相关选择(可用注解加以说明),在文中则应坚持这一选择,不要两者混用。

这种有鉴别、有区分的使用才能真正澄清混乱。若像赵毅衡建议的那样,摒弃“叙事”而一律采用“叙述”,我们就会被迫用“叙述结构”来指称跟叙述无关的故事结构,或被迫把“叙事诗”[15]说成是“叙述体裁”或“叙述作品”,如此等等,这难免造成学理层面更多的混乱。

三、使用的方便性

    赵毅衡认为如果统一采用“叙述”,在使用上会更为方便。他提到就下面这三个句子而言,用“叙事”就无法处理:(1)“一个有待叙事的故事”,(2)“你叙事的这个事件”,(3)“这个事件的叙事化方式”。不难看出,他的这一论点的前提是统一采用“叙事”,而完全摒弃“叙述”。这当然会造成不便。但只要我们保留“叙述”,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采用,就不会有任何不便。前两句可以很方便地改为“一个有待叙述的故事”和“你叙述的这个事件”。至于第三句,出于学理的考虑,我们则不能为了方便把“叙事化”简单地改为“叙述化”。叙事研究中的“narrativization”经常指读者通过叙事框架将故事碎片加以自然化,具体而言,

narrativization就是将叙事性这一特定的宏观框架运用于阅读。当遇到带有叙事文这一文类标记,但看上去极不连贯、难以理解的叙事文本时,读者会想方设法将其解读成叙事文。

他们会试图按照自然讲述、经历或观看叙事的方式来重新认识在文本里发现的东西;将不连贯的东西组合成最低程度的行动和事件结构。[16]

这样的“narrativization”仅涉及故事这一层次,是将不连贯的故事碎片组合成“最低程度的行动和事件结构”,这显然不宜改成“叙述化”,而需要用“叙事化”。从这一实例就可看出,若摒弃“叙事”,我们在研究时就会遇到很大的不便,难以在汉语中为这种“narrativization”和与之密切相关的“narrativity”(叙事性)找到合适的对应术语。

“叙事”和“叙述”这两个术语都保留,还能给这样的表达提供方便:意识流小说“不追求叙事,只是叙述,注重语言自身,强调符号的任意性,并不指向事件”[17]。我们不妨看看赵毅衡另一篇论文中的一段相关文字:

有人提出小说中也出现了“叙述转向”[narrative turn],这个说法似乎有点自我矛盾,小说本来就是叙述。提出这个观点的批评家指的是近30年小说艺术“回归故事”的潮流[18]

赵先生提到的“自我矛盾”并非“narrative turn”这一术语带来的,而是他采用的“叙述转向”这一译法所造成的。只要我们改用“叙事转向”,就能很方便地解决这一矛盾,请比较:

有人提出小说中也出现了“叙事转向”(narrative turn)。小说原本是“叙事”的,即讲故事的,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小说家热衷于叙述实验,严重忽视故事。然而,近30年来,小说艺术又出现了“回归故事”的潮流。

    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小说艺术首先出现了由“叙事”向“叙述”的转向,不少作品淡化情节,聚焦于叙述表达的各种创新,有的甚至成了纯粹的叙述游戏,而近期又出现了由“叙述”向“叙事”的转向,回归对故事的重视。不难看出,只有在“叙事”和“叙述”并存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方便地勾勒出西方小说艺术的这些不同转向。若抛弃“叙事”,就难免会像赵毅衡的上引文字那样,陷入理论表述上的自我矛盾。

结语

我们所面对的“叙事”和“叙述”这两个术语的选择,实际上涉及概念在不同语言转换中的一个普遍问题。每一种语言对世上各种东西、现象、活动都有自己的概念化方式,会加以特定的区分和命名。法语的“récit”就是一个笼统的词语。我们知道,热奈特在《辞格之三》中,率先对“récit”进行了界定,指出该词既可指所述“故事”,又可指叙述“话语”,还可指产生话语的叙述“行为”。在译成英文的“narrative”后,[19]这一区分在叙事研究界被广为接受。西方学者面对这样的词语,需要自己辨明该词究竟所指为何。在译入汉语时,如果跟着西方的“笼统”走,就应该采用涵盖面较广的“叙事”一词。但理论术语应该追求准确,汉语中“叙事”和“叙述”这两个术语的同时存在使得表述有可能更加准确。在所描述的对象同时涉及叙述层和故事层时,我们可以采用“叙事”;但若仅仅涉及叙述层,我们则可以选用“叙述”来予以准确描述。

此外,我们所面对的“叙事”和“叙述”这两个术语的选择还涉及所描述的对象本身的演化问题。我们知道,narratology在兴起之时,基本局限于普林斯区分的第一类聚焦于故事结构的研究。然而,在热奈特的《叙述话语》尤其是其英译本出版之后,众多西方学者对“话语”层的表达方式也予以了关注,有很多论著聚焦于各种叙述技巧和方法。用“叙事学”描述第一类研究或涵盖两类研究兼顾的“总体”论著是妥当的,但用“叙事学”来描述以热奈特为代表的聚焦于“叙述”话语的研究则很成问题。汉语中“叙事”和“叙述”这两个术语的同时存在使我们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得以对这些不同的研究分别予以较为准确的命名。这种精确化是理论术语的一种跨语言演进,也体现了中国学者利用本族语的特点对西方话语进行学术改进的一种优势

然而,事物都有正反两面,正是因为汉语中的“叙述”和“叙事”有不同的着重点,可以指称不同的对象,若不加区分地混合使用,反而会造成各种混乱。总的来说,中国学者有较强的辨别力,上文给出的数据表明,绝大多数论著对“叙述者”、“叙事作品”、“叙事文学”等做出了正确的选择。[20]但混乱也确实十分严重,我们经常看到,该用“叙述”的地方用了“叙事”,反之亦然。此外,在同一论著中,甚至一本书的标题中,两词不加区分而混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赵毅衡先生以很强的学术责任心,撰写专文,力求澄清混乱,其敬业精神令人感佩。本文接过赵先生的话题,对这一问题加以进一步探讨,希望能早日达成共识,最大程度地减少混乱。 



[] 据该数据库的检索,1994年至2009年,只有两篇论文在标题或关键词中用了“叙述化”,也只有一篇论文在标题或关键词中用了“叙事化”;但有73篇论文在标题中采用了“叙事性”,为“叙述性”(17篇)的4倍,且有113篇论文在关键词中用了“叙事性”,为“叙述性”(23篇)的5倍。

[] Tzvetan Todorov, “Les categories du recit litteraire,” Communications 8 (1966), 126. 参见笔者应邀撰写的词条Dan Shen, “Story-Discourse Distinction,” in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Narrative Theory, ed. David Herman et. al. (London & New York, Routldege, 2005), 566-67, 以及拙文Dan Shen, “Defense and Challenge: Reflection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Story and Discourse,” Narrative 10 (2002): 222-43; Dan Shen, “What Do Temporal Antinomies Do to the Story-Discourse Distinction?” Narrative 11 (2003): 237-41.

[] 诚然,有的叙事学家采用的是三分法,如Gerard GenetteNarrative Discourse (Ithaca: Cornell UP, 1980)中区分的“故事”、“话语”、“叙述行为”,以及Shlomith Rimmon-KenanNarrative Fiction (London: Routledge, 1983)中区分的“故事”、“文本”、“叙述行为”;Mieke BalNarratology (Toronto: Toronto UP 1985)中区分的“素材”、“故事”、“文本”等,但这些三分法实际上换汤不换药, 参见拙文Dan Shen, “Narrative, Reality, and Narrator as ConstructReflections on Genette’s ‘Narrating’,” Narrative 9 (2001), 123-29.

[] Jonathan Culler, The Pursuit of Signs: Semiotics, Literature, Deconstruction (Ithaca: Cornell UP, 1981), p.171.

[] Seymour Chatman, Story and Discourse (Ithaca: Cornell UP, 1978).

[] Gerald Prince, A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 (Lincoln: U of Nebraska P, 1987), p. 91.

[] Prince, A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 p. 21.

[] Gerald Prince, “Narratology” in The Johns Hopkins Guide to Literary Theory and Criticism, ed. Michael Groden and Martin Kreiswirth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P, 1994), pp. 524-27.

[] 参见申丹:《叙述学与小说文体学研究》第二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版第3次印刷。

[] Prince, A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 p. 65.

[11] 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看到的,普林斯在几年之后为The Johns Hopkins Guide to Literary Theory and Criticism撰写“narratology”这一词条时,把这一定义描述的研究分解成了第一类和第三类,这样就更为清晰了。

[12] 赵毅衡在此是对申丹、韩加明、王丽亚《英美小说叙事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页的注2的评论,那一注解给出了这里的所有文字,而赵先生却仅引用了两个定义的第一句话。赵先生还引出了普林斯的原文,但两个定义也均仅引出了第一句话。

[13] 我们知道,虚构叙事中的故事是艺术建构的一部分,对故事的情节结构(尤其是事件的表层结构)的选择也是作者的艺术创造。

[14] 我在给自己的第一本narratology的书命名时,就遇到了难以兼顾的情况:该书聚焦于narratology与文体学的互补性,强调叙述表达,因此narratology应译为“叙述学”,但该书有的部分(尤其是第二章)探讨了故事结构,就这些部分而言,“叙事学”一词应该更为妥当。在难以“两全”的情况下,为了文内的一致性,我只好作为权宜之计统一采用“叙述学”一词。此外,有时候还会受到以往译著的牵制,若借鉴或引用相关译著,就得采用现有的译名。譬如,从学理层面考虑,热奈特的经典著作应该译为《叙述话语》,但笔者有时会引用直接从法文译入汉语的王文融先生的译本,而该译著采用了“叙事话语”。

[15] 赵毅衡本人在文中也赞成沿用“叙事诗”(p. 232)。

[16] Monika Fludernik, Towards a ‘Natural’ Narratology (London: Routledge, 1996), p.34.

[17] 易晓明《非理性视阈对小说叙事的变革意义》,载《江西社会科学》,2008 年第11期,第34页。

[18] 赵毅衡《“叙述转向”之后:广义叙述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载《江西社会科学》,2008 年第9期,第33页。

[19] Gerard Genette, Narrative Discourse, tr. Jane E. Lewin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0), p. 27.

[20] 由于在学术研究领域,“叙事”的使用频率远远超过“叙述”,有些学者忽略了这两个术语的同时存在。《河北学刊》2008年第4期刊登了赵宪章先生的《20052006年中国文学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基于CSSCI中国文学研究关键词的分析》,该文统计了20052006年间CSSCI论文在“文学理论”这一领域中的关键词,赵宪章说:“令人欣喜的是,这一领域出现的新气象也十分显著,这就是位居第二的是‘文学叙事’,如果将同‘叙事’相关的关键词[‘叙事模式’、‘叙事策略’、‘叙事结构’、‘叙事艺术’等]合为一体,则达到了135篇次,超过总篇次的10% ,其研究热度相当可观。”在进行统计时,赵宪章显然没有考虑“文学叙述”、“叙述模式”、“叙述策略”、“叙述结构”、“叙述艺术”等关键词,若加以考虑,还会增加21篇次,总数会达到156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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