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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达与维特根斯坦

作者:陆扬  来源:网络转摘  浏览量:9182    2009-08-28 22:32:17

 

[摘要] 德里达与维特根斯坦的比较学界多有关注,从斯坦顿的《维特根斯坦与德里达》到加尔弗和李承宗的《德里达与维特根斯坦》,都强调德里达和维特根斯坦攻讦形而上学的方法可以互补,说白了就是文学的和哲学的方法可以互补。但是德里达的解构理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文学的方法,抑或本身是哲学解构之必然?这是值得认真探讨的。维特根斯坦后期以语言游戏替代图式说,以日常语言替代理想语言的哲学思想,与后期德里达的人文建构,可视为殊途同归。
[关键词] 德里达、维特根斯坦、语言、解构、哲学、图式 
 
一、比较的可能性
德里达和维特根斯坦的比较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围绕这个话题许多人感到有话要说。亨利·斯坦顿(Henry Staten)1985年出版的《维特根斯坦与德里达》曾经是关于这个话题的权威之作。德里达以尼采、弗洛伊德和海德格尔为解构主义的先驱,但是维特根斯坦呢?照斯坦顿的看法,维特根斯坦也是德里达的先驱,不仅如此,“维特根斯坦在德里达的先驱里是独树一帜的,因为从《蓝皮书》开始,维特根斯坦就一以贯之牢固地确立了他的解构立场。”[i] 但是两人之间究竟是同多还是异多,似乎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两人坚持的都是语言第一的观点。当解构主义的批评者称对语言问题的重视,早已有英美现代哲学的先例时,无疑所指就有维特根斯坦。但另一方面不乏人反对将维特根斯坦与德里达比较。理由是解构主义是一种叫人不知所云的大陆理论,不值得认真一顾,因为维特根斯坦已经提供了被证明是卓有成效的方法,而将哲学从它自己营造的象牙塔里拉出来,剥去了它的神秘外衣。这类意见,多半是出自分析哲学内部。
德里达和维特根斯坦应当有很多可比性,两人都向传统哲学发难。古希腊哲人以不言自明的公理来推断世界的性质,这是西方哲学的传统。但是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著作,特别是《哲学研究》和《论确定性》,完全否定知识是建立在命题之上。这与德里达对文本作细致分析背后哪个几乎是如出一辙的信念,即否定人可以达成透明的知识即“在场”,是足可交通的。美国学者加尔弗(Newton Garver)和韩国学者李承宗(译音,Seung-Chong Lee1995年合著出版的《德里达与维特根斯坦》,亦持此一观点。但作者好哲学超过嗜好文学,故此判定两人的差异在于德里达每兴致勃勃于文学的文本,其本人的风格亦是闪烁迷离、游弋无定;维特根斯坦则简洁且直截了当,然而却是更为深刻的哲学家。进而视之,德里达充满机智的自由游戏文风经常反倒是是影响了他的观念表达,反之维特根斯坦之所以是更深刻一筹的哲学家,在于他运用自然主义来解决康德批判哲学遗留下来的问题。应该说作者的此一评价不是没有问题的,维特根斯坦的早期著作固然可以用简洁和直截了当来形容,其晚期著作的晦涩艰深,尽就文风来看,恐怕也满当得上一个“解构主义者”。
理查·罗蒂也就德里达和维特根斯坦的比较发表过意见。1984年发表在《伦敦书评》上的《理性途中的路标》一文中,他提出德里达读海德格尔有如海德格尔读尼采,而尼采-海德格尔-德里达这一路传承关系,正好比维特根斯坦之读罗素(Bertrand Russell)和罗索之读穆勒。所以这两条线索比较起来,或者分别横向比较穆勒和尼采、罗素和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和德里达是怎样的关系,将是非常有趣的事情。
德里达和维特根斯坦文化和知识背景殊有不同,但是两人都反对大一统的形而上学概念,都把语言问题看作理解哲学的核心问题。就此而论,两人不妨说都属于当代广义上分析怀疑主义的思潮。但与上述一些分析哲学家视德里达解构主义为不知所云的意见相反,也有人主张维特根斯坦本人的观点需要解构,或者说应当充分注意他的文本的踪迹和弦外之音。因为它们事实上并没有跳出德里达攻伐的自柏拉图到胡塞尔到索绪尔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传统,维特根斯坦的著作同德里达的书一样难读,如入迷宫,不知所云。这正可说明语言处处受制于修辞力量你来我往令人目不暇接的自由游戏,而致使意义变得千头万绪,莫可名状,求诸任何一种日常惯例,亦皆无济于事。藉此而言,维特根斯坦的方法论只能是一种策略,是试图通过把语言引入语音和最初呈现的世界之中,来掩饰上述困境。所谓意义在于用法的观点,恰恰是驻足在德里达一心要解构的意向之上。假如以符合常规的言语情景来界定意义,其结果只能是忽略语言的多元性和模糊性。故与其说维特根斯坦治愈了哲学的怀疑病,将它重又拉回到意义传达的康庄大道上来,莫若说他的文字是在语言称臣于在场的形而上学史上,徒劳地又添上了一笔而已。这类意见,不消说是出自解构主义阵营内部的看法。
       但是,假如以反对西方本体论哲学传统为解构主义的基本标识,那么维特根斯坦本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名之为一个解构主义者?事实上我们更多看到的还是以解构主义者来命名维特根斯坦而引出的启示和困顿。亨利·斯坦顿的《维特根斯坦与德里达》开篇便说:
 
就维特根斯坦和德里达的例子来看,解构是在同哲学的激烈持久的对抗生成的;而这一对抗生成的语言,又显示着它同哲学语言的关系。但是为什么把维特根斯坦的哲学风格称之为解构?我们现在是不是准备回过头去,看看我们有多少伟大的思想家,尽管自己没有意识到,或者至少手边没有这个名称,却认真在实践着解构,就像不久之前我们还被告知,他们之中的许多人是结构主义者?[ii]
 
       斯坦顿的意思是解构主义不应当被理解为超越哲学而寻求某一种更高、更先进的理论模式,相反它如德里达言是一种横向置换,一种写作方法,每一步骤都紧盯着哲学话语的某一种契机。如此一边解构,一边盯住哲学,斯坦顿认为殊为相似维特根斯坦经常举譬的那一类人:他们“对于用手指点的手势的反应,自然而然就是顺着从指尖到手腕的方向看而不是从手腕到指尖的方向看。”[iii] 抑或如《哲学研究》第237节中的例子:设想某人拿一支两脚圆规,令圆规的一只脚沿一条直线移动,同时改变圆规的张脚。他极其精确地注视着这条直线,以为那就是他的规则,可是在我们看来,这条线里实在是见不出什么规则来,它其实不是规则。
维特根斯坦的这两个例子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我们理解符号和规则,如何是殊有必要达成共识。斯坦顿认为维特根斯坦本人的哲学实践就其构建范式而言,一定程度上也适如他上述例子中的怪异人等所为,所以维特根斯坦在这类例子中,是委婉质疑了他自己的哲学立场。而维特根斯坦哲学实践中的怪异性和方法论的性质,未始不可以被视为德里达称之为解构的一种形式。盖解构只有在同哲学的关系,尤其是所谓“哲学文本”的关系之中才能见出意义,按照德里达自己的说法,把柏拉图以降的哲学著作系列看作“一个大文本”,由此来加以阅读和阐释。有鉴于解构唯有在此一关系中方才见出意义,广泛阅读有关文本,便成为理解解构“规则”的先决条件,虽然“规则”一语在解构的语境之中,本身也还是个疑云密布的概念。
       比较维特根斯坦和德里达对待哲学史的态度,也很有意思。斯坦顿发现维特根斯坦除了分散的文本,对哲学史很少关心,而宁可自说自话。《哲学研究》中唯一的有关文献是他的早期代表作品《逻辑哲学论》。所以看维特根斯坦的哲学风格,似乎是相信哲学问题可以在高度抽象的形式里来加处理,一如他本人对传统的三言两语式的修正。而德里达,哲学问题在总是寄寓在特定的哲学文本之中,德里达的文本就是整个儿的西方哲学,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胡塞尔和海德格尔,故哲学话语的解构,说到底也就是从一种话语到一种话语的路径,由此显示出哲学的文本性来。就语言而论,斯坦顿的看法是德里达的语言更直接有赖于经典形而上学的语言,特别是超验现象学的语言,而此一依赖性恰恰是在于摆脱维特根斯坦未能免俗的诱惑。所以把维特根斯坦和德里达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克服维特根斯坦可能引起的历史健忘症,而不至于背叛其方法的激进基础。德里达的语言小心谨慎应当说处处不下维特根斯坦,用得富有创意又有张力。而从另一方面看,恰恰因为德里达的语言相似形而上学的语言,以至于它自身也险象环生:本来标新立异以示有别于传统语言,结果却很可能被视为传统语言的另一种样式。所以:
 
我们可以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来提醒自己,德里达风格的形而上学倾向里有多少值得怀疑的东西。这不是说德里达什么时候屈从过这类倾向,而是说他的风格里有许多陷阱,粗心大意的读者容易中招。诚如每一种方法有其优势当中总有局限,我们可以让他们两人的方法彼此互补。[iv]
 
       维特根斯坦和德里达的方法互补下来,恐怕没有人怀疑将是最为锐利且谨严的破解传统的哲学。解构主义不是百无忌惮,将文本阐释的一切限制悉尽踢开,反之开门揖盗,迎进种种异想天开的曲解,这一点斯坦顿看得很清楚。他指出人们对解构有一种普遍的误解,而这误解显然是没有读过德里达本人著作的结果。事实上,德里达始终未敢稍有忘却为哲学文本做辩护,他对哲学的钟情是肯定胜过文学的。
 
二、解构和哲学
       那么,亨利·斯坦顿本人对维特根斯坦特别是德里达的叙述是不是存在问题?美国学者塞缪尔·惠勒(Samuel C. Wheeler)就在斯坦顿上述著作中读出了对解构主义的偏见。他在其2000年出版的《作为分析哲学的解构》一书中,明确提出反对斯坦顿把解构主义当作哲学的对立面,指出这两门学科虽然是以相反的态度讨论相同的主题,但是据斯坦顿观之解构主义在本质上是反理论、反总体性、从而也是反哲学的,因为哲学重视理论,重视总体的把握和概括。所以德里达的解构理论在斯坦顿看来是在转弯抹角消除哲学的魅力。那么惠勒自己的观点又是什么?惠勒说,他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斯坦顿见出分歧:首先是他怀疑哲学究竟是因为哪一种主题和别的什么东西,而使自己成为独一无二的探本溯源的学科。其次,他觉得解构不是哲学的对立面,而毋宁说是传统哲学近年来显示的自我意识部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解构主义给人的启示主要是限制在语言和意向现象上面,而斯坦顿对解构的解释就要广泛得多。
       具体到维特根斯坦和德里达的话题,惠勒认为维特根斯坦可以说是一个解构主义者,但他是一个保守的解构主义者。这是说,维特根斯坦主张真理、必然、意义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并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这一事实,是显示基础主义有缺陷,而并不意味真理、必然和意义不存在。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哲学将使每一样东西保持它们的原初面貌。而德里达和维特根斯坦就不存在某一种既定的、奇迹般的语言所达成的共识,本身就是一个充分的理由,促使我们思考传统的哲学研究,不以它们为真理和意义的必然条件,而并不是从基础上去否认真理和意义。
       文学解构主义无疑早已成为当代文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一些分析哲学家则日渐意识到解构主义和分析哲学的预想和策略很有共通的基础。但惠勒认为此种认识大都是始于读德里达,其后则渐为文学理论所俘获。那么文学理论对于哲学阅读有什么好处?惠勒认为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它可以使一些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来读哲学。故此不乏一些分析哲学家开始来欣赏哲学文本的修辞读法,以及这样来读哲学可能读出来的结果。这意味读哲学除了传统的“把握要点”的读法,还可以有其他多种读法。更具体说,就语言哲学的某一些部分而言,文学的思考可能较之分析哲学更能精细入微、洞烛幽深。比如就隐喻的话题来看,从文学理论和批评那里得到的洞见,就满可以消解哲学家在和隐喻和修辞打交道时,过于天真的一派自信了。
惠勒认为解构主义和后期维特根斯坦有许多亲和性。但是像斯坦顿一样,他也发现维特根斯坦和德里达有一个很大的相异处,那就是维特根斯坦没有把他的“解构工程”像德里达那样,播撒到哲学以外的方方面面。但是惠勒更愿意强调维特根斯坦比较德里达起来显得“保守”的一面。他指出维特根斯坦并不属于尼采之谓现实为一种社会建构、世界是由语言所营构这样的解构主义传统,从而判断语言纯粹就是社会实践,意义不过就是人说了什么,以及他在什么时候说了什么。所以维特根斯坦的结论应是综合的而不是孤立的结论,即语言总是为实践所“污染”,而反过来世界总是为语言所“污染”。语言的运用同样不宜孤立来审视,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的用法是深深植入了生活形式的特征,其无以同这些生活形式分离开来,正如一段音乐的表现力,很难同该音乐的演奏行为分离开来。所以,维特根斯坦应该是一个典型的保守的解构主义者。他这样归纳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思想:
 
我们可以围绕一个重要的观点把维特根斯坦的思想组织起来:他怀疑意义是语言背后的什么东西。德里达、戴维森和奎因都有同类的疑虑。维特根斯坦否认存在一个各种语言来加以表达和接近的“形式”。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语言是人们在特定情境下所言所语的集合体。这类事件或实践的集合体是无以一分为二的,一边是一个意义的成分,一边是一个语音和书写实例的成分。[v]
 
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这一看法无疑和德里达有诸多相似处。后期维特根斯坦的一个最著名的口号“语词的意义在于它的用法”,由是观之称它是一个典型的解构主义命题,亦未尝不可。它可能使人想起意向,但是它的要义却是语境。作为维特根斯坦后期语言观另一支柱的“生活形式”概念,莫若说是意义生成的一个总的语境。要之,理解一个词,即是能够按照通常生活实践去运用该词。哲学的困顿,则在于牵强附会,将当中充其量只有种家族相似关系的一些语言习惯和另一些语言习惯滥作类比。这个看法无疑可与德里达沟通。意义每一种可能的表现形式皆先已被规定,先已被打上印记的传统再现论语言模式,至此已被彻底打破。意义的一切解释只要本身能够成立,即为合法,而无须仰仗某一个人,无论是作者还是读者的权威解释。任何人、任何机制,都永无可能一劳永逸地界定意义。这里当可以见出德里达和维持根斯坦最为接近的地方。
德里达和维特根斯坦的相似处还表现在他们对待语义法则的态度。两人都否定存在某种规范系统,通过事先表出其全部用法,尤似活塞杆制导着机器所有其他部分的运动那样,可在幕后操纵出前台的语言游戏。《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说过这样的话:
 
我们抱有这样的错觉,以为在我们的研究中,特别的、本质的、深刻的东西就在于力图掌握语言的独一无二的本质,这就是存在于命题、语词、证明、真理、经验等等概念之间的秩序。[vi]
 
此一语言之独一无二的本质,或者说秩序,即为语义法则,而法则不过是种错觉。这与维特根斯坦本人早期穷究意义及语言本质的逻辑实证主义判然不同。语法,作为逻辑的一种翻版,必须如实正视语言在实际生活中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它决非水晶体般纯而又纯的东西。日常语言中一切确定和不确定,清楚和模糊的用法,必须能够如实见诸规则。这实际上是否定了规则的表征可能。这应当说同样也是德里达的态度,法则在于德里达意味什么?我们发现德里达希望我们可以“停止对自己表征法则,不再在可予表征的属类中来理解法则自身。也许法则本身超越了任何一种表征所能达到的范围,也许它从来就不曾像个形相那样出现在我们面前。”[vii] 也许法则自身所要做的,便是来超越一切可予表征的形相。简言之,规则是不可表征的,也是不可言说的。解构理论中并没有规则的位置,这应当是比维特根斯坦的怀疑主义更往前走了一步。
 
三、“游戏”解构“图式”两途
以德里达为文学在哲学界的代言人,看来不论是在分析哲学还是在解构主义立场,很可以达成的一个共识,由此维特根斯坦和德里达的比较事实上也成为两种不同哲学话语的对话和争锋。这恐怕与文学批评界与哲学界旷日持久的隔阂不无关系。但是假如排除文学或哲学的偏见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德里达对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批判,很大程度上相似于维特根斯坦对他本人早期《逻辑哲学论》中图式说语言观的批判。所谓图式,《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说:
 
图式是实在的一种模型。(2.12)
 
图式中的元素在图式中代表对象。(2.131)
 
图式正如衡量实在的一种尺度。(2.1512)
 
图式所表现者即是意义。(2.221)
 
图式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相符与否。(2.222)[viii]
 
图式(picture)即形象。这是说,图式作为实在的一种模型,作为它所表征的事实,是反映了语言与外部实在世界之间关系的本质,同时也反映了语言的本质。意义取决于图式与实在世界的比较,语言与实在具有一一对应的同构关系。这无疑还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哲学分析的传统,以定位概念的“清澄本质”为其宗旨。但事实上这类做法已被证明并不可行,倘谈论世界的方式能有一种人人心照不宣的默契,那么怀疑主义早将失去市场。仅此而论,维特根斯坦的早期语言观不仅与解构理论大异其趣,而且的确自身亦有解构之必要。
维特根斯坦后期以语言游戏替代图式说,以日常语言替代理想语言的哲学思想,则被认为与德里达具有相当大的可比性。什么是语言?《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说:
 
我没有给我们叫做语言的一切现象提出什么共同点,而是在说明这些现象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东西使我们可以用同一个词来表示所有这一切现象,——但是这一切现象却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互相联系起来。而正是因为这一联系或者这些联系,我们才把这一切现象都叫做“语言”。[ix]
 
这与他早期的图式说语言观已判然不同:语言有多种用法,有多种合法的“语法”,其间无一可被化解为清澈透明的概念逻辑。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这一语言观,同德里达推倒权威、认同游戏的语言思想,应当说是十分接近的。紧接着的以下两节中维特根斯坦提出的“游戏”及“家族相似”概念,即为对语言现象,及联系这现象的“许多不同的方式”作出的诠释。但若草率将家族相似一语用于维特根斯坦的分析哲学及德里达的解构理论之间,则不免让人误入歧途。据英国学者约翰·莱维林解释,这是因为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概念有涉仅见于作为符号学主题的概念、意义和相互关系,而“虽然维特根斯坦打破了本质主义的分析模式,却没有打破符号学模式。德里达则企图表明,这一模式已有裂隙存在于先了。”[x]但莱维林也认为,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语言观虽然还不免逻各斯中心主义之嫌,用德里达为证明基础先已被颠覆而大力强调的“重复性”,即本体在差异和异延中那一非逻各斯中心、非符号学的重复理论或者说非理论,来补充维特根斯坦的逻各斯中心的符号学理论,已非难事。
比较来看,德里达和维特根斯坦都以反形而上学著称。但两人的出发点毕竟有很大不同。在维特根斯坦,实为逻辑形式的图式虽然被抛弃,但语言中的其他一切必然性都还没有因此失落。以共同的社会语言活动为研究对象,并最终扩展为“生活形式”这一更大的语境,这都足以说明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完全脱离理想主义。因此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应是在对那些惶恐不安,担忧规则失落意义将无以为继的悲观主义者说话,提供的实为一种慰藉。德里达的结论则毋宁说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起点,不妨视为是在同那些对规则的信念尚未动摇的乐观主义者说话,无怪德里达没有兴趣,似乎也没有义务来提供安慰。就此而言,德里达的解构工程很长时间下来是令人沮丧的,读者看不到理想主义色彩,没有正面的价值建树。甚至解构理论承认语义效果的存在,也未必能缓和此一理论带来的幻灭感,因为这类效果说到底是差异和异延的效果,而差异和异延同样是殊难界说的。
但是德里达的幽灵在飘荡。后期的德里达可以说是不遗余力,在他早年的解构框架中充实久被认为是他所缺失的人文和社会伦理思想。德里达的幽灵不复是一个怀疑主义和犬儒主义的诡辩论者,他的激进思想体现在对文本的细致解读和严密论证之中,其对社会现实的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正也可以呼应维特根斯坦对“生活形式”的眷恋。诚如围绕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德里达和塞尔展开的论争人们终而发现其中多为英美哲学和大陆哲学的隔阂使然,假如今天我们说,就像维特根斯坦代表了英美哲学的荣光,德里达足以代表法国哲学的荣光,当不是夸张之辞。
 


[i]亨利·斯坦顿:《维特根斯坦与德里达》(Henry Staten, Wittgenstein and Derrida,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5, p. 1.
[ii]亨利·斯坦顿:《维特根斯坦与德里达》,第1页。
[iii]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85节,见商务印书馆中译本,2002年,第112页。
[iv]亨利·斯坦顿:《维特根斯坦与德里达》,第3页。
[v]塞缪尔·惠勒:《作为分析哲学的解构》(Samuel C. Wheeler III, Deconstruction as Analytic Philosoph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207.
[vi]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97节,可参见中译本第67页。
[vii]德里达:《发送》,见《法语哲学学会第十八次会议会刊》 (Derrida, “Envoi”, Actes du XVIII e Congrès des Sociétés de Philosophie de Langue Française), Strasbourg, 1980, p.29-30.
[viii]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可参见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92年,第2628页。
[ix]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65节,可参见中译本第46页。
[x]莱维林:《意义门槛上的德里达》(J. Llewelyn, Derrida on The Threshold of Sense ), Basingstoke : Macmillan, 1986, p.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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