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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作者:孟华  来源:网络转摘  浏览量:5206    2009-12-05 20:55:26

一、何谓三重证据法?

“三重证据法”不是一个新鲜的提法。它的渊源可从王国维著名的“二重证据法”说起。

中国向来有“信古”的传统,这里的“古”主要是指汉字书写的古代经典著作。清代经学家章学诚在其《文史通义》开卷便宣称“《六经》皆史也”。他将经书与历史划了等号,实际上是让人们相信,汉字呈现的历史就是历史本身。在“信史”时代,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相信汉字、相信书写、相信经书。汉字及其文献是历史和文化记忆最重要的手段,一切没有被汉字书写的历史永远被遗忘了。因此中国的传统史学研究关注的主要是传世文献:

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孔子:《论语·八佾》)

这里的“文献”被后世理解为“汉字书写的史料”[1],它成为证史的唯一理据和历史记忆的唯一载体。

直到近代王国维,才出现了一种新史学观:将地上传世的文字材料和地下的考古材料视为同等的历史记忆手段:

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2]

二重证据法的提出代表了中国学术的一次重大转型,它动摇了传统的“一重证据法”、即传世书写文本为唯一历史记忆手段的经学史观,开辟了史学中的文献研究和考古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王国维所谓的“地下材料”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文字符号:

地下材料仅有两种:(一)甲骨文字。(二)金文。今兹所讲乃就此二种材料中可以证明诸书或补足纠正之者一一述之。[3]

显然易见,王国维所谓的“地下材料”仅仅是指出土文物中的甲金文,仍是指汉字;这反映了王国维仍带有浓厚的书写中心主义的历史观色彩。

为了弥补二重证据法之不足,学术界又提出了“三重证据法”。李学勤曾说:“听说香港饶宗颐先生写了文章,提出‘三重证据法’,把考古材料又分为两部分。如果说一般的考古资料和古文字资料可以分开,这第三重证据就是考古发现的古文字资料,像楚简就是第三类。考古学的发现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字的,一种是没字的。有字的这一类,它所负载的信息当然就更丰富。有字的东西和挖出来的一般东西不大相同,当然也可以作为另外的一类。没有字的东西,在我看来,对于精神文化的某些方面,甚至于对古书的研究也很有用。”[4]李学勤所提到的三重证据法多了一个重要元素,那就是非语言文字性史料。这种“没有字的东西,在我看来,对于精神文化的某些方面,甚至于对古书的研究也很有用”,这显然是对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然而真正自觉地将三重证据法作为一种方法论提出并付诸实践的,是人类学家叶舒宪。他在“二重”之外加上了人类学的元素如民俗学、神话学的材料:“可以说从‘二重证据’到‘三重证据’的演进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考据学、甲骨学同人类学相沟通、相结合的结果。”[5]叶舒宪以郭沫若、闻一多、鲁迅等人为代表的现代学者对第三重证据(主要是民间神话、口头文学、少数民族等的材料)的应用经验,指出了这些证据的研究在国学现代变革中的意义。人类学的方法从本质上讲迥别于传统史学,后者主要是阅读和书写的学问,而人类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文化为研究对象,它所分析的领域不仅包括典籍和人类的语言文化,还包括器物、社会组织、宗教、仪式等各种人类文化现象[6]因此,德国人类学家阿斯曼就批评了那种将文化记忆的功能完全归于文字符号的看法,他认为无文字的社会仍有自己的历史和史料,比如宗教、仪式也是构成文化记忆的符号要素,它们同文字一样发挥记忆的功能:“无文字的社会并不是没有记忆,而是以另一种方式来记忆。”[7]法国哲学家德里达也有类似的看法:“事实上,被认为‘没有文字’的民族只是缺乏某种类型的文字而已。”[8]这样,从二重证据法到三重证据法的演进,从符号形态上就是从史学的文字书写中心主义到人类学的书写与其他各类视听符号并重的转型。这是三重证据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意义。

叶舒宪于2006年又提出第四重证据法,即历史和文化记忆的手段除了上述三类符号之外,还要加上“图像”这一元素:

我将比较文化视野中“物质文化”(material  culture)及其图像资料作为人文学研究中的第四重证据,提示其所拥有的证明优势。[9]

叶舒宪在该文中以猫头鹰的形象为中心,分析了它的图像文本和书写文本的差异。在中国文化史上的图像文本中猫头鹰的形象是神圣而威严的,而在书写文本中则是一个邪恶、恐怖的形象。作者已经敏锐地触及到学术研究中如何看待文字与图像关系的重大理论问题。严格讲,叶舒宪的第三重证据和第四重证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实际上囊括了传统历史文本以外的所以符号形态:神话、民俗、仪式、实物、图像等等。这些符号构成了与书写符号并重的另一种文化记忆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叶舒宪的上述论文中将第四重证据法看作是“人文学研究”的方法,这意味着他的“证据”理论已从人类学的视野转向对普遍方法论的探求,显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二、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

 

王国维、李学勤、叶舒宪,他们的“证据”理论基本上是为特定的学科研究之需要而提出来的,或者说,他们是为了研究证据的对象才关注证据本身的,所探讨的是新的证据所带来的研究对象的新的可能性:
   
除了直接来自地下的甲金文材料之外,还有没有足以使考据学刮目相看的材料和旁证途径呢?王国维以后的学者们带着这个问题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摸索着、尝试着第三重证据的可行性……。[10]

人类学、历史学或考古学的证据理论的根本出发点是证据对象而非证据本身。他们共同的方法论特征是,历史或文化事实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逻辑上都优先于证据符号而存在,开辟新的证据符号的目的在于求证背后的事实本身。

其次,上述证据理论还忽略了一个基本的证据手段:口述证据。它在证据法学中属于“言证”或“人证”;此外“言证”也被现代史学界广泛应用于“口述史”的研究:“用口头证据呈现出来的历史,开启了各种新的可能性。”[11]

再次,上述证据理论既然着眼的是证据对象而非证据符号本身,所以就不太关注不同类型的证据符号之间的关联性研究。譬如书证、物证和言证这三类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的差异问题,以及这些证据符号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证明的问题等等。

下面我们根据符号学所提出的证据理论,在以下三点不同于上述的“三重证据法”:

其一,符号学证据理论认为,证据作为一个符号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而非证据事实本身。证据的本质是,它一个符号现象,一种力求建立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真实关联性的一种方式,一种努力消除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偏离性的意义生产机制。这就由对证据对象的事实性研究转向了对证据本身的意义性研究。

其二,符号学证据理论认为,人类文化记忆和证实的最基本方式包括“听”(口述证据)、“看”(图像证据和实物证据)以及介于这二者之间的第三状态“写”。“写”或“文字”作为第三手段具有中介性:当它与“看”的图像或物象构成对比项时,它属于“听”的语言符号;当它与口说的语言构成对比项时,文字又属于“看”的图像符号。我们将这三类最基本的证据符号概括为言(语言)、文(文字)、象(图像和物象)。

其三,符号学更关注不同的证据符号间的关联方式的研究,我们叫做证据间性研究,即一种证据符号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真实关联性,而且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符号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最基本类型就是言、文、象综合运用,我们称之为三重证据法。

下面就根据以上三点简要地阐述符号学三重证据法的基本观点及其应用。

 

(一) 证据的意义性及其分类

 

证据的意义性是指,证据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而非事实的透明载体或对事实的简单复制。

符号学认为,任何事实,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自然的,对于人类而言都具有双重性质:第一是无言性。即事实自己不能表述自己,也不能有意义地解释他者。事实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借助于符号——尤其是语言文字符号才能表明自身。客观事实的这种“借助于符号来表明自我”的特性就是无言性。所以,对于人类而言,一切没有被符号化、没有被编码、被指称的客观事实都等于不存在。客观事实的第二个特征是事件性。任何事实都是一个变化的事件或运动过程,事实作为一个事件总是有始有终、稍纵即逝。比如历史事件,它一旦发生后就过去了,人们只能凭符号性的记忆来了解和挽留这段历史。记忆性的符号成了让历史或事件存在的唯一方式。

事实的无言性和事件性这双重性质,决定了事实的对符号的依存,离开了符号,任何事实等于不存在。事物只有让自己符号化、让符号进入自己的身体后它才能完成自己。这种符号化以前的无言性、初始性、未完成性的事实我叫做“原点”,这种被符号化、完成了的事实我叫做“原典”。原点性事实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人类所了解的都是原典性事实。比如我们看到了天空与大地的区别,叫人类居住的地方为“地球”。如果我们没有“地球”这个词语来概括、称谓该事实,我们便永远不了解我们所栖居的地方。而一旦我们栖居的地方获得了符号性、原典性存在方式,它又已经不是那个原点性事实了——其实地球三分之二是水,而我们却叫它“地球”而不是“水球”。名称或符号决定了我们对地球的片面理解,也决定了地球向人类呈现它自己的方式。我们所看到的是被符号化了的地球,我们眼前的大部分事物都有自己的名称,都可以被表述和描写,它们都是原典性事实。原典性事实包括文字记录、口传、图像、器物等等一切能传递事实信息的符号形态。这里还有一个问题,痕迹是否属于原典性、符号性事实?比如脚印表示某人曾经经过这里,石器表明它曾是原始人的劳动工具,遗址表明某个逝去的文明。这些都是痕迹。痕迹所包含的那些历史和事实的信息如果没有被破译,没有被理解、被阐释,它们可称为“待证事实”。待证事实仍是原点性事实,我们日常肯定要接触无数的待证性原点事实,但我们对它们熟视无睹,没有感觉、没有理解、没有认识、没有意义,因此对我们而言它等于不存在。而这些痕迹一旦成为破译事实的载体,它能告诉我们某个历史事件或某种真实情况,它就成了符号性事实或原典性事实。当然,痕迹的符号性常常还要借助语言、文字、图画符号的进一步介入。

因此就符号学而言,“原点”是不在场的。尤其是过去发生的事件,它只能以“原典”的方式留存。一旦我们在理论上悬置了原点,取消了原点的在场,我们所关注的就不再是证据符号背后的事实,而是关注证据符号(原典)本身是如何逼近和呈现原点的。也就是说,传统的证据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原点;符号学证据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则是原典、或者是原典与原点之间的意指关系。

这样,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就由对证据事实的研究转向对证据符号性的研究。

证据的符号性(或原典性)研究的首要内容,就是对一切可能成为证据符号的现象进行总结、分类,并描写出它们的真实关联度。

我们把证据符号概括为三类:语言(口语)、文字(书写)和图像。其中第三类需要说明,这里的图像我们定义为一切以视觉性方式呈现事实的符号。这就包括了图像、建筑、服装、器物、痕迹、体态、舞蹈等一切视觉性表意的符号。同时,我们所说的“视觉性”(visuality)也不仅仅指视知觉感知的方式,“不是视觉对象本身的物质性或可见性,而是看的行为,是隐藏在看的行为中的全部结构关系或者说对象的可见性何以可能的条件。”[12]简单的说,就是指看的思维方式。比如文学是书写性符号,但它的本质是形象思维,因此文学也具有可视性的特点。庄子说“以神遇而不以目视”,这里的“神遇”就是用“心”去看而不是用视器官。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一切可视性思维的符号手段都归于“图像”这一大类,它们也包括神话、口述文学(介于口语和图像之间)、音乐之类的符号。音乐作为听觉的符号,但它的表述法则却是视觉性、形象性的,它与概念化的人类语言本质上有区别,所以也归于广义的图像符号。

这样,证据符号就包括言、文、象三大类,也就是本文所阐释的“三重证据”符号。

接下去的一个问题是研究不同证据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所谓真实关联方式,就是指造成证据符号与证据对象、原典与原点之间真实距离感大小的方式。也就是描写出每一类证据符号的证据能力及其特点。比如图像符号与原点事实之间自然理据性强,真实关联度大,但缺点是无言性,需要借助于语言文字来生产意义。语言文字可以自我生成意义,但它们的约定特征又使得这些符号具有更强的权力和意识形态的选择性。文字性证据符号与口语性证据符号的差别也很大:口语与心灵和现场情景直接关联,而书写则是“离境化”的;但口语稍纵即逝,书写却具有对语言的物质铭刻性,使信息超越时空局限得以留存。诸如此类的种种差异就是证据符号的真实关联性方式,我们只有充分研究、描写了它们各自的语法和真实关联度,历史、事实才能在一个更为可靠的基础上被认知和呈现。

 

(二)  证据间性

所谓证据间性,是指一种证据符号的意义和价值不仅与原点事实有关,同时也与其他证据符号发生关联和交互作用,一种媒体类型的证据符号是在与其他媒体类型证据符号的对比或关联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意义的。如果说传统三重证据法重点关注是实证问题,那么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更关注异质符号之间的互证即符号间性问题。比如我们上面说一幅肖像画是比较真实地描摹对象的符号,这是它与漫画符号构成对比关系后所获得的性质,如果肖像画与照片构成符号对比关系,那么肖像画又成了非临摹的意象符号——因为它的人为创作动机要大于照片,而画面与对象之间的逼真度要小于照片。这就是符号间性的本质:在符号与符号的关联中来确定一个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和价值。除了对比关系以外,证据间性更关注不同符号之间的关联性。孟子所谓“诗亡而春秋作”,就高度概括了口语化的“诗”符号的衰落与《春秋》这类书写性符号的兴起之间的关联性。以《春秋》为代表的书写时代的到来,是对消亡了的以《诗》为代表的口语化时代的补偿。再比如像中国明清小说(书写符号)的繁荣,是与说唱、戏曲(口语和图像符号)的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我们必须在不同媒体符号的关联中来定义每一种具体符号系统的性质。本雅明指出:

      摄影导致了微型肖像画家这一伟大职业的消亡……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绘画的信息官能渐渐失去了意义。绘画作为对摄影的反应,开始注意强调意象的色彩因素。随着印象派的衰落,立体主义的兴起,绘画为自身开拓了摄影尚无法到达的更为广阔的领域。[13]

以上讲的是证据符号之间历时的关联性。从共时的形态关系看,每一种证据符号都有自己的“剩余”与“局限”,这双重特性使得不同符号之间的共时关联成为必要和可能。比如关于言象关系,法国符号学家巴尔特就认为,物品、图象、动作可以表达意义,并且它们实际在大量表达着意义,但是,这种表达从来不是以自主的方式进行的,所有的符号系统都与语言纠缠不清。[14]他因此下定义说符号学乃是语言学的一部分。

他的意思是,像物品、图像和动作这类符号的表意功能是不自主的,它们必须借助于语言符号的帮助才能发挥表意作用。这里触及了两个概念:第一,是符号的“局限”:指任何一种符号都有自己的的表达局限,因此需要借用其他类符号来补足自己。如上述图像符号的“不自主性”就是它们的局限。第二,是符号的“剩余”:就是一种符号的功能有可能成补偿其他符号的局限。如上述的语言符号在对图像符号进行补偿时,就是它的“剩余”。

建立在符号剩余和局限基础上的相互关联,德理达叫做“补充”:“只有通过让符号和指代者填满自身才能填充自身和完成自身。”[15]一种符号自身有局限,因此需要让另一类符号来“填满自身才能填充自身和完成自身”。这就是“剩余”和“局限”的辩证法,这就是证据间性或符号关联性。不同有“局限”的符号之间互相补充、互相替代,只有让对方“填满自身才能完成自身”。譬如电影艺术中语言与影像画面就是补充关系,没有影像的补充,电影语言是片断的、跳跃的、多义的因而不能完整表意;没有语言的介入,电影画面同样是朦胧的而不知所云。双方只有邀请对方进入自己的肌体才能完成自身,构成完整的表达。

再看言文关系的共时关联性。语言符号属于听觉的符号系统,听觉符号自身有许多局限,需要固态的视觉文字符号来弥补自己的不足。例如汉语中同音词多而导致自身的区别性降低,于是就靠汉字的形体差异来区别同音词。这说明汉字参与了汉语的结构,汉语依靠汉字来区别自身,汉字汉语之间的这种互构关系就是互补性。再如语言的声音特性使它具有“气态”的稍纵即逝的性质,因此需要“固态”的文字来凝固。符号关联性或证据间性这一概念的引进,揭示了一种新型的言文关系:语言只有通过让文字“填满自身才能填充自身和完成自身。”因此,我们既可以说没有语言就没有文字,也可以说文字之外无语言。正是由于言文关系之间的这种关联,所以在历史学领域发展了“口述史”的记录方法,口述和书写各自有自己的局限和剩余,二者相合,或者另外再加上图像(现在已经有了“影像历史学”),实现言、文、象三者的统一,历史的原点事实才能更真实地得以披露。

我们提出的证据间性理论表明,“三重证据法”的核心不仅仅是言、文、象这三类符号的划分,更重要的是它们之间的对比和关联。这是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与传统三重证据法的根本区别,传统的三重证据法是将这三类符号工具化,分别研究这些符号背后的事实,而非从形态关联的角度研究证据符号。符号学方法则是将三重证据变成一个自足的符号系统,重点研究这些符号的意义性以及相互关联性规律。

 

三、三重证据法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证据法学中的言证、书证和物证就相当于符号学三重证据法中的言、文、象三类符号。我们认为,法学中的证据作为一个符号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和证据符号间的关联方式,而非案件事实本身。从这个观点出发,法学中的证据研究的核心内容应该有三个:一是证据的符号性,二是证据的真实关联方式,三是证据间性。

 

(一)证据是符号现象 

 

法学中的证据本质上是一种符号现象。它因其与案件事实有某种真实关联度而成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表征符号。从最一般意义上讲,所谓的符号就是:设A代表、替代、关联、反映BA就是B的符号。如词语(A)与它所代表的概念(B)、绘画(A)与所描摹的原型(B)、照片(A)与它所拍摄的实景(B)、凶器(A)与犯罪行为(B)的某种关联等等,这些二元关联项中的前项(A)都是后项(B)的符号。

在索绪尔的结构主义符号学中,AB共同构成一个符号整体,代表项A他叫做能指,被代表项B则叫做所指。在证据学中,有人将证据定义为“出示给法官并希望在法官的脑海中产生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说服效果的另外一种事实。”(转引自陈卫东谢佑平,20055354)该定义隐含了两种事实:一是出示给法官并对他产生说服效果的“另一种事实”即证据(事实),一是客观存在的但需要待证的事实,即案件事实。证据学中的这两种事实,就是符号学中的AB两个关系项,证据事实是A,是符号或能指;案件事实是B,是客观对象或所指。

构成符号的AB两项之间,只存在真实关联度而不存在事实的同一性。所谓的真实关联度,是指符号与对象、AB之间在时间、空间、因果或主观认知上存在某种客观联系,人们凭借这种联系,可以通过A来达到对B的了解和把握。比如现场中的头发(A)与被害人(B)之间存在某种相关性关联;根据目击者陈述所描绘的肖像(A)与犯罪嫌疑人(B)之间则存在某种相似性关联等等。AB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真实关联度,但A绝不等同于B。即使证据事实比如血迹(A)与案件事实(B)之间的真实关联度为零距离,在理论上这也是一种距离,因为血迹仅仅是证据事实而不等于案件事实本身,证据事实仅仅是案件事实的符号形态而两者决不等同。以真实关联度最强的实物证据符号为例,它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段性的。像凶器上的指纹,只能表明该人接触过凶器,却无法说明它是什么时候接触的。因而,实物证据符号与案件事实之间也存在着距离,这种距离存在于一切证据符号中,只不过程度大小而已。所以,真实关联度就是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距离大小或逼真性大小的程度。

与真实关联度相关的另一个术语是真实关联方式。比如,物证和言证相比,前者客观性较强而后者则带有更多的主观色彩。这里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区分,就是两种真实关联方式。所谓真实关联方式,就是指造成符号与对象、AB、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真实距离大小的方式;或者说,是符号与对象或事实之间、能指与所指之间、AB之间真实性关联程度大小的方式。

 

(二)证据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

 

下面我们从物证、言证和书证三个方面来讨论证据符号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真实关联方式。

1.物证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及内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16]。物证符号主要是以视觉的感知方式表达意义的,因此它相当于三重证据法中的图像符号。物证形成于案件的发生过程之中,在诉讼案件发生之前已经存在。它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形成于犯罪分子无意识之中。物证的符号学特征是AB两项之间在时空或因果上的有某种自然联系。落叶是秋天的符号,闪电是雷雨的符号,脸红是激动的符号,脚印是人行动的符号,划痕是某物体碰撞、擦划另一物体留下的符号等等。犯罪分子无意识留下的作案痕迹和物品,也都属于这类具有自然联系的符号。

物证符号的这种自然化的真实关联方式,决定了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自然理据性。在诸多的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中,最重要的包括动机性理据和自然理据两种。前者指人为动机性较强的理据关系,如与肖像相比,漫画形象的人为改造的成分更多,而肖像画保留了较多的对象的自然特征,相对而言,漫画属于动机性理据,肖像画属于自然理据;而一幅犯罪现场的照片与保留案件信息的犯罪现场相比,照片有了较多的人为视角和制作因素,而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物品则是更为接近案件事实的符号系统,所以照片是动机性理据,现场证据符号是自然理据。可见,所谓动机性理据和自然理据的划分是相对的、关系性的:只能在两个确定的对比项之间寻找它们理据性方式的差异。

我们说物证符号是自然理据性的,是指它与以语言为载体的证据符号(言证)相比而言的。言证符号的物质载体语音与它所表达的对象和意义之间没有内在联系,而物证符号,例如,通过化验犯罪现场血迹的血型最终确认了罪犯,是因为血迹(物证符号)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内在的、自然的、客观条件联系。

物证符号的自然理据性,决定了它起证明作用的特征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不受人的意志影响的关系。“物证本身不会说假话”,这是与于言词证据最大的不同。

2)中介性。物证符号最大的特点是无言性。它不能自我阐释、也不能有意义地说明他者。物证在证明中的意义,即物证与待证事实的真实关联度通常是需要解释的。解释的方法包括对其性状以及所在位置等相关情况的语言描述,而更多的是使用鉴定等科学技术手段对其所含信息及其证明意义做出阐述。也就是说物证符号不能自行展示其信息内容,必须借助于其他类符号中介才能使其具有证明力。物证符号这种“借助于他者来完成自我”的特性就是中介性。所以人们把物证称为“哑巴证据”,通过他者的填补来完成自身。物证符号的这种不能“言证”只能“佐证”的特性,说明了物证符号局限:它所展示的也是一个充满意义和阐释性的世界。

3)高语境性。物证符号是片断的、局部的、缺少外部组织形态的,作为证据被使用的“物”并不是物的自然体系中的一部分,它是按照符号的法则,按照意义的关系法则被组织起来、被认知的。因此,物证符号只有放到一个符号意义场中才能明确自己的价值和意义。例如,我们不能称“刀具”为物证符号,只能称“某处有一把刀”是物证符号,或者“这把刀是杀人的工具”是物证符号。在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家中搜查时,只有盗窃的物品本身才是物证,其家中的同类物品不是物证;痕迹也是如此,只有与案件由客观联系的痕迹才是物证,无联系的同样痕迹,并不是物证。这说明,作为物证的物与客观存在的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案件活动”这个意义链条被组织起来的。物证来源于案件现场或者案件发生的过程,它是案件过程的一部分。这个围绕案件活动所构成的意义链条或符号场,就是语境。物证作为案件语境的构成部分而对语境的高度依赖,就是高语境性。反之是低语境的。

2.言证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形式,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语言作为人类思想的衍生物,同主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主体对于语言有直接的影响。相对而言,言证符号的主观性大于物证符号。

1)动机性理据。物证与言词证据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以物品起证明作用,物证符号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时间、空间、因果等内在的联系。而言证符号则以当事人的陈述语言作为证据,是人运用语言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认识、记忆的描述,具有主观性。

从符号学的角度分析,言证符号的动机性理据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从言证与人的关系看,言词证据以当事人为贮存载体,这就决定了言词与证人所想、所知、所见之间存在着某种真实关联性,语言即心灵的在场;但另一方面,言证的其贮存主体即证人容易受某些主观动机或认识局限性的制约,而不能如实地陈述。

其二,从言证符号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看,言证事实是由语言概念构成的,观念形态的符号事实与物质形态的案件事实之间只是主观反映关系而不存在客观上的时空、因果的关联性,这也导致了言证符号的两可性,既可能真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又有可能掺有虚构和失真的因素。所以,相对而言,言证更带有人的主观动机色彩,属于动机性理据符号。

其三,从言证符号自身的形式与内容的构成分析看,言证是以语音为物质载体,以思想内容发挥证据作用的。它的物理表现形式(语音)和内容之间具有人为约定的特点,因此作为物理表现的语音并不具有证据作用,这一点与物证符号有着本质区别。

2)无中介性。物象符号具有无言性,不能自我表述;它只能借助于语言符号或其他媒介手段才能将自己的意义阐述出来。而言词符号无需借助于其他符号中介便能自足地产生意义。一只朱德的扁担(物象符号)没有语言文字的介入,我们无法知道它的意义和价值;而“在井冈山斗争时期朱德曾用一只扁担挑粮”这句话,它能够阐述一个事实的真相。在证据学中,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无中介性比较明显。言词证据常常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它所表述的内容能够比较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实。实物证据一般需要通过其他符号的介入才能认识其意义,而言词证据可直接说明待证事实,这种直接说明待证事实的特性就是言证的无中介性。

语言符号的这种无中介性也可称为元符号功能。即语言符号是能够被用来解释其他一切符号的符号。电影、音乐、文物、手势、雕塑、绘画……一切无言的画面或物象符号都可以用语言来产生意义。这种可以用来解释其他符号、补偿其他符号无言性局限的功能,是语言符号最大的长处,我们称之为语言的“符号剩余”;而语言符号真实关联度弱或理据的动机性,则是语言的“符号局限”——它只能观念形态地反映和虚构事实而不能直接与事实相关,它只能概念化地反映事实而不能具象地展示和呈现事实。

3)低语境性。言证符号的无中介性使其成为意义自足的符号系统:它不是作案活动内在的一个要素而是通过对案件的叙述来生成意义。

例如刑事法庭审理中的“交叉询问规则”有以下要求:第一,证人证言必须直接出庭以口头陈述方式作证,否则交叉询问无法进行;第二,诉讼双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交叉反复式的询问。第三,交叉询问方法的实施建立在律师代理的基础上,要求代理律师有较高的素质,特别是通过反询问发现虚伪证词的本领。

可见“交叉询问规则”体现了言证自身的意义生成逻辑——它是按照所谓“对话性原则”所进行的证据活动。对话性原则预设了意义或证据的完整性是由问和答两个部分组成的,任何一个单独的“问”或“答”都不具有证据的完整性和意义的完成性,只有通过两个单位的互构才能产生完整的意义和证据。交叉询问的对话原则从两个方面来克服言证符号所带来的主观性:其一,对话体现了多角度观察的方法,即从不同角度去搜集证据;其二,对话也使用质疑的方法,即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从相对的立场寻找对方证据中的毛病。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所以常常能击中要害,使对方证据中的虚假之处暴露无疑。所以,言证符号的“对话性原则”说明了它迥别于物证符号的意义生产机制,言证更依赖于话语自身的意义规则。

物证符号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案件活动”被组织起来的,因此物证符号是在诉讼前或诉讼外形成的,物证符号展示的是一个当下的经验世界,并且是那个当下的经验世界和案件活动的一部分。而言证符号本质上不是产生于“实际发生的案件活动”过程,而是产生于诉讼过程即对案件活动的回顾性陈述,展示的是一个不在场的意义世界。这种离开案件现场和过程来复述案件的符号化活动,必然将意义生产的重心落在词语、概念、记忆单位的组合上,为了克服这种“离境化”的叙述所带来的主观性,就必须通过话语实践自身的规则来避免语言符号的局限性,譬如使用“交叉询问规则”。这样,在言证符号中,受语言自身逻辑即语言语境制约要大于案件语境的制约。也就是说,物证符号依赖的是一个经验世界,言证符号依赖的是一个语言构成的意义世界。在言证符号中,对语言自身组织法则的依赖要大于对案发现场和过程实际经验法则的依赖,这种离开案件活动本身去陈述案件事实的性质,离开经验世界去意义性地陈述经验世界的性质,就是低语境性。

3.书证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  书证符号是在诉讼以外形成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刘金友,2007146)。书证的最根本的特点是通过文本内容的分析来达到破案的目的,从静态上实现对案件的证明。文本的概念是在西方学术的“语言学转向”之后被提出的,除包括书写性证据外,也包括录音、录像资料[17]等一切以文本的形式发挥作用的证据。

书证是介于物证和人证(言证)中间的符号形态。其真实关联方式主要表现为:

1)理据的双重性。书证符号具有动机理据和自然理据双重特征。

典型的书证是以书写语言的符号形态作为证据的,因此,它重点是以其内容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如出生证、身份证、工作证、营业执照等;反映人们各种民事经济关系,如行为人之间往来的账册、票据、书面遗嘱、经济合同等;反映犯罪行为的内容,如诬告、陷害案件的诬告信、大字报、小子报等;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如车票、船票、个人日记、工作日制等;反映规范内容,如村规民约、各种章程、管理制度等;反映各种机关单位的行为,如各种红头文件、公证文书、判断文书等。

虽然书证和物证一样具有直观性的外部形态,但是,物证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特征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而在书证中,其物理表现(书写表面、书写工具、书写方式、书写颜料等等)却是从属于书证的内容信息,只起到凝固、表现的形式作用,而物理表现与信息内容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的理据联系,这一点与言证符号相同,这就决定了书证符号通常存在被伪造也容易被伪造的可能。所以,书证符号具有动机理据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书证符号产生于案件现场或发生过程,是人的行为留下的活动痕迹。书证符号是人运用书写语言进行活动的行为符号,属于语言的“以言行事”的功能,书写本身就是人的行为的自然符号,成为人的行为和客观事实的直接载体,因此书证符号与案件事实之间又具有内在理据联系。比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书信,民事案件中合同、票据、房产证等,都是人运用书写行事的自然行为符号。语言具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是以言叙事,运用口说或书写的语言叙述一个事实;二是以言行事,即说话和书写就是在做事,如写诬告信和使用硬器行凶一样,都是侵犯他人的犯罪行为。相对而言,言证符号主要行使以言叙事的功能,而书证符号主要行使以言行事的功能。在以言行事的书证符号中,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理据联系,又属于自然理据性方式。

2)无中介性。书证中的案件事实信息能够直接为人们认识和理解。一般而论,物证里的案件事实信息,通常需要通过语言阐释以及鉴定等符号中介的方法,人们才能知晓这一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但是,书证是以人与人之间互相能够认识和理解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方式来交流和传播思想的有关事实信息。因此,对于书证来说,其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一般并不需要专门的识别方法,人们就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晓。也就是说,书证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通常都不需要特殊的媒体或者中间环节,人们可以直接认识和理解。这也是书证与物证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3)高语境性。书证符号与物证符号一样,也是以片断的、局部的符号文本,如合同、公文、信函、证书、票据等等,围绕“实际发生的案件活动和过程”这个意义链条和语境被组织起来的。书证符号发生在诉讼之前,来源于案件现场或案件活动过程,所以它从属于、依赖于“案件活动”这个意义链条和语境,因此也具有高语境性。

 

(三)证据间性

 

符号间性理论引入到证据法学中,可表述为:任何一种证据符号都有自己特定的编码规则即真实关联方式,一种证据的意义和价值不仅与案件事实有关,同时也与其他证据符号发生关联和交互作用,一种媒体类型的证据符号是在与其他媒体类型证据符号的关联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意义的。

所以,对“证据间性”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描写出不同媒体类型的证据特有的编码方式即真实关联性方式;二是研究不同媒体类型证据符号之间的相关性。

先看第一个问题,对不同证据符号真实关联方式的描写:

 

物证符号          言证符号          书证符号

 

自然理据性        动机理据性        双重理据性

中介性            无中介性          无中介性

高语境性          低语境性          高语境性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物证符号和言证符号是最具有区别性特征的互补性符号,书证符号则处于物证符号和言证符号的中间状态。

第二个问题便是研究不同媒体类型证据符号之间的相关性即“证据间性”。

证据间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符号局限,即一个符号自身不能完成意义,它必须借助于另一符号来补充自己,才使自己具有自足的意义。二是符号剩余,即一类证据符号所具有的补充其他符号局限的功能,或者是指通过补充他者来实现自己的能力。下面以物证符号和言证符号为例分析证据间性问题:

物证符号具有自然理据性、高语境性,因此更贴近案件事实,与言证符号相比它的真实关联度更大,这是它的“符号剩余”;但是物证符号是“无言的”,必须借助于其他中介手段才能将自己的证据能力发挥出来,这是它的“符号局限”。相对而言,言证符号具有动机理据性、低语境性,这使得主观信息增加,影响了其真实关联度,这是其“符号局限”;但另一方面,言证的无中介性、直接表意性、低语境性,使它有可能补偿其他证据符号的媒体局限,因此这是言证符号的“符号剩余”。

无论哪类证据符号都有自己的符号局限,这或多或少地影响了证据的真实关联度;而各类符号也都有自己的符号剩余。因此,根据符号学对话理论,“借助于一个他者,才能完成自我”,只有借助于其他媒体符号的剩余才能克服自己的媒体符号局限,才能更好地增加证据的真实关联度。

“真实关联方式”和“证据间性”这两个概念揭示了证据的符号本质。有的教科书对证据的定义是:“成为证明根据的事物、事实、定理、真理等就是证据。”[18]这显然是一种“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定义,它将证据的符号性外衣抹去使其仿佛变得透明,仿佛证据符号就是事物、事实、定理和真理本身。这种证据观将注意力指向证据背后的事实而忽略了对证据自身意义性的研究,使得证据学成为逻辑学、考据学、观察试验科学等等学科的附庸而难以使自己真正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

而本文的证据符号学告诉我们,证据作为一个符号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和符号间的关联方式,而非事实本身。研究证据的符号性、它的真实关联方式及其证据间性,是证据符号学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孟华:《文字论》,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8

何家弘 主编《证据调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

陈卫东 谢佑平主编 《证据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月第1

刘金友主编 《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

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 孟华,中国海洋大学文学院教授。

[1] 宋末元初学者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对“文献”作了明确的界说:“凡叙事,则本之经史而参之以历代会要,以及百家传记之书,信而有证者从之,乖异传疑者不录,所谓文也;凡论事,则先取当时臣僚之奏疏,次及近 代诸儒评论,以及名流之燕谈,稗官之纪录,一话一言,可以订典故之得失,证史传之是非者,则采而录之,所谓献也。”也就是说,“文献”都是指用于考证而又可信的历史遗传下来的书写性史料。

[2] 王国维:《古史新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2页。

[3] 王国维:《古史新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4页。

[4] 李学勤、郭志坤:《中国古史寻证》,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5] 叶舒宪:《人类学“三重证据法”与考据学的更新——自序》,载叶舒宪:《诗经的文化阐释》,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 []马凌诺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7] []阿斯曼:《有文字的和无文字的社会》,王宵冰译,《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6期。

[8] []德里达:《论文字学》,汪家堂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

[9] 叶舒宪:《第四重证据:比较图像学的视觉说服力》,《文学评论》2006年第5期。

 

[10] 叶舒宪:《人类学“三重证据法”与考据学的更新——自序》,载叶舒宪:《诗经的文化阐释》,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 []保尔·汤普逊:《过去的声音——口述史》,覃方明、渠东、张旅平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

 

[12] 吴琼:《视觉性与视觉文化》,载吴琼等编:《形象的修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13] []本雅明:《达盖尔与西洋景》,转引自何尚主编:《人类精神的高地》,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

[14] []巴尔特:《符号学原理》,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引言。

[15] []德里达:《论文字学》,汪家堂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

 

[16] 陈卫东、谢佑平主编 :《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18] 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文章来源:《证据科学》2008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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