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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达与塞尔

作者:陆扬  来源:网络转摘  浏览量:8145    2009-11-01 19:52:30

 

[摘要] 德里达与塞尔围绕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的论争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英美哲学和大陆哲学传统之间沟通上面的误解。德里达责难奥斯丁以语境来解释意义,而将意义的产生定位在可重复性之上,这在塞尔看来是不得要领,置换了奥斯丁的基本概念。反过来德里达指责塞尔的答辩,则被认为是以典型的戏拟反讽的文学作风来应对哲学的谨严。因此德里达为之申张权利的“虚构”和塞尔看重的“真实”,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柏拉图早有述及的文学和哲学的恩恩怨怨。但德里达的文字究竟多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文学的立场?反之塞尔和德里达的方法有无互补的可能?这是可以深入探讨的。
[关键词] 德里达、塞尔、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虚构、真实
 
Derrida and Searl
    Lu Yang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Abstract]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Jacques Derrida and John Searle focusing on J. L. Austin’s theory of speech act may reflect the misunderstanding between Anglo-American and the continental philosophies. Searle argues that Derrida misreads Austin when he appeals to iterability for the production of meaning whereas questions Austin explaining meaning in terms of context. On the contrary, Derrida’s response seems to be a typical parody and irony which is far from the logical preciseness of philosophy. Is the contest reproduces the ancient quarrel between poetry and philosophy as Palto inferred, in what degree Derrida’s writing may stand for a literary position, or is it possible for Searle and Derrida to interwind their methods? The paper pays much attention to those questions.
[Key words] Derrida, Searle, Austin, Theory of speech Acts, Fiction, Reality 
 
从奥斯丁说起
围绕奥斯丁(J. L. Austin)言语行为理论(theory of speech act)的解构和辩护,德里达和美国分析哲学家塞尔(John R. Searle)的论争,是学界长久关注的一个焦点。分析哲学本身应是一个家族相似的名称,如果一言以蔽之,那么不妨说是追求命题的清晰性,由此澄清传统哲学因为滥用和误用语言而引起的诸多混乱。但是“清晰”的标准其实是相对的,同哲学家本人的学术背景大有关系,对此美国学者塞缪尔·惠勒以身说法,举过一个有趣的例子:
 
有一次我给了德里达一本克里普克(Saul Kripke)的《命名与必然性》,我觉得这本书几乎是个透明的文本,绝对清晰和精彩。德里达说,他以前尝试过来读此书,可是读不懂,不解其中到底在讲什么东西。相反,他说,海德格尔是很清晰的。所以,要是你觉得克里普克写得清晰,那么你就是分析哲学家;要是你觉得海德格尔写得清晰,那么你就是大陆哲学家了。[i]
 
    这样来看,德里达的解构理论与分析哲学就对语言问题的高度关注而言,正可以说是殊途同归;而就解构主义拆解理性,一心攻破柏拉图以降逻各斯中心主义传统的宗旨来看,似乎又是分析哲学的大敌当前。或许诚如上面“清晰”的例子所示,这里面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英美哲学和大陆哲学传统之间某一渠道沟通上面的误解?更具体说,德里达和塞尔的论争,中间有多大的误解成分在里面?而此种误解又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英美哲学和大陆哲学学术训练的差异?这是本文欲予探讨的内容。
我们可以从德里达对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的解构说起。德里达1971年在蒙特利尔的一次会议上作过一次发言,题目是《签名事件语境》,讲演稿后来被收入他的《哲学的边缘》一书。这篇文献的主题是解构卒于1960年的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奥斯丁作为日常语言哲学牛津学派的主要代表,坚信哲学中的许多问题,都是起因于语言的误解,由此倡导言语行为理论,作为日常语言研究的一个经验主义的基础。它的前提是如果把语言看作时间和空间中一系列恰当的行为,那么达成清晰的、适如其份的意义,便将不是奢望。奥斯丁因此将言语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语言履行行为的“行为句”(performative),一类是传达信息的“陈述句”(constative)。虽然奥斯汀英年早逝,未及更深入展开他的理论,但是由他开创的言语行为理论很快成为分析哲学中的一个主流,迄至今日,影响未有稍减。
德里达在他的讲演里明确反对奥斯丁称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导出一个明确语境的思想,他以签名的事件为例,阐示语言具有“重复性”,即是说,在不同语境的影响下,语言的潜在意义会相应发生变化。这是一段容易被忽略的文字,然而对了解德里达的解构思想颇为重要。事实上,英美哲学界对德里达姗姗来迟的第一个抵制信号:1977年始言语行为理论的第一号人物约翰·塞尔对德里达的发难,就是围绕奥斯丁的理论展开的。塞尔指责德里达驳奥斯丁是牛头不对马嘴,由此可见欧洲大陆和英美哲学之间的隔阂之深。德里达继而撰长文反击,以他惯有的语言游戏式的解构作风引证塞尔自己的文字,继而称塞尔的攻击不值一道。当然塞尔的“攻击”并非不值一道,至少分析哲学的逻辑的严谨,是值得解构主义来认真对付的。
奥斯丁的陈述句和行为句之分应是针对20世纪初逻辑实证主义的语言观提出。如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就提出,一个命题或者说陈述只有描述了这世上的某种状态,可以因此证明是对是错,才是有意义的陈述,除此之外,其他一切陈述都不是真陈述,而是“伪陈述”。所以,“历来对于哲学所写的大多数命题与问题,并非谬妄,而是没有意义。所以,这类问题都是不能回答的,只能确定它们一无意义。哲学家的大多数问题与命题,都是由于人不懂得自己的语言的逻辑而产生的。这些问题同善是不是比美更多或较少是同一的问题。”[ii]根据这一实证逻辑,很难证明究竟是真是假的文学和美学,其结果只能是被一笔勾销。奥斯丁反对这一看法,建议把以往被人不屑一顾的“伪陈述”看作另外一种独立语式。这样我们就有了两类语句:其一是非真即假、描述一种状态的“有所陈之言”即陈述句;其二是无所谓真假,而是完成了某种行为,只有恰当和不恰当之分的“有所为之言”即行为句。行为句和陈述句的划分,一般认为是给得体的言语行为提供了一种“道德理解”,奥斯丁在这一意义上,也被视为道德哲学家。问题在于这里的“道德”容易成为一片糊涂帐。事实是德里达发难奥斯丁,锋芒所向首先就是言语行为及其“意向”之间的对应关系,强调行为句和陈述句之间的分野并不是绝对的,相反一个句子完全可以亦此亦彼,两者并不是互为排斥的。德里达一方面给了奥斯丁很高的评价,赞赏他对行为句这个“边缘”课题的开发。按照逻辑实证哲学,唯有或真或假描述一种状况的叙述句,才是语言的正宗和规范,而无法以真假来衡量的行为句,不是被看作有缺陷的叙述句,就是干脆被视为旁门左道一类。奥斯丁对行为句的阐发,因此是把这个森严的等级给颠倒了过来,表明行为句不但不是一种失败的叙述句,相反俨然以正统自居的叙述句,反倒成了行为句的一种特殊句式。换言之,德里达在奥斯丁的文字里读出了反仆为主,“边缘”置换成为“中心”的解构主义策略。
但德里达也在奥斯丁的理论里挑出一些漏洞。如奥斯丁拒绝以说话人的所思所想来解释意义,主张以言语惯例即语境的分析取而代之,这在事实上能不能行得通?比方说,他能避免重新乞灵于意向,而将意义再一次拉回到呈现于说话人当时意识中的某种状态上来吗?德里达从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奥斯丁的行为句理论:首先,奥斯丁似乎实心实意完全把话语行为看作交流行为,所以每一个言语行为,都要根据完成交际目的与否,来判断它的价值,这样就把无稽之谈一类挡在了门外。然而这样将“不认真”之言弃之不顾的做法,无疑是一个圈子绕下来,又回到了他的前辈们走过的老路,重新推出意向作为意义确证的准绳。其次,德里达指出,奥斯丁这一交流的思想相对来说是具有创意的。奥斯丁的行为句概念指示的并不是意义内容的传送,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指示了一种原初运动的交流,它被界定在普遍的行为理论之中,是某种效果的生产。所以就行为句来看,交流便是其原动力所在。其三,行为句和陈述句不同,德里达指出,虽然指示物这个概念疑窦重生,不过既然奥斯丁喜欢这个概念,那么我们可以说,行为句的指示物不是外在于行为句,也不是超越于它或者先在于它。行为句不是描述外在于语言的什么东西,反之它是生产出或者说转化出一种情境。陈述句固然也可以说是实现了某事,并且转化出某一种情境,但是这并不是它的内在结构、它的外显功能和宗旨所在,反之于行为句,它就是句子的内在结构、外显功能和宗旨所在。最后,德里达强调说,这样至少在其经典形式上,奥斯丁就不得不将行为句的分析同真理价值的权威、同真和假的二元对立分立开来,并且时而用力的价值或力的差异来替代它。这就是示言外之意和收言后之果的力量。正是在这一点上,奥斯丁使人想起了尼采,而尼采的思想细细思量起来,总是同英国人的思想有一种亲缘关系。由此德里达得出的结论是:
 
至少,就上面这四点原因来看,可以说奥斯丁之开拓交流的概念,完全是把它视为一个符号的、语言的或象征的概念。行为句是种本质上并不限于传送某个先已构成之符号内容的“交流”,而守护符号内容的是为自身的真理目标(作为“存在”去蔽,或作为合法陈述等值于事物本身的真理)。[iii]
 
    奥斯丁的分析因此在德里达看来,必然永远需要求诸语境,哪怕是云遮雾障,很难界说清楚的语境。各式各样可能影响到行为句事件的“谜点”,总是殊途同归于奥斯丁所谓的总体语境。而这些谜点之一,就是意识。即说话主体言语行为意向的意识在场。故而行为句的交流再一次成为某一种意向的意义交流,即便此一意义并不指向某一个先在的、外在的事物,或事物的某种状态。这一说话人和听话人的意向和意识在场,意味着一切都在包裹在一个统一的意义里面,没有什么能够脱逃,无论是约定俗成的惯例、语词的语法和语义要素,抑或是“播撒”这样的异延成分。
德里达由此表明他的明确立场:意义的产生不在于它的原生性的语境,相反在于它的可重复性。对此德里达指出,奥斯丁将不规范的“不认真”之言语行为悉尽排除在外,也是把“引用”排斥在外,无论是在舞台上、在诗歌里,还是在独白里的“引言”,统统被扫地出门。而“引用”所体现的重复性机制,恰恰是令行为句成其为可能的先决条件所在。所以一个看起来是自相矛盾的必然结果是,一个成功的行为句,用奥斯丁自己的话说必然也是“不纯粹”的行为句,纯而又纯的行为句其实是不存在的。关于不认真的言语行为,如开玩笑、写诗、舞台上演员的台词等等,奥斯丁的解释是语言在这类场合下,是处在特殊的形态中,用得机智却不认真,是“寄生”在它的正规用法上面,但诚如奥斯丁置入引号的“寄生”一词所示,德里达称这里人们见到的是种似曾相识的“补充”关系,这还是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老话。说明意义源出可重复性,德里达举了签名的例子:
 
签名的效果是这世界上最平常不过的东西。但是这些效果的可能性再一次同时也是它们的不可能性,即它们不可能达成纯而又纯的形态。即是说,为了发挥功能,为了取得合法性,签名必须有一个可予重复、再现和模仿的形式。它必须能够使自身同它生成时候在场的单一意向分立开来。正是这个同一性,在其身份和特性的转化之中,分裂了印鉴。[iv]
 
德里达最后以三点结论结束了他的这篇著名文章。第一,就像文字一样,交流并不是意义传输的手段,所谓意向和意义、话语和“意识交流”的交换。我们今天并非如麦克卢汉所说的那样在见证文字的终结,重建一种透明的、直接的社会关系;反之我们愈来愈多看到一种原型文字的历史展开,无论是言语的系统、意识、意义还是在场,都只是它的效果,必须依傍它来得到分析。第二,主导交流这个概念的语义视野因文字插入进来,变成了无以还原为“多义”的“播撒”,文字的阅读无以导出一种阐释学的解码,无以来解码意义和真理。最后,虽然古典的、“哲学的”、西方的这一类文字概念普遍得到了置换,但是旧名称势有必要保留下来,这就是“旧词新用法”的全部逻辑。因为传统哲学的二元对立从来就不是两个概念的平等对峙,而总是一高一低,解构主义因此从不标榜中立,而总是通过一种双重姿态、双重科学、双重文字,来颠覆此一二元对立的整个系统。
 
同塞尔的论争
约翰·塞尔作为20世纪70年代崭露头角的美国言语行为哲学家,为他的先辈奥斯丁辩护似是一个义不容辞的选择。塞尔在1977年第一期的《雕像》杂志上,刊出《重申差异:复德里达》一文,就奥斯丁的理论同德里达展开论争。塞尔提出,奥斯丁对“不认真”之言的排斥其实无关重要的:
 
奥斯丁的意思不过是这样:如果我们想知道是什么促成了一个诺言或一个陈述,最好别从戏文中演员在舞台的许诺,或小说中有关小说人物的陈述入手,因为显而易见,这类话语不是许诺和陈述的规范例子……奥斯丁准确地看到,有必要将有关寄生性话语的问题暂时搁置起来,以便先回答逻辑上居先的有关“认真”的话语的问题。[v]
 
塞尔这里当仁不让成了英美分析哲学对抗法国新潮理论的代言人。应当说塞尔对奥斯丁阐释也是哲学界对奥斯丁的普遍理解,但这理解显然并不符合德里达的口味。其实仅从这段答辩我们就不难看出,奥斯丁实际上是回到了他自己针锋相对的早期维特根斯坦的立场。所以德里达说,奥斯丁以排斥“不认真”的言语来说明意义,这与被他谴责的逻辑实证主义把说不上真假“无稽之谈”弃之如敝屣的做法,几无区别。他最终还是拥抱了被他否定了的东西。同一年刊于《雕像》杂志的《有限公司abc》一文中,德里达对塞尔为奥斯丁所作的认真和不认真的分辨,被认为几近游戏式的“文学”笔法:
 
我曾诚恳地承诺要认真。我遵守了诺言吗?我认真对待Sari(德里达这里故意拼错了塞尔的名字)了吗?我不知道我是否应该如此。我应该吗?他们自己的言语行为认真吗?我该说我自己害怕他们是如此吗?那将意味着我对他们的认真不十分认真吗?[vi]
 
德里达的反击因此被英美哲学界判定为典型的“不认真”之言,换言之它近似冷嘲热讽的揶揄风格,像文字游戏而不像是严肃认真的学术对话。但《有限公司abc》是一篇长文,这可见德里达对塞尔的指责是相当重视的。文章分为23节,各各以除总标题里的abc之外,从d到z中间的一个字母为题。且以缩写Sec表示德里达自己蒙特利尔的演讲文本,以Sarl表示塞尔的答复。这类自我解构式的语言,同样使人联想到奥斯丁本人留下的每每是妙语连珠、富有幽默色彩的那些可数的文字,它们又到底该算“认真”,还是“不认真”的话语?
我们可以来看许诺的例子。塞尔为许诺这个言语行为规定了八个条件,结论是如果生活中没有许诺的可能性,便不复有演员在舞台上的虚造式的许诺。一个生活中许下的诺言是真实的,一个舞台上许下的诺言却是一个赝品,是将真实诺言的惯用句式空空洞洞地重复一遍。但在德里达看来,这个程序满可以颠倒过来,其理论依据还是作为意义产生先决条件的可重复性。这是说,许诺这样一个言语行为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存在某种约定俗成的程序,某种可被重复的语式,而舞台上的许诺行为,无疑正是这个程序语式的范型所在。用德里达本人的话说:“一个行为句,如果它的程式未去重复哪个‘编码的’,或者说可予重复的陈述,换言之,倘若我藉以召开一次会议,启航一艘船,主持一次婚礼的措辞,未符合哪个可被重复的模式,故而不像某种程度上的‘引言’,这个行为句能够成功吗?”[vii]
塞尔对德里达的指责,主要是认为德里达曲解了奥斯丁的著作,换言之德里达属于法国哲学极尽抽象的那个悠久传统,格格不入与英美哲学严谨的经验主义风格。德里达的语词游戏和修辞技巧故而好比偷梁换柱,在好几个关键地方,曲解了奥斯丁的立场。所以奥斯丁到得德里达笔下已经是面目全非,差不多同奥斯丁的本来面貌全无干系。德里达有心解构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却偏偏避开了奥斯丁的严谨。另外德里达从奥斯丁文本中抽绎出来的一系列二元对立,诸如言语和文字、语境和可重复性、虚构和非虚构等等,其实是子虚乌有,并不见于奥斯丁的的文本。塞尔承认他并不全部认同奥斯丁的立场,但是他的认同程度,足以使他来认真反驳德里达的阐释。
以德里达的“文学式”哲学风格为法国哲学的象征或许冤枉。事实上抵制德里达的不仅有以塞尔为代表的英美分析哲学阵营,同样还有法国本土笛卡儿-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80年代德里达本人名扬天下的时候,在巴黎高师哲学系还始终未获正教授的职位,也许就是一个绝好的说明。对于塞尔的指责,德里达答辩说,一切都在文本之中,没有什么可以超越文本,相反奥斯丁的言语行为是为说话人的意向和语境的无边延伸所损害了。奥斯丁说假如听话的人聚精会神于语词的明晰性,那么说话人的意向就能得到传达,但是德里达设身处地自比听话的人,质疑说,恰恰相反,他是分心了,恰恰是那些次要的、侧面的、边缘的、寄生的、边界的成分对他显得如此重要,是许多东西的源泉,比方说快感,同时它们还洞察了某一个文本系统的总体功能。就“文本即是一切”这个典型的解构主义命题而言,文本无疑是取材于它的外部世界,外部必然把印记带到内部来。所以不奇怪我们看到德里达把塞尔的文本转录入以从d到z来标段的他自己的文本,以戏拟塞尔指责他对奥斯丁的误解、误读、误释、误用等等一切舛误。
耐人寻味的是塞尔也承认他也有可能因为没有跟随德里达的解构主义逻辑,整个儿误释了德里达。这样一场围绕“舛误”展开的批驳和反驳,显而易见有一个明确的靶子,那就是奥斯丁所追求的言语行为概念的精确性和明晰性,其目的最终是为交流。
 
三、真实和虚构
总的来看,塞尔的逻辑严谨和德里达洋洋洒洒、咬文嚼字的长篇解构,基本上是各人说各人的话,彼此的对话意向应是碰壁而归的。美国学者罗兰·项巴涅(Roland A. Champagne)在他1995年出版的《雅克·德里达》一书中,就德里达和塞尔围绕交流的言语行为论争作了如下分析。他指出,无论是塞尔复德里达还是德里达回敬塞尔,意向都是一个主要话题,即被接受的信息是不是吻合信息发出时候的意向。不消说,言语行为理论主张只要意向和意向的接受尽可能相吻,交流便告完成。德里达的蒙特利尔讲演则是质疑意向是一个事实,强调意向和事实上的接受可能南辕北辙。例如尼采就断想不到他会被希特勒的国家社会党尊为先驱。而在德里达的一些批评者看来,德里达长篇累牍反驳塞尔,是不是也一样分明在守护自己的意向,以使不受对方曲解?两人固然就意向、重复性、语境,以及阅读的性质这类问题交换了看法,从而如人所言,英美的实用主义和大陆的后解构主义语言哲学之间有了实质性的交流,但是这一交流与其说是意向的沟通,不如说是印证了德里达的原型文字哲学,即文字总是在拆解先已存在的东西,无论它是言语也好,踪迹也好,或者是另一个文本也好。项巴涅指出,德里达和塞尔都意识到文字的作为语言的独特性。德里达强调文字假如不能超越意向中的读者而被阅读,那么它就不成其为文字。而对于塞尔来说,说话人和受话人缺场的情况下,唯一随之发生变化的是接受的语境,即便说话人的意向依然有效,也是这样。
那么,假如认同德里达的名言“文本之外一无所有”,“真实”究竟又处在怎样一种地位?假如虚构可以作为文本,而不纯然是寄生在“非虚构”上而存在,那么它的“真实性”又是什么?项巴涅认为这里可以用德里达的框架理论来加以说明,即框架内部是为“真实”,框架外部则作为“他者”被排除在意义讨论的范围之外,故而框架的内部就创造了它自己的真理,成为德里达称之为的一种“不可能之真理的显现”。这里涉及到“翻译”的问题:
 
文本真实性的确证便是一个至为重要的行为,因为文本在显现“不可能之真理”。考虑到框架的外部即他者(且不论我们管框架的内部叫做什么)同样在申求另一种真实,我们又如何来作出这一确证?事实上,这是一种翻译的行为,德里达声称大学的目的就是翻译。故此他与塞尔的论争同样也讨论了翻译的问题,特别是文本的翻译。即便奥斯丁和塞尔认同言语行为,德里达则指向文本,它们是不是一致同意,语言就是将真实转化为其他什么东西的翻译?[viii]
 
塞尔和德里达的分歧这样来看,应主要是源自意向问题,即受话人接受的信息是不是与说话人打算传递的信息是一回事情。意向其实是回避不过去的问题。德里达致力于开拓文本中的盲点,可是德里达本人也每每是耿耿于怀他的解构工程会不会被别人误解。可见意向对于德里达本人的文本,也还不是陌生的东西。德里达反对的是在言语行为理论内部来阐释意向,反对以说话人或作者的意向作为准绳而认定文本应能清澈透明的那一类传统读法。这里德里达的立场同美国“新历史主义”如格尔兹(Clifford Geertz)的“厚重描述”(thick description)一类,又是殊途同归了。而德里达最终是在强调意义的不可确证性。据他说,笛卡尔的理性主义的形而上学,毋宁说是提供了一种虚幻的希望,仿佛人的生命可以遁出时间的定数,在概念中演变为纯粹意识,而在意义的王国中永世长存。故而他的所为,便是旨在阐明不存在这类封闭的意义结构,证实意义是—开放的,趋向无限延伸的过程。这里不管德里达同意与否,他对意义的解构,多少也就披上了一层本体论的形而上学的色彩。
塞尔沉默多年后,1983年又在《纽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被颠倒的词》一文。表面上评议乔纳森·卡勒的《论解构》一书,实则上还是针对德里达的思想。塞尔认为解构批评的招数,归纳起来无非是这样三个步骤:其一,逆转所谓二元对立的等级序次;其二,于作品中找出关键词语,以此为突破口来展示游戏的另外一面;其三,潜心推敲作品的边缘性状。他指责德里达思想混乱,实际上经常在论证过程中歪曲和变易论点,以致由此得出的一系列结论,如言语是文字的一种形式、在场是某种不在、本义即是隐喻义、理解是一种误解,乃至男人是女人的一种形式等等,看似玄之又玄,说到底却是他思路混淆,表达不清所导致,与真正的哲学、语言和科学并不相干。所以奉劝读者在此语言哲学的黄金时代里,还是专心事奉正统的言语行为及其语法是为正途,而不必盲目跟风解构。
比较塞尔和德里达的分歧,我们应当可以大致见出英美分析哲学,或者说逻辑实证传统同解构主义内省批判哲学的冲突交点所在。但诚如德里达对奥斯丁的解构阅读多少有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弊病,塞尔对解构理论的反批判,所涉及的也并不是内涵互通的同样范畴。因为假如“不合情理”一句话可以将德里达驳倒,解构理论席卷欧美的事实,除非人都变得走火入魔,根本就无法解释。回过头来看奥斯丁耿耿于怀的虚构的问题,我们发现一方面德里达批评奥斯丁是将虚构边缘化,把它看作寄生在非虚构的“标准话语”上的什么东西;另一方面塞尔则将奥斯丁笔下虚构和非虚构关系的立场,解释为一种“逻辑依赖”。即是说,虚构在言语行为理论内部,并不具有行为句和陈述句那样的独立范畴。在德里达看来,虚构和文学话语是哲学的中心问题,因为应是虚构,使得符号语焉不详。有鉴于语言及其通过虚构的构成是为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所在,那么虚构便理当位居中心,而不是给发落到边缘地带。而在塞尔看来,口头的或书写的言语行为应当由语境区分开来,而语境是凸现意向性,而不是话语的虚构性质。然德里达挑战言语行为理论,恰恰是要表明,虚构和真实可以一视同仁,等值并存,两者并不是一个孰高孰低的二元对立。而虚构和真实的矛盾,说到底也反映了文学和哲学的柏拉图早有述及的历史上的恩恩怨怨。
从更深的层次上看,围绕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德里达和塞尔展开的论争,其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为英美哲学和大陆哲学的隔阂使然?抑或德里达的解构理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文学的方法,还是本身是哲学解构之必然?这是值得认真探讨的。近年不乏一些分析哲学家开始来欣赏哲学文本的修辞读法,以及这样来读哲学可能读出来的结果。这意味读哲学同样可以具有多种读法。而假如塞尔和德里达的方法互补下来,恐怕没有人怀疑将是最为锐利且谨严的破解传统的哲学。毕竟解构主义并不是百无忌惮,将文本阐释的一切限制悉尽踢开,反之开门揖盗,迎进种种异想天开的曲解。事实上,德里达始终未敢稍有忘却为哲学文本做辩护,他对哲学的钟情是肯定胜过文学的。
 
 


[i] 惠勒:《作为分析哲学的解构》(Samuel C. Wheeler III, Deconstruction as Analytic Philosoph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2.
[ii]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003。
[iii] 德里达:《签名事件语境》,见蓓琪·加缪夫编:《德里达读本:盲目之间》(Derrida, “Signature Event Context”, Peggy Kamuf ed. A Derrida Reader: Between The Blind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1, p. 98-99.
[iv]德里达:《签名事件语境》,见蓓琪·加缪夫编:《德里达读本:盲目之间》,第107页。
[v]约翰·塞尔:《重申差异:复德里达》,载《雕像》(John Searle, “Reiterating the Difference: A Reply to Derrida,” Glyph),1,1977,pp.204-205.
[vi] 德里达:《有限公司》,见《雕像》,2(1977),第251页
[vii] 德里达:《签名事件语境》,见蓓琪·加缪夫编:《德里达读本:盲目之间》,第104页。
[viii] 罗兰·项巴涅:《雅克·德里达》(Roland A. Champagne, Jacques Derrida), New York: Twayne Publishers, 1995, p/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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