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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绪尔符号学说的回顾与评价

作者:卢德平  来源:网络转摘  浏览量:10404    2009-08-19 13:35:14

 

索绪尔(1857─1913)作为近代符号学的创始人,首次正式提出并确立符号学这门学科。索绪尔的符号观对后世的影响众所皆知,但索绪尔的符号学体系中的盲点却很少有人提及。如何正确认识索绪尔符号理论的核心内涵,是符号学研究的首要课题。
 
一、             符号学定义的辨析
 
可以认为,索绪尔对符号学的贡献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首次正式提出符号学这门学科。第二,明确指出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的本质差别。第三,对语言符号的符号特性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关于符号问题的研究,并非始于索绪尔本人。众所周知,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在中国,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围绕符号现象展开了大量争论。争论的对象主要是语言符号,争论的问题的实质,主要是关于语言符号与所代表的对象之间存在着何种性质的关系。也即是否认为语言符号与所指对象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自然关联,也即语词的形成是否可以加以论证,是否可以从所代表的对象内部寻找到语言符号的成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解答形成了古希腊的“自然论”和“约定论”,在中国也相应产生了“唯名论”和“唯实论”。这样的争论,直至今日仍然没有终结。
索绪尔提出符号学这一学科,并不是仅仅基于对语言史上有关争论的检讨和反思。更重要的是,他洞察到,人类社会在表达和传递有关周围环境和自身的认识成果时,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使用了众多相对自足的形式系统。这些形式系统具有非常明显的共性,也就是能在不同程度上代替、代表、反映所要表达的主客体对象。换句话说,就是能指涉非形式系统自身的某种他物。这种共同特性的存在为确立一门学科,并将所有种类的形式系统纳入其考察范围,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把各种具有指涉功能的形式系统放在同一学科的框架内加以比较,也有利于辨析其间的本质和非本质的差异。索绪尔之所以提出符号学这一学科,根本上是受上述两条思维线索启发的结果。
索绪尔指出:“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系统,因此,可以比之于文字、聋哑人的字母、象征仪式、礼节仪式、军用信号等等,等等。它只是这些系统中最重要的。
因此,我们可以设想有一门研究社会生活中符号生命的科学;它将构成社会心理学的一部分,因而也是普通心理学的一部分;我们管它叫符号学。它将告诉我们符号是由什么构成的,受什么规律支配。因为这门科学还不存在,我们说不出它将会是什么样子,但是它有存在的权利,它的地位是预先确定了的。语言学不过是这门科学的一部分,将来符号学发现的规律也可以应用于语言学,所以后者将属于全部人文事实中一个非常确定的领域。
确定符号学的恰当地位,这是心理学家的事,语言学家的任务是要确定究竟是什么使得语言在全部符号事实中成为一个特殊的系统。”[1]
索绪尔的这段话在国际符号学文献里已经被引用无数次。许多符号学家只注意到这段文字的后半部分的价值,而没有真正读懂索绪尔这段话前半部分的真正含义。我们认为,索绪尔的这段话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第一,语言符号与文中列举的其他非语言符号之间具有若干共同的特点:都能表达或传达某种不同于自身的他物。无论是语言符号,还是非语言符号,所表达或代替的对象并不是传统上所理解的客观有形的事物,而是人们对这些对象进行认知后所形成的观念。关于这一点,索绪尔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以下简称《教程》)一书里,通过批判将语言符号等同于事物的分类命名集的幼稚符号观而给予了特别的强调。
第二,语言符号与其他非语言符号一样,都是相对自足的表达系统。关于不同符号系统之间赖以区别的标准或标志,我们的日常直觉经验已经揭示了一部分,但远不是全部。无论是语言符号,还是文字符号、礼仪符号、军用信号,都分属于相对独立的符号系统。这些符号系统都可以表达近似或基本相同的观念,相互之间都存在着转译的可能。我们可以把一定的观念用口头语言表达出来,也可以写成文字加以表达,还可以借助特定的场景、人体姿态、道具等排练仪式这一具象化的方式来进行表达。我们还可以借助其中任何一类符号系统来对另外的符号系统进行元符号的描述。比如,我们可以用语言符号描述某一仪式的整个场面和各种细节。由此可见,各种不同类型的符号系统之间存在着大量转译的可能。但这仍然没有说明这些相对独立,又能互相转换的符号系统之间所存在的本质区别特性,以及辨析它们的客观依据。这里必须指出,由于索绪尔把语言符号的能指侧面固执地定位于对语言符号的结构系统产生影响的差异性形式特征,而忽视了在他看来次要和微不足道,恰恰又是我们区别不同符号系统属性的一条重要依据:符号能指的物质形式和质料。我们说这是语言符号,那是文字符号,另外的一些是礼仪符号、军事信号,并不是依据这些符号系统所表达的观念上的差异,而恰恰正是它们不同的具象方式和表达平面的质料对划分其间的界限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语言是诉诸我们人的听觉的,文字是诉诸视觉的,仪式既诉诸视觉又诉诸听觉,军用信号也是既诉诸视觉又诉诸听觉的。视觉和听觉上的物质差别在我们区别这些符号系统的时候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语言符号系统在所有符号系统中居于最为重要的地位。索绪尔在《教程》里反复强调了语言符号的重要性。其实,关于语言符号的重要性问题,许多有影响的语言学家都做过类似的论述。
萨丕尔指出:“有声语言优先于其他种类的传达表象过程。”[2]
本旺尼斯特也认为,“语言是典型的象征表现形态,其他所有的传达体系均由此派生出来,并以此为前提。”[3]
但没有哪一位学者象罗曼·雅可布森那样,考虑到从语言发生学的角度寻求实证根据。罗曼·雅可布森指出,“相对于所有有意图的符号活动,语言符号的优先性,通过对儿童的成长过程的研究而得到证实。初步学习语言后的儿童的身体姿势,明显不同于尚未掌握任何语词的婴儿的反射运动。”[4]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语言符号在所有符号系统里所处的地位是由几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是语言符号在符号本质问题上所表现出的典型性,二是语言符号在与其它种类的符号并用时表现出的普适性特点,以及语言符号本身使用场合的普遍化。三是语言符号相对于其他种类的符号系统,在生产和传递上显得更经济,更可行。
索绪尔对语言符号重要地位的认识,基本上是依据对上述第一条因素的考察。其他两方面的因素,更多地需要实证资料,《教程》里没有提供。巴尔特把第二条因素的重要程度推到极端,甚至提出和索绪尔完全相反的学科归类,也即认为语言学包容了符号学。这实际上是由于观察问题的重心不同导致的,而不是本质的分歧。
    罗曼·雅可布森说得更精辟:“简言之,符号学的主题就是信息的转达,而语言学的领域则局限于语词信息的传达。因此在这两种人文科学里面,后者的视野较窄。但另一方面,语词以外的所有人类的传达,都是以语词的信息路径为前提,而相反的包容关系不成立。”[5]
   列维—斯特劳斯的考察范围更加宽广。他把人类的所有交流或传达活动放在信息的传达这一框架内加以审视,指出了其间的共同特点。从如此广泛的符号活动出发来界定语言符号至高无上的符号学地位,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索绪尔的符号理论在实证方面的困难。根据列维—斯特劳斯的解释,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交流都是在三个不同的平面上发挥作用的:即信息的交换,物品(商品和服务)的交换,以及女性的交换(或者照一般公式化的说法,配偶者的交换)。需要指出的是,交流的所有这些平面,都是以语言为基础的。第一,就起源而言,这些平面都以语言的存在为前提。第二,这些传达形式都伴随着语言或其它符号。第三,这些交流形式即使在现实中尚未予以语言处理,但都可以进行语言处理,也即可以转译成语言信息。
 
二、             能指和所指:补充分析
 
谈到语言符号的本质,首先必须考虑到语言符号的基本构成要素。索绪尔认为任何语言符号的单位都是由音响形象和概念组成的结合体。从二者之间所存在的表现关系看,也可以视为能指和所指的结合形态。这与传统上把语言符号简单地当作词和物的结合形式的做法有本质的不同。这里,能指的构成要素“音响形象”,不同于立足于发音人的生理学和物理学意义上的语音连续体,而是以听话人为中心的语音听觉效果,它最终诉诸听话者的心理。这对语言研究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上的转变。语言符号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单纯地考虑如何说,而是如何为听或理解而说。索绪尔在这一问题上之所以得出新的认识,一个重要的原因,大概就是由于他对于以前的语音学研究不考虑语言符号的表情达意的目的而孤立地采取纯粹科学主义的研究态度感到不满。但索绪尔把这一问题推向了极端。
索绪尔意识到,要对语言的全部发音机制加以穷尽的研究,在经验上几乎没有可能。用他的话来讲,“要把言语行为的一切细节都摄成照片却是不可能的;一个词的发音,哪怕是一个很短的词的发音,都是无数肌肉运动的结果,是极难以认识和描绘的。”[6] 正是这种困惑,迫使索绪尔去寻求能对语言符号系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语音要素,这就是一定语言共同体的听话人所感觉到的语音差异。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昭示了后来音位学的发展趋势。索绪尔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比喻大师。每当他想说明一种新的概念或术语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比喻这个修辞武器。在说明这一问题时,他也运用了许多比喻。这种表达方式固然有助于理解他的一些语言学观点,但也给后来者解读索绪尔的语言学理论留下了许多盲点。
索绪尔说:“试就言语所必需的发音来考虑:发音器官对于语言是外在的东西,正如用来转写摩尔斯电码的发报机对于这电码是外在的东西一样;而且发音,即音响形象的实施,决不会影响到系统本身。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把语言比之于交响乐,它的现实性是跟演奏的方法无关的;演奏交响乐的乐师可能犯的错误决不致损害这现实性。”[7]他还说:“此外,声音是一种物质要素,它本身不可能属于语言。它对于语言只是次要的东西,语言所使用的材料。任何约定的价值都有这个不与支持它的、可以触知的要素相混的特点。例如,决定一枚硬币的价值的不是它所包含的金属。一枚在名义上值五法郎的硬币所包含的银可能只有这个数目的一半。它的价值多少会随上面所铸的头像以及在政治疆界的这边或那边使用而不同。语言的能指更是这样;它在实质上不是声音的,而是无形的——不是它的物质,而是由它的音响形象和其他任何音响的差别构成的。”[8]
索绪尔没有能够认识到,货币符号系统与语言符号系统,虽然在能指平面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可类比性,但是在借以区别不同系统的时候,所涉及的能指结构存在着很大差别。当我们区别开英语和德语,日语和汉语等不同语言系统的时候,在能指平面上依据的是具有区别功能的语音特征,即结构语言学所谓的音位特征。但这些语言系统所依附的语音载体??语音连续体,即能指的物质质料,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换句话讲,无论哪种语言,都是以人类的自然声音,而非其他物质材料为承载前提的。在这一点上。索绪尔是对的。货币符号系统明显不同。一国的货币与另一国的货币赖以区别的“能指”特征,除了货币的物质形式外,还有货币的物质质料。人民币与美元的区别,无论硬币,还是纸币,固然主要表现在币面上所印的不同文字图案,以及两类货币不同的几何尺寸,但作为两类货币的物质质料的纸张和金属成分也构成其间重要的“区别特征”。如美元纸币中的金属丝,人民币(旧版)就没有。用印刷人民币的纸张去印刷美元的图案,不嵌入美国特有的金属丝,仍然是假钞。语言不一样。用中国人的声带发出的英语,仍然是英语,并不能由此否定其语言属性。用日本人的声带发出的法语仍然是法语,而不是日语。我们可以说,没有金属丝,而只印有华盛顿头像的纸币是假美元,或不是美元。但我们不能说带有中国人口音的英语是假英语,或不是英语。
索绪尔的形象性比喻留下的盲点当然远不止这些。实际上,符号能指的物质质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符号的系统属性。索绪尔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出的矫枉过正的理论弱点,也不是像某些索绪尔研究专家所说的仅仅是忽视能指的物质因素那样简单。这实际上涉及到对语言符号与其它符号的本质差别的认识问题。换句话说,语言符号的本质特征是否就是像索绪尔所说的主要表现在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和线性的特点上,还是应该把能指的物质质料连同其形式特征一道考虑进来。
 
三、             任意性和线性原则再考察
 
索绪尔认为,任意性和线性是语言符号的两条最基本、最典型的特征。其中,任意性
特征成为贯穿索绪尔《教程》的一条最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当然,任意性并不是语言符号的独有特点。在能指和所指关系上表现出任意性,或无理据性特点的符号系统有许多种。
其实,早在索绪尔之前,语言学家惠特尼就已经指出过语言符号的任意性问题,差别仅仅在于,惠特尼没有能像索绪尔那样对此加以系统的论述,并把它提高到作为语言符号的最重要的一条原则的地位。惠特尼说:“世界上没有任何语言,在词和观念之间存在着内在、根本的关联。将人的交际手段与其他动物的传达方式区别开的根本差异,就在于后者是本能的,而前者是任意和约定的。只举出一种情况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对每一个对象客体而言,世界上有多少语言,就有多少名称。甚至在拟声或模仿成分最明显的情况下,如“布谷鸟”(cuckoo)这个词,除了方便之外,并无什么必然的联系。如果说存在着某种必然性的话,那么也应该同样推及到其它的动物和声音,甚至所有的语言。事实上,为表达这些观念,在其他地方使用的是完全不同的名称。”[9]
语言符号的任意性,主要是指在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两侧面之间不存在任何可以论证的实质性关系。换一个角度说,能指是什么形式不取决于所指如何。至少就绝大多数语言符号单位而言,采用什么样的能指形式,并不需要从它们所要代表的所指内容中寻找任何物质依据。也就是说,语言符号的所指无法要求其能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之处于前后相继或因果关联的关系。同时,所指也不能要求能指在外形上与之具备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对于索绪尔提出的这一原则,历来非议最多的根源,基本上还在于如何理解任意性这一术语的真正含义。声音象征论者的主张,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若干语言符号与所指对象之间存在着听觉上或视觉上的物质相似性。但如果根据索绪尔对所指范围的界定,即所指是概念,而非具体有形的客体,那么,声音象征论自然就站不住脚。理由很简单:语言中的若干拟声词或感叹词确实和这些词所指的对象客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听觉上的相似性,但是和关于这些对象客体的认知形态,即概念之间毫无任何相似性可言。我们可以说,汉语中的/mao/与一定的动物的叫声,有一定程度的听觉上的相似性,但是和关于这种动物的汉族人的思维概念之间并没有任何相似性可言。相反,在句法平面,我们也许可以说,能指的形式与所指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似性。比如,句法结构的长度和复杂性也许对应于所表达的概念的冗长和复杂。
关于任意性原则的这类弹性问题,其实索绪尔也注意到了。《教程》专门为此另辟一节讨论了符号的所谓相对任意性和绝对任意性。问题在于许多索绪尔研究专家没有能读出索绪尔这一节所暗示的深层含义。索绪尔给我们的启示就在于:语言符号在单纯词平面表现出很高的任意性,而在其他更高的语言平面,如复合词、派生词、乃至句子、语段、话语、篇章等平面则表现出较低的任意性,甚至发展为很高的理据性。
索绪尔指出:“符号任意性的基本原则并不妨碍我们在每种语言中把根本任意的,即不能论证的,同相对任意的区别开来。只有一部分符号是绝对任意的;别的符号中却有一种现象可以使我们看到任意性虽不能取消,却有程度的差别:符号可能是相对地可以论证的。”[10]在这里,索绪尔又举例说:“例如法语的vingt‘二十’是不能论证的,而dix-neuf‘九’却不是在不同程度上不能论证,因为它会使人想起它赖以构成的要素和其他跟它有联系的要素,例如dix‘十’,neuf‘九’,vingt-neuf‘二十九’,dix-huit‘十八’,soixante-dix‘七十’等等。分开来看,dix‘十’和neuf‘九’跟vingt‘二十’一样,但是dix-neuf‘十九’却有相对的论证性。”[11]
索绪尔举的例子其实分为单纯词与合成词两类。当然,他在其它地方还提到派生词的情况。这里重要的不是词的分类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两种语言单位在二重分节以后的语法地位。上述例子中的/vingt/, /dix/, /neuf/,孤立开来看都是任意性单位。但当它们充当复合词的成分的时候,就处于一定的句段关系和联想关系之中。联想关系所提供的类比范式,使得语言使用者(这里是法语使用者)感觉到上述法语符号单位具有某些相对恒定的语义关联。句段关系则为辨认某种理据性特征提供了语境标志。从语言分析的角度看,对复合词的语法分析,在第一次分节后所获得的符号单位是两个以上的语素,其中任何一项语素都是能产的,在构词法上是可以论证的。相反,单纯词在第一分节后,就已经达到不可再分的最终语法单位。这里所提到的句段关系,作为语言符号单位的可论证性形式标志,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只有处于句段关系的语言单位,才能表现出可论证的理据性。句段成分越多,句段关系越复杂,可论证的依据就越充分。这实际上开后来语言图象性问题研究的先河。从这个意义上说,索绪尔的这段论述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
对于句段关系在这一问题上的重要性,索绪尔概括得再精当不过了:“每个例子的论证性是由什么决定,这里不是探讨的地方;但句段的分析越是容易,次单位的意义越是明显,那么论证性就总是越完备。”[12] “如果不抠得太死,以便看到这种对立的一种形式,那么我们可以说,不可论证性达到最高点的语言是比较着重于词汇的,降到最低点的语言是比较着重于语法的。这不是说,“词汇”和“任意性”,“语法”和“相对论证性”始终各各同义,而是说他们在原则上有某些共同点。这好像是两个极端,整个系统就在它们之间移动;又好像是两股相对的潮流,分别推动着语言的运动:一方面是倾向于采用词汇的工具——不能论证的符号;另一方面是偏重于采用语法的工具,及结构的规则。”[13]     
当然,索绪尔在这一问题上也表现出相当的谨慎,这也给后来的语言图像性课题的研究留下了争论不休的话题。正如《教程》所说:“一切都是不能论证的语言是不存在的;一切都可以论证的语言,在定义上也是不能设想的。在最少的组织性和最少的任意性这两个极端之间,我们可以找到一切可能的差异。各种语言经常包括两类要素——根本上任意的和相对的可以论证的——但是比例极不相同,这是我们进行语言分类时可能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14]
我们认为,关于任意性问题的实证依据至少有两类:一是语言系统自身表现出能指的差别。二是其他许多非语言符号系统,与语言符号明显不同,其能指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指。
关于第一类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同一语言系统内部若干相同的能指形式经常对应于不同的所指内容,如词汇平面的同形异义词,就是以同样的语音组合形式去表达完全不同的概念的语言符号单位。反过来,也可以看到,同一语言系统内部若干不同的能指形式总是对应于近似或相同的所指内容,如词汇平面的同义词或近义词。这种现象反证了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之间无理据或任意的特殊关联。就不同的语言系统而言,语言符号在能指与所指之间所表现出的任意性特征更加明显。比如基本相似或相同的概念,用不同的语言形式表达,其语音组合形态大为不同。索绪尔举例说道:“例如‘姊妹’的观念在法语里同用来做它的能指s-o-r(soeur)的这串声音没有任何内在的关系;它也可以用任何别的声音来表示。语言间的差别和不同语言的存在就是证明:‘牛’这个所指的能指在国界的一边是b-o-f(boeuf),另一边却是o-k-s(Ochs)。”[15]
关于第二类情况,必须指出,索绪尔之所以提出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原则,并把它提高到作为语言符号最本质、最典型的特征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索绪尔对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所作的深刻比较。索绪尔指出:“曾有人用象征一词来指语言符号,或者更确切地说,来指我们叫做能指的东西。我们不便接受这个词,恰恰就是由于我们的第一个原则。象征的特点是:它永远不是完全任意的;它不是空洞的;它在能指和所指之间有一种自然联系的根基。象征法律的天平就不能随便用什么东西,例如一辆车,来代替。”[16]这里,索绪尔所说的象征符号与流俗意义上的象征现象并不完全一致。与皮尔斯所说的象征(symbol),在术语的含义上相差更大。皮尔斯所说的象征符号,相对于其他两类符号,即图象符号(icon)和标引符号(index),自成一类,主要包括在符号的表现体和所指对象之间缺乏自然关联的符号系统,大致接近于索绪尔所说的任意性符号。但索绪尔所说的任意性符号仅局限于语言符号,而皮尔斯所说的象征符号,除语言符号之外,还包括其它表现出这一符号特性的非语言符号系统。根据皮尔斯的分析结果,在实际的符号事象里,往往可以看到三种类型的符号特性并存在一起的情况。因此在皮尔斯的著作里,我们可以看到因三种基本的符号类型结合在一起而导致的种种复杂的符号形态分类。这和索绪尔为追求系统的严密和整一而放弃对许多例外的符号现象进行考察的做法明显不同。再就流俗意义上的象征符号而言,比如我们日常所说的中国国旗是中国的象征,除了认为红色与烈士的鲜血之间存在着物质上的相似性,四个小星星环绕着一个大星星的图案与56个民族团结在中央政权周围之间存在着类比关系外,当我们说国旗是国体的代表时,仅仅在于用一种具象的物质去表示一种相对抽象的政治观念。当我们在联合国会议中心的广场上看到中国国旗与其它国家的国旗并排飘扬的时候,国旗上这些图案的差别就还被还原为仅仅是区别开不同国家的标志。国旗与国家的构成之间原先有理据的自然联系就被简化为任意性程度很高的分类图案。
当然,索绪尔作这种比较的根本目的,是要强调,语言符号的能指不受所指的约束,不是由所指依据一定的物质形状、物理特性决定的。反过来说,其他一些非语言象征符号,其所指则在自然关系,比如自然类比性、物质形态等方面决定、制约着能指的形态。索绪尔所说的法律与天平之间的自然关系,也许可以解释为在法律的公正性形象与天平的平衡价值之间存在着可以类比的属性。
这里,我们可以以地图为例,补充说明索绪尔的观点。一幅北京地图,可以看作是北京城区结构的符号。地图上的图表,如线条、圆环等建筑标志,必须在比例上符合北京市有关建筑物彼此间的实际距离。地图作为能指,其结构形式由所指——北京市区布局所决定,二者间的理据性关系非常明显。为避免制图工作中的任意性,避免地图能指与市区布局所指之间失去紧密的联系,沦为不符合实际的任意性符号,政府成立了相应的测绘、出版机构,其目的就是要维护地图符号的理据性。语言符号的情况恰恰相反。
索绪尔为此总结道:“别的人文制度——习惯、法律等等——在不同的程度上都是以事物的自然关系为基础的;它们在所采用的手段和所追求的目的之间有一种必不可少的适应。甚至服装的时式也不是完全任意的:人们不能过分离开身材所规定的条件。相反,语言在选择它的手段方面却不受任何的限制,因为我们看不出有什么东西会妨碍我们把任何观念和任何一连串声音联接起来。”[17]
我们曾经指出,符号的根本目的是替代、代表不同于自身的他物。如果一种符号的能指不再受所指在物质属性方面的制约,在理论上就意味着复制和再创造的高度自由。名人字画之所以难以临摹、复制,从符号学的角度讲,实际上就是由于这种符号生产活动要求能指在每一细节上,哪怕是油墨、色彩的配置、光亮的处理等方面,都要和所指原画毫无差别。即使是再高明的赝品高手,也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要完成这样的符号过程非常困难。语言符号在能指和所指之间所表现出的任意性特点,使得语言符号的大规模复制成为可能。中国有12亿人每天在复制形形式式的汉语符号,这一事实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在语言符号系统里,能指相对于所指所表现出的这种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度的。社会规约的引入限制了能指的这种自由。当然受到社会规约限制的符号系统并不仅仅是语言符号,交通信号、仪式符号、体态符号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会规约的限制。这一点,索绪尔充分注意到了。他说:“顺便指出:等到符号学将来建立起来的时候,它将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那些以完全自然的符号为基础的表达方式——例如哑剧——是否属于它的管辖范围。假定它接纳这些自然的符号,它的主要对象仍然是以符号任意性为基础的全体系统。事实上,一个社会所接受的任何表征,原则上都是以集体习惯,或者同样可以说,以约定俗成为基础的。例如那些往往带有某种表情的礼仪符号(试想一想汉人从前用三跪九叩拜见他们的皇帝)也仍然是按照一种规矩给定下来的。强制使用礼节符号的正是这种规矩,而不是符号的内在价值。所以我们说,完全任意的符号比其他符号更能实现符号方式的理想;这就是为什么语言这种最复杂、最广泛的表达系统,同时也是最富有特点的表达系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语言学可以成为整个符号学中的典范,尽管语言也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系统。”[18] 索绪尔还补充道:“任意性这个词还要加上一个注解。它不应该使人想起能指完全取决于说话者的自由选择(我们在下面将可以看到,一个符号在语言集体中确立后,个人是不能对它有任何改变的)。我们的意思是说,它是不可论证的,即对现实中跟它没有任何自然联系的所指来说是任意的。”[19] “能指对它所表示的观念来说,看来是自由选择的,相反,对使用它的语言社会来说,却不是自由的,而是强制的。”[20]
语言符号的这种自由与不自由的矛盾,确实也困惑了其他许多语言学家。为了在这种矛盾的语言现象的背后寻找到某种可以折衷的规律,本旺尼斯特提出“必然性”的范畴,以取代索绪尔的“任意性”概念。列维—斯特劳斯则认为语言符号先验任意,后验不任意。
与任意性原则并行的另一条重要的原则,是语言符号的线性特点。索绪尔在《教程》里虽然把能指的线条特征视为语言符号的第二个重要原则,但就这一问题论述不多。索绪尔说:“能指属听觉性质,只在时间上展开,而且具有借自时间的特征;(a)它体现一个长度,(b)这长度只能在一个向度上测定:它是一条线。它跟视觉的能指相反:视觉的能指可以在几个向度上同时并发,而听觉的能指却只有时间上的一条线;它的要素相继出现,构成一个链条。我们只要用文字把它们表示出来,用书写符号的空间线条代替时间上的前后相继,这个特征马上就可以看到。”[21]
索绪尔的能指线性原则很多程度上是基于语言符号的认知途径。“视觉的能指可以在几个向度上同时并发”这句话没有错。除语言符号外,许多直接诉诸视觉的符号,如图画,是同时把各种符号成分映射到感知者的视觉上的。这里不存在前后相继的线性特征。当然,我们可以为了感觉的精细化,先集中注意其中某些视觉要素,但这种感知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语言符号由于以声音为载体,所以直接诉诸感知者的听觉。然而听觉对声音的感知,并不强制要求线性。当我们听到一首交响乐时,由不同乐器演奏出的声音同时作用于听觉。语言符号的声音,与音乐的声音,在作用于听觉时,有什么根本的差异呢?看来线性特点的根本依据不在于感官的差别,而是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因。再回到语言符号的问题上来。语言符号由于是以一个个音义结合体为单位发出的,无论从发出者还是接受者考察,复数符号单位的同时发出在发音生理上是无法想象的。另一方面,同时能理解复数的语言符号单位也是很难想象的。看来,不是听觉决定了语言符号的线性特点,而是发音的生理能力以及与听觉结合在一起的人类理解模式决定了语言符号的线性特点。
对于索绪尔所提出的这一重要原则,罗曼·雅可布森曾提出过非议。他在《音义六讲》(Six Lectures on Sound and Meaning: MIT Press, Cambridge Mass., 1937)一书里以超音段音位节律特征为例,分析了语言符号的非线性感知方式。不过,这一点索绪尔在《教程》里也注意到了。他认为,超音段节律特征附着于音段音位,无需前后相继的不同的发音动作。索绪尔说:“在某些情况下,这表现得不很清楚。例如我用重音发出一个音节,那似乎是把不止一个有意义的要素结集在同一点上。但这只是一种错觉。音节和它的重音只构成一个发音行为,在这行为内部并没有什么二重性,而只有和相邻要素的各种对立。”[22]
 
四、三种语言符号的尝试
 
索绪尔认为语言事象可以分成言语活动、语言、言语三部分。在这个框架内,索绪尔所说的语言符号仅仅是语言层面的符号,而不包括言语的符号,也不能等同于言语活动的符号。在索绪尔看来,这样分类,除了体系上的整齐和相对自足外,还可以排除一些对语言系统无关紧要的变体因素。这些变体要素也因此统统被打入言语的冷宫。语言是交流的符号,只有在交际中,语言符号的生命才能存活。即使是交际过程中的各个层面的变体因素,也履行了语言符号的一些职能,有一些甚至对语言系统本身产生了普遍的影响。当然,索绪尔这样分类,尤其是明确界定出语言与言语和言语活动之间的界线,也有助于说明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述如下:
语言中的符号单位,由于排除了不同的语言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变异,因而在反复使用或复现时,表现出很高的同一性。从一定的语言共同体的成员的语感判断,一定的语言符号在复现时,无论在语音还是语义上都是相同或近似的。语言单位的同一性为同一语言社区中不同的使用者之间的交际提供了共同的代码,从而保证了交际的有效。索绪尔在《教程》里就此问题专门作了讨论。他说,“我们在一次讲演中听见好几次重复着Messieurs!‘先生们’这个词,感到每一次都是同一个词语,但是口气和语调的变化表明它在不同的段落中在语音上带有明显的差别 ——跟在别的地方用来区别不同的词一样明显。此外,即使从语义的观点看,一个Messieurs!和另一个Messieurs!之间也没有绝对的同一性,可是我们还是有这种同一性的感觉。”[23] 罗曼·雅可布森从通信理论的角度把这个问题表述得更透彻。他指出:“发信者与收信者双方,即使在空间或时间上分离开来,二者之间也由某种内在的关系而维系在一起:发信者所用的符号与收信者了解并做出解释的符号之间,肯定存在着某种等价性。如果没有这种等价性,信息就变得无效……这样的信息即使到达收信者,也不会对收信者产生任何影响。”[24]
这一问题其实涉及到符号生产和传达过程中的一条重要的规律,即“型”(type)和“例”(token)的矛盾统一性。这种情况也可以用其他一些术语加以表达,如“符号图式”(sign-design)和“符号事象”(sign-event)。在每一符号单位复现时,同一性的属性是“型”,而包含着同一与差异两方面特性的是具体的“例”。我们在这篇文章里看到“符号”这个语言符号复现了多次,但我们说所有复现出的“符号”是同一个词。这里同一个词的概念就蕴含着“型”,而复现了多少次的“符号”这个语言符号也同时就有多少个“例”。
把语言和言语分开,简化了语言在传达过程中有可能履行的丰富职能。索绪尔认为语言符号的所指仅仅是概念,这就把语言符号的意义仅仅局限于认知职能,而说明不了罗曼·雅可布森所提出的其它五种基本职能。无独有偶,萨丕尔也看到认知职能在语言符号基本功能中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语言分析的出发点。
当然,如果把语言符号仅仅限定为语言的符号,而不包括言语的符号,只注重语言符号在复现过程中表现出的同一性,索绪尔的观点无可非议。正是认知职能在语言符号中的首要性使得索绪尔的理论变得矫枉过正。不过,索绪尔也看到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语言符号的意义不等于所指概念,还包括该符号与其它符号在能指和所指两个侧面形成的差异,用他的话来讲,也即语言符号的价值。语言符号的价值这一概念的引入,摆脱了孤立看待单个语言符号的机械方法的限制,变为从一定的语言符号与其它语言符号所形成的语境来界定其地位。但索绪尔所说的价值,在所指侧面仍然局限于概念上的差异。问题仅仅是提出来,而没有拓展开来。
如果把语言符号的范围推广为语言的符号和言语的符号两类,而不是像索绪尔所做的那样将二者分隔开来,进而排除对言语符号的考察,那么,我们也许会对语言符号的本质获得更全面的认识。
例如,英语的/big/一词,不同的人可以根据表达时的不同情感需要,发成/big/或/bi:g/。这里,音量上的区别,即短音和长音,并不改变“big”这个词在英语里指某种物体的相对体积概念,也即它的认知职能或意义,但可以传达出使用者不同强度的情感差异。后者有强调职能,而前者没有。这种现象只有用言语符号的职能才能解释清楚。同样,在北京话的部分连读变调现象里,我们也可以通过言语符号在能指上的变异,来推知说话人的文化层次和生活区域。对此林焘、王理嘉分析得很精当:“有不少世居北京的地道北京人把去声连读时的前一音节变读成[|/35],和阳平声同调值,“现在”读得和“闲在”同音,“注意”读得和“竹意”同音,这种现象遍及北京城区和近郊,主要存在于文化层次较低的人随随便便的日常谈话之中,是北京话的内部方言歧异,不能算是普通话。”[25]
关于言语符号不亚于语言符号的重要性,我们可以用罗曼·雅可布森的话来作总结:“听话人所具有的各种语言特性的代码,并不意味着包容了从听到的语言信息的声音里所获得的全部情报。从信息的语音形态里,他可以获得借以辨认发信者为谁的线索。通过对说话人的符号代码和自己的符号代码的比较,听话人可以推测出发信者的出身、教养、社会环境。通过实际发音的性质,可以辨认出发信者的性别、年龄、心身类型,进而得知他是某个特定的人。”[26]
当然,言语符号的问题远不止这些。对索绪尔符号理论的研究不是符号学研究的结束而是开端。


[1]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 高名凯 译,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P38
 
[2]罗曼·雅可布森:《普通语言学论集》(日文版:“一般言?学”),日本东京:みすず??浚?/span>1993P234
[3] 同上,P234
[4] 同上,P234
[5] 同上,P234
[6]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 译,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P37
[7] 同上P40
[8] 同上P165
[9]惠特尼:《语言与语言研究》(英文版:Language and the Study of Language),美国纽约:斯库波纳,1969P282
[10]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 译,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P181
[11] 同上P182
[12] 同上P182-183
[13] 同上P184
[14]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 译,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P184
[15] 同上P103
[16] 同上P104
[17]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 译,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P113
[18] 同上P104
[19] 同上P104]
[20] 同上P107
[21]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 译,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P106
[22]同上 P106
[23]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 译,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P153
[24]罗曼·雅可布森:《普通语言学论集》(日文版:《一般言?学》),日本东京:みすず??浚?993,P27
[25]林焘 王理嘉:《语音学教程》,中国北京:北京大学,1992P162
[26]罗曼·雅可布森:《普通语言学论集》(日文版:《一般言?学》),日本东京:みすず??浚?993, P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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