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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aning of Meaninglessness: A Semiotic Study of Noise

作者:He Yijie  来源:符号与传媒  浏览量:2606    2018-09-04 14:43:55

 

无意义的意义:符号学视野下的“噪音”问题

何一杰

 

摘要:“噪音”既是一个专业术语,又是一个日常生活用语。不同领域同时使用噪音这个词汇,既使得噪音难有一个普遍的定义,又暗示了这个词汇与所指对象之间的某种共同联系。人文科学领域内对噪音问题的审视大多是过程性的,将噪音视为对意义过程的一种干扰,这种研究范式要么使得噪音完全囿于信息之中显得太过局限,要么扩展至所有的传播环节而显得太过宽泛。本文以符号学视野出发讨论噪音问题,将噪音视为符号中的无意义元素,讨论符号表意中噪音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为噪音的研究提供一种可能的新视角。

关键词:噪音,意义,无意义,符号学,传播学

 

The Meaning of Meaninglessness: A Semiotic Study of Noise

He Yijie

 

 

Abstract: The term “noise” has been broadly used in both professional and daily life contexts, and it is therefore difficult to give it a general definition. Furthermore, there is a universal connection between this term and the various objects it refers to. Most of the studies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regard noise as the interference in the process of communication, either confining noise to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or expanding it to all aspects of communi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emiotics, this paper holds that noise is the meaningless elements of signs; henc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its relation to meaning in semiosis to provide a new approach to the study of noise.

Keywords:noise, meaning, meaninglessness, semiotics, communication

DOI: 10.13760/b.cnki.sam.201802012

 

米歇尔·希翁在论及“什么是噪音?”时称,对于这个问题,“只有一个回答——噪音是一个词汇。”(2013p. 225)希翁的意思是,噪音没有一个标准化的定义。在人们所有的噪音观念中,如果要寻找一种本质上的相似之处,那么可能仅有对噪音的命名是相同的。“噪音这个词汇更是实际指代着人们所有的想法,引申出一系列的意思,图像化的、诗化的或象征化的等,无穷无尽。”2013p. 225)几乎所有有关噪音的研究都会开宗明义地给出噪音的定义,但都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范围限制,不然就罗列所有被认可的定义,指出噪音是多义的,模糊的。从符号学的角度讨论噪音,有必要首先对现有的噪音诸定义进行一次梳理。

 

一、噪音的定义

沙弗尔在《声景》一书中为噪音列举了四条最重要的定义:

 

1.不想要的声音;

2.非乐音;

3.任何吵闹的声音(超过法律规定的分贝数);

4.信号系统中的干扰。(Schafer1993p. 181

 

前三条都仅仅针对声音噪音。第一条“不想要的声音”是一个古老的定义,至少可以上溯至1225年。“不想要(unwanted)”是一个无法明确的表述,但却出现在了很多定义中,如信号噪音、声音噪音都可以称之为“不想要”的信号或声音。“噪音是我们不喜欢的信号(noise is a signal we don’t like),它携带能量并且传递信息。噪音信号是坏信号或者坏的能量来源。”(Kosko2006p. 5)科斯克在谈到噪音的这种定义后,马上质疑到:这种“坏”总是针对某个人或者群体,一个人的信号可能是另一个人的噪音,反之亦然。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可以遇到彼此对噪音看法不一致的时候。家庭派对上面播放的音乐让参加派对的人活跃,激昂的音乐,律动的节奏,这些声音是受欢迎的。哪怕有时候音乐已经吵闹到难以进行对话,参加派对的人也可以容忍这种吵闹,而不是将其视为噪音来对待。同时,这种狂欢派对时常面对邻居的投诉。对于没有参加到这个派对中的人来说,哪怕是经过隔音墙壁过滤后的低沉的音乐声也是难以忍受的,是令人厌恶的噪音。当同一个对象可以有不同的判断时,噪音也就必然限制于一个范围,“不想要”的声音,就要扩展为“谁,在什么情况下,不想要的声音”,噪音于是成了一种情感与心理的描述。

以一种情感的、心理的角度定义描述一个概念,似乎不会被技术、工程类的研究接受,但很多类似专业的著作对此却并不排斥。《噪声控制工程》中称:“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一个人对同一种声音,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往往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张沛商、姜亢,1994p. 1《噪声及其控制》中则写到,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所谓噪声,实际上就是一种干扰,是在指定特定情况下不需要的声音。(张林,2002p. 1)主观需要与否的描述逐渐出现在了工程学科的研究中,这不值得惊讶,反而和我们的经验相符。购买汽车的时候,有人会在意驾驶室内是否足够安静,但有人却喜欢震耳欲聋的引擎轰鸣声,认为这样才有驾驶的乐趣。

对于“不想要的声音”这个定义而言,它显得过于主观,难以为噪音的判断提供帮助。任何一种声音都可以是某个人不想要的声音,但我们判断噪音仍然有一个标准。正如投诉邻居的派对扰民,或者技术工程类的噪音最终也是在讨论一个确定的声音一样,噪音是可以被确定的。我们只能说,这个定义描述了噪音的一种特性,或者是噪音的某种表象。噪音出现在诸多领域,很可能是某种更深层的共性的体现。这种共性虽然是隐藏的,但必然散布于噪音的各处显现之中,透露其本质。

沙弗尔噪音定义的第二条从物理学的角度将声音分为两个类别,发声物体振动的规律与否,决定了声音是否是噪音。这种声学上的定义是最稳定和客观的,但却仅仅只适用于声学内部的讨论。一旦将范围扩大到日常生活中,它就可能与经验相违背,并且与第一条定义互相冲突。如上文例举的家庭派对中的例子一样,从物理学角度定义为乐音,甚至被认为是音乐的声音同样可以成为噪音,无论是流行金曲还是古典音乐,吵闹的音乐声依然会被邻居投诉,视为噪音。

声学和生物学、心理学的结合出现了心理声学,通过人耳接受声音的生理特征,人对声音的认知过程等因素的引入,建立了一系列的模型,用于量化声音的感受性。心理声学常赋予声音响度、尖锐度、波动度、粗糙度等参数,综合评估人对某种声音的满意度,并以公式呈现出来,可以说找到了“想要”的量化表达式。但这一条和第三条中以法律作为评判的标准一样,也都是在声音的基本物理属性之外寻找了其他的参考标准,可以说与这条定义所涉及的物理层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第三条定义中规定任何超过法律范围的声音都为噪音,否定了心理声学对声音属性的区别量化,只以音量为比对对象;同时,又将第一条“不想要”的主体限制在制定法律的主体上,让噪音成为了“部分人不想要的声音”。这条定义很符合我们对家庭派对上噪音的举例,因为邻居的投诉受理,必须建立在被投诉的声音已经超过了某个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之上,否则合法地吵闹声,并不会被定义为噪音。这条定义从社会的层面解决了一个宏观的噪音判断问题,但却不能针对单独的个体,不能解决即使合法的声音强度也会被认为是噪音的问题。

一些声音没有超过法律规范的范围,但仍然被视为令人厌恶的,不想要的声音。比如指尖划过黑板发出的摩擦声,吃饭时的吧唧嘴的声音,持续不断的邮件提醒声,打开食品袋时发出的沙沙声,水龙头的滴水声,钟表的滴嗒声等等。这些声音出现在某些场合时通常引人侧目,或者被认为不礼貌,难以忍受。它们都不在法律的规范内,而似乎又回到了第一条标准的适用范围之中。

沙弗尔的第四条定义涉及了传播噪音,或者说信息噪音,是对声音以外的噪音进行的梳理。此种定义始于香农《通信的数学原理》中对噪音的定义,“这些不想要的附加物(unwanted)……信号传递过程中的改变都可称为噪音。”(Shannon & Weaver1964pp. 7-8“不想要”的对象从声音扩展到了更大的范围中。信息论对信号的研究非常深入而广泛,但传统的信息论不涉及意义,不涉及人的意向问题,所以也是声音噪音的一种技术延展,数学抽象。

受到香农模式的影响,传播学对噪音的定义也继承了这种“不想要”的表述形式。理查德·韦斯特在《传播理论引导:分析与应用》中认为噪音是“除了信源有意传播之外的一切东西”(2007p. 14),将噪音从声音的狭小范围中扩展到一切事物。一切东西都可以是不想要的,所以一切东西都可以是噪音。韦斯特指出了噪音的四种分类:“语义噪音(semantic noise)包括俚语、专业术语或个人及群体使用的特殊语言。物理噪音或外部噪音(physical or external noise)存在于接收者之外。心理噪音(psychological noise)指的是传播者对他人或讯息的偏见、偏向和既有倾向。生理噪音(physiological noise)指的是传播过程中生物学方面的影响。”2007p. 14)按照韦斯特的定义,天气、饥饿与否、心情好坏通通都成了传播噪音,传播除了不可能实现的绝对理想化的交流之外,充满了噪音。

将噪音扩大到如此范围并不明智,因为如果噪音可以是不加限制的一切,那么噪音的研究就必须包含这一切。向一切泛化,或者说具有这种向一切泛化的可能性,使得噪音研究几乎难以实现。边界的消亡导致自指的消亡,这或许就是传播学始终没有专门针对噪音问题研究的原因之一。

因此,对噪音进行研究,必然要对噪音进行有限的界定。纵观罗列的各种噪音定义可以发现,噪音是“不想要”之物,此中的想要与否涉及两个对象:主体与客体。主体构成“谁不想要”,客体构成“不想要的有何共同性”。现有研究虽然以这个二元对立为出发点,但是都偏向客体,寻找客体的规律。本文不准备完全从主体方面寻找噪音的本质,但仍需要摆脱纯粹针对客体的噪音研究。那么,从符号学的角度对噪音进行探讨,就必然涉及符号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我们“不想要”之物,是与主客观结合而产生的意义相关联的。

本文尝试从符号学角度给出噪音的定义:符号噪音是对特定意义不做贡献的符号观相。噪音的这个定义基于符号的定义,以及意义的定义。赵毅衡指出,“符号是被认为携带意义而接收的感知”2011p. 27,一个符号必然有意义,而意义也只能通过符号进行表达。符号的这个定义下存在两个极端:纯然的符号只表达意义,没有任何的使用性;纯然的物则不表达任何意义,只有使用性。对于符号表意的噪音而言,它既不能是符号,也不能是物。如果噪音是符号,那么噪音就是被认为携带意义的感知。说噪音是感知没有问题,但噪音携带的意义却无法明确。在所有对噪音的定义中,噪音只是涉及了一个意义,它自身是无意义的。

另一方面,噪音也很难从一个纯然物的角度进行定义。声学从物理角度对声音进行的定义,就是将噪音视为一种纯然的物。但此种物的范围不适合放入文化中进行引申;噪音如果是不想要之物,那么就与纯粹的物有了区别,而必然是与意义有关联的“非物”。本文从符号学的角度讨论噪音,那么便不再涉及纯然的物这一分支,而仅讨论符号中的噪音。噪音是感知,但却不是符号,那么就只能是符号中与意义相关联的元素。

 

二、噪音的必然

赵毅衡在《意义对象的“非匀质化”》一文中已经提出了意义的形成过程中会产生噪音的问题。他指出,意向性的投射使得对象非均质化,事物出现了三种片面性变化:悬搁、噪音与对象分区。悬搁即是“事物与获义意向的特定关联域无关的部分被意向性置入括弧存而不论事物的这些部分依然存在但是不构成对象的一部分。”(2015)比如我们将筷子视为符号,认为它代表了中国的文化,那么在这个抽象的感知中,筷子的颜色、材质、装饰是被悬搁的,因为筷子与中国文化的关联仅仅在于使这个对象成为筷子的观相之上,即两根细长的棍子。驾驶员观察道路情况的时候也多少会悬搁行人的衣着、性别,从而产生是否适合通过的意义。

噪音则是因为意向性的悬搁并不理想而产生的。在获意行为中,“对象的与本次获义活动无关的若干观相也进入了意识活动它们既不可能被完全忽视因为没有被悬搁),又不能对本次获义活动的意向性给予意义这样就形成既无法删除又不参与意义建构的部分。2015这些部分的观相就是符号学中所称的噪音。本文对噪音的定义与这个解释同构。意向性的悬搁和分区产生意义的观相,这部分观相贡献了意义。在这个过程中,总有一些观相的溢出,它即没有被意向性悬搁,也没有贡献意义,这些观相就是此次获意活动中产生的符号的噪音。

对于前文举到的筷子与中国文化这个例子而言,如果没有成功地将颜色、材质、装饰这些观相悬搁,那么对于这个意义而言,这些观相就会成为筷子这个符号的噪音。比如一个精美的礼品筷和一个日常用的筷子,它们都可以代表中国文化,但是前者的意义绝非仅仅如此,而通常是“向他人展示中国文化”。颜色、材质、装饰是与筷子——文化这个意义关联的噪音,同样也可以在这些观相上建立两者的联系:玉质、祥龙装饰。在驾驶员对行人的观察这个例子中,如果行人衣着特别亮眼,或者年龄特别小的孩子独自过街,那么“是否适合通行”这个意义就可能受到干扰,或变成了对行人的评论和担忧。

赵毅衡指出,噪音产生的原因,或者说噪音在意义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原因是“事物的对象性并不是由意识用目的论方式构成的,所以要把‘非意义观相’排除在关联域之外,不可能绝对有效。”2015意向性对象的本质导致了噪音的不可避免。笔者认为,意向性对象的这种本质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人类的感知特质、对象事物观相的无限性以及意向性区分的边界模糊。正是这三个方面的特点,导致了噪音在意义活动中的必然。

首先,人类的感知与意向性的获意需求并不完全一致,这也是感受性与感觉器官的联系无法摆脱客观的无限性的结果。感受的选择不能针对某种观相,如只看到花朵的红色而不看根茎和枝叶的绿色。这注定了感受的选择只能是简单的是或者否,即是否看,是否听,是否触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主体的控制力是有限的,感受并不完全受控。一个获意行为的理想状态是仅获取与其意义相关的事物观相,人的感知也能部分满足这种理想需求。

但在很多情况下,对观相的排除其实是无意识的妥协。符号感知总是面对全文本的,当我们把一个意义及其对象抽象出来,寻找其来源时,就已经把符号从文本的关联中抽出。精细化的实验和详尽细致的分析产生了一个幻象:意义的来源总是完全可循的,而且可以寻回至每一个观相。实际上,意义是主客观的关联,其本身并非抽象也非具象。若将一切的意义都进行抽象分析,那么很可能脱离了意义活动的真实世界,重回分析哲学的理想语言之路。

其次,对象事物的观相是无限的,只有无限的时间和无限的解释努力才能穷尽所有观相的解释,对每个人来说,每一次的意义活动只能获取观相的一部分。知觉现象学称知觉不可能穷极世界的意义,意义是生成的、呈现的而不是绝对的。至少对于我们的意义世界而言,不能完全穷尽一个事物的所有观相。好比解释完一滴水中的一切动用所有的人类知识储备依然难以实现,因为微观世界至今尚是一个谜团,充满了各种理论的假设。但很显然,我们在某一次的获意行为中获取“水”这个事物的意义时,只需要考虑很少一部分的观相,如温度是否适合引用,是否适合进行烹饪等等,而不必在意其分子结构,甚至无需知晓分子的概念。我们无需随时对一滴水进行哲学或者物理学的沉思,无数的观相就被排除在意义活动之外。

再次,从无限的观相到特定的观相,意向性的这种排除行为却不理想。它无法像分析一个意义活动那样,区分相关和不相关的观相,只能划分出一个非常模糊的区间。我们可以从皮肤的温觉感受到燃烧的柴火释放出的温度,从而由这个观相形成“温暖”的意义;然而这个意义并不仅仅来自温觉,还有木柴燃烧时的视觉感知:颜色以及跳动的火焰,也有燃烧发出的噼啪声,以及独特的气味。至于不同木材燃烧呈现的火焰不同的色彩,燃烧产生的烟雾,或者架在火焰上正在炙烤的某种食材,则对“温暖”这个意义不一定做出贡献。实际上,我们可以通过很少的观相就获得了“温暖”这个意义,但却无法排除其他可能对“温暖”相关的观相。

意向性感知的特点、观象的无限以及意向性与事物的关联为噪音的存在提供了空间。对于某个符号的对象而言,观相被感知,便不再悬搁;若此观相对意义不做贡献,则一定落入了这个意义观相的模糊边界之中。但是,模糊观相并不是噪音,它只是意向性的本质体现。这与日常经验是符合的:我们并不会觉得每一次的符号接收都存在噪音,大部分情况下,我们获得了想要的那个意义。意向性的投射必然产生噪音,但如果不对意义活动进行整体反思,噪音永远不会被意识到。从模糊观相到噪音是一个人为的,同时具有生理和社会理据性的过程,噪音只在对意义过程的跨层反思中显现。

 

三、噪音的必要性

从意义产生和传播的过程来看,噪音是必然的,而这种必然性同时关联着一种噪音的必要性。噪音是人类使用符号,进行意义活动和思维活动的必然产物,它深刻地反映着这些活动的特点。将意义活动中的噪音剥离,意义行为就将变得非常态,甚至非人化,这意味着噪音不仅对意义活动有作用,更反映着人类意义活动的某些特点。这便是噪音的必要性:噪音在人类的意义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

本文认为噪音的必要性有三点:噪音使意义的传播成为可能,使意义的传播具有效率并且维护了文化的边界。这并非是说意义的传播、效率与文化完全由噪音来决定。因为如果就此推导出“没有噪音就没有意义”,那么无疑是本末倒置。噪音的必要性是指,噪音是意义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是意义活动的有机组成。

 

(一)意义传播之必要

意义必须通过符号来传递,符号一旦形成,便已经进入了一个传播过程之中。符号的传播总是经历发送者——文本——接受者三个过程:“一个理想的符号传达,发生在两个具有充分性的主体之间:一个发送主体,发出一个符号文本给一个接收主体。发出主体在符号文本上附送了它的意图意义,符号文本携带着文本意义,接收者则推演出他的解释意义。”(赵毅衡,2012)虽然并非所有的符号都按此顺序,或者拥有完整的符号过程,但是每一个符号都暗示着这个过程。无法送符号、潜在符号、信号、自我符号等等缺失或者重叠的符号类型总是潜在地拥有一个完整的过程,比如一封未能寄出的信,它虽然没有一个他者作为接受者,但是仍然完成了一次自我传播,信的作者完成了这以传播过程。并且,未能寄出的信通常都拥有潜在的接受者,否则不会用信件这种方式来完成。

噪音对于意义传播的必要性,从符号使用的主体角度来看,有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性本身,二是群体的意义诉求。首先,符号必然意味着某种传播,无论是自我的、人际的还是大众的,符号过程总不可避免。这样,符号与意义暗含的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联系便由一及多,由未分野的主体与客体,变为不同的主体通过客体之间的联系。自我的产生是一个从他者中进行抽象的过程,一个可能是无意识的符号过程,自我的产生与符号过程难以分割。这种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同时也产生了一种对立面,即保证自我与他者关系无法同一的间性。胡塞尔的意向性通常被描述为“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然而现象学并非是唯我论的,意识一方面构造着客体,一方面也构造着主体,由此形成了交互主体性。符号文本正是处于自我与他者,主体与客体之间,主体间性也由符号而成为可能。主体若是处于相互的关系中,互相的通融和理解就不会是无止境、无边界的,这样的排斥不会像存在主义对自我的认识一般绝对和无助,是针对相互理解、相互确认的排斥。理解的噪音就是存在于符号中的排斥力,噪音不能离开主体而存在,同时它又通过拒绝、模糊、混淆来排斥同一性,维护个体的独立。

其次,社会渴望意义的杂音。罗兰·巴尔特在讨论摄影的时候说:“社会好像不相信纯粹意义:社会需要意义,但同时又需要这个意义周围伴有杂音(就像提到控制论时所说的),能使那意义变得不那么尖锐。”(巴特,2011p. 47)一个充满噪音的意义系统,为交流提供了空间和缓冲地带。这个空间是反有机、反相关的,然而却是人类社会,或者说任何一种构建在意义基础上的复杂体系所不可缺少的。西美尔认为社会化是“以无数不同的方式实现的形式”(2002pp. 4-5)饥饿、爱欲、劳动或者信仰这些材料将个人的孤立并存联系在一起,构成社会,这些不同的方式将不断体现在人对意义的解释之中。

在社会这个极其复杂的系统中,每个形式或过程都能够影响部分或者整体,因此,必须有一种机制来保证这些形式或过程的牢固与稳定(至少是某段时间内的稳固)。不相容的意义能够在这个空间中共存,产生杂音,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运转,不至于一个极小的改变就牵扯出蝴蝶效应。比如,声音噪音将不同对象产生的声音杂糅在一起,我们没有必要确定这其中的对应关系,只需要关注一个自我的,即时的意义过程。如果没有噪音的存在,这些声音无论何时都会对意义的传播产生影响,并且发送者和接收者都必须承认这种影响,那么整个社会的意义行为将难以想象。不能区别出噪音,或者说,不能通过跨层来对意义过程进行审视、甄别,缺少了意义的跨层性,那么解释的区别就难以实现。社会提供了解释规范最广阔的存在空间,如果没有噪音,社会文化就会陷入混沌或者僵死之中。

 

()传播效率之必要

抛开传播主体,就传播渠道和内容而言,噪音是人类对技术不完美的妥协,是有效率的传播之必要。技术的不完美包括了符号的不完美和传播过程的不完美。胡易容指出,“语言符号作为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人类实现了自我超越,甚至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神的力量,但这种力量并不完美。……不过,人类从未停止创造一种完美符号以弥补语言鸿沟造成的文化分裂及语言本身的沟通屏障——这就是‘普天同文’的理想。”(2013)语言文字在形成过程中带有文化个性,由此不可避免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而“完美的符号”就是创造一种人工语言,使其摆脱这种文化因素,成为通用的和共时的语言系统。“所有人工语言努力的方向,都走向一个根本性的向度悖反。自然语言在使用中复杂化,意义越来越为其当下使用所决定,并不断生成新的表意词汇,而人工语言则对现有自然语言实行‘去复杂化’,而成为托尔金所说的那种枯死的语言。”2013

在这里,“完美符号”是一种语言,并且是一种希望全人类共同使用,共同表意的语言。显然,在人类语言的范畴之内,它已经不可能是无噪音的了。假设真的有完全无噪音的符号,那么它将只呈现出一种品质,其对象也将是唯一的,单义的。在纯粹的数学体系中,数字与数值的对应就是这样一种关系。阅读一本数学著作,不考虑其章节与图例使用的数字(这些数字对应着章节与图例在整本书中的位置,而非一个纯粹的数值),那么其中的数字作为符号而言,是完美的。但是这样的“完美”需要非常多的前提,例如对阿拉伯数字的熟悉,对数学的基本知识,以及避免将一本数学书当成不知所云的艺术品的意图等等。因此,希望创造一种无噪音的完美符号时,只能对解释规范进行极度的缩减,当噪音消失时,文化也就消失了。或者,存在这样一种文化世界,其中所有的意义都唯一地由数值构成,比如电脑中央处理器可能形成的“文化世界”。人类无法进入、理解这样的“文化”,也无法用人类的语言描述出这种“文化”的任何可能形态。

其次,符号本身的不完美也伴随着了符号传播过程的不完美,符号从发送者到解释者期间的过程同样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传播学将所有的干扰都视为噪音,符号学则认为噪音只与符号有关,这便如同信息论一样将噪音进行了简化。信息论的图示中,噪音指向的是信号,位于转换器与接收器之间,对符号学而言,就是符号文本。符号与对象的连接关系,可以看作信道某个垂直方向的通信,是一种与传播过程所在的文化背景有关的意义关联。信道一方面将符号从发送者横向传给解释者,另一方面将符号的意义与符号的对象纵向地连接。我们能够有意识控制的仅仅是横向的传播,而纵向的传播则是文化的,不可控的。

无噪音的信道意味着精确的控制与选择,对传播的媒介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且通常是反日常,反自然的。消除噪音的努力将导致有限的文本与信息的浪费,导致媒介的复杂化,我们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来处理信道问题,这对于需要与物质世界打交道的人类而言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即使能够达到信道噪音的最佳优化,当信息被认为是一种符号,被人解释出意义时,噪音的判断标准已经不在信号的传播过程中了,变成了与解释者关联,与解释时的语境关联的社会准则。这就意味着,消除噪音的努力需要对判断噪音标准的解释层次进行说明,但同时这一说明又存在一个解释的层次,同样可能受到噪音的干扰,由此不断嵌套,导致意义的传播无法进行。

不完美的符号是人类文化不可避免的产物,也是文化保持活力和多元性的结果。没有噪音的符号与现有的文化逻辑体系相违背,它将导致僵化、单一甚至消亡。就传播过程而言,信息论的符号实际上对应着符号解释中的观相,信道的噪音则提供了新的观相,而这些观相在构成解释的过程中变成了与发送者传播内容所不同的符号构成。这些不同的符号因为解释规范的存在和系统性冗余的纠正,不会存在极大的意义误差,因此不同的符号都能获得相对一致的解释。意义在符号中总是重叠、压缩着,等待解释者的释放和解码。

 

()文化边界之必要

文化不同的解释方式规约一方面让噪音显现,另一方面,又让噪音成为其边界的构筑力量。文化的边界既是指其中各个解释方式,解释规范的边界,也是生物符号学视野下同一个物种的文化整体区别于其他文化整体的边界。

文化边界构筑力并不限于人类文化之中的部分,它在所有有可能形成噪音的“文化”中共同存在,并且由此将人类文化区别出来,成为人类文化与非人类文化的区隔力。我们在人类文化的范围内讨论人类使用符号的噪音问题,并且总结出了一系列噪音的性质,如噪音与意向性的关系,噪音与符号观相的关系,噪音的第三性等等(何一杰,2016)。而感知力和产生类似意义结构的能力并非人类独有。一个最简单的设问就是:动物和植物是否也会感受到噪音?如果对非人的生物所涉及噪音问题进行讨论,就要时刻注意是否落入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视野之中。本文所讨论的噪音是符号现象学的噪音,而现象学的研究更多采用的是内省的方法,它直接且如实地呈现人的意识。对于其他生物,我们显然不能自我观察,只能从旁审视。所以,讨论这样的噪音可能,只能再次顺着噪音的源头,小心翼翼地进行探索。

噪音的产生源自一种意向性,布伦塔诺提出的这个概念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发扬光大。意向性不能被物理手段检测,它是心灵的,内在的。后来的神经现象学将神经科学和现象学结合起来,希望以这种自然化的研究方式来“给社会提供一面无偏见的镜子,这样的反观是哲学家、心理学家或者任何向内寻求自身经验的个体所不能提供的。”(Varela & Thompson & Rosch1992pp.5-6)自然化的现象学研究有很多问题,有人认为这样的研究并无特别优点,因为其收集第一人称数据的方法依然是内省的。此外还有对本体论统一与否的怀疑,对神经现象学排斥先验的质疑等等(陈熙,李恒威,2011)。

约翰·R·赛尔(John R. Searle)一定程度弥补了这一“解释鸿沟”,他认为精神现象具有生物学的基础,“意识产生于大脑的运作,且实现于大脑结构……意识和意向性同消化或者血液循环一样,是人生理的一部分。”(Searle1983p. 9)但他也指出,意向性不能完全还原为神经生理性质,它是大脑的高阶状态。

之所以要讨论意向性自然化的问题,是因为在非人类的范畴中讨论噪音,同样需要对意向性进行考量。如果认同赛尔以及神经现象学家的看法——这是唯一使非人类噪音讨论成为可能的前提——那么,生物也存在意向性。生物之所以有一个意向,是因为某种生理过程,比如饥饿或者交配。其他的复杂行为也是建立在生物的基础上,比如我们获取意义,便是源自于某种高阶状态(higher-level)的大脑活动。这个过程就像水的分子式与我们所感到水的性质的关系一样,我们知道水是湿润,柔软的,但是水的分子式却没有湿润与柔软的结构,于是,水的性质不能向其分子式还原,但却由其自身的物理性质所决定。这样一来,人的意向性和其他生物的意向性在本质上就没有了区别,只是由于感觉器官的差异,大脑(如果有的话)发育程度的不同而在复杂度上有所差别。如此,其他生物与我们就有相似的,能够被称为意向性的意义活动的元素。而若它们恰好又同样具有自己的感官,具有某种“文化”的规约的话,它们就拥有噪音的概念。

第二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感知。水分子在我们的感知中呈现出柔软、湿润的性质是因为我们具有独特的感官——触觉。水对触觉的刺激处于这个感觉的某一范围之中,它温和不强烈,并且对于所有的人类而言,这种感觉都是相同的。于是,意向性指向的意义问题在感官这一层次上收缩进了一个特定的范围中,即只有拥有同样感知方式,感知能力的生物才可能拥有相似的意义。

不同生物的感知方式和程度差异巨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蜜蜂与人看到的世界完全不一样,它们通过一对复眼和三只单眼进行视觉感知,其视网膜细胞能感知紫外、蓝、绿三种光谱中的光线,可谓与我们处于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之中。于是,对我们眼睛无法产生影响的紫外光波,可能成为蜜蜂的意义观相,我们看到的艳丽的黄色花朵,在蜜蜂眼中则截然不同。

为此,雅克布·冯·乌克斯库尔(Jakob von Uexküll)提出了“环境界”(Umwelt)的概念,认为环境界是主体和环境交互形成的内部世界。环境界不仅仅是不同感官特征造成的差异,更是这些差异造成的经验客体的差异。乌克斯库尔认为感官与经验的不同并非物理环境造成,而是源自一种关系,一种“‘实际上’呈现在物理环境的东西与有机体与之互动的认知结构的关系”(Deely2001)。“实际上”呈现的东西由于感官的不同而千差万别,而认知结构也由于物种的不同大相径庭(按照赛尔的观点,正是因为生理结构的巨大差异导致了意向性的差异)。所以,有多少不同的物种,就有多少种环境界。

在这样巨大的差异下,研究生物的噪音便不可能通过类比的内省进行,只能进行外部的观察。例如不少研究表明,植物对声音会有反应,虽然植物没有人耳一样的感官,也处于音乐文化之外,但“舒缓的古典音乐对植物生长具有促进作用,而激烈的摇滚乐却具有抑制作用”(王冰,尹相博,于立芝,2014)。对人类而言的声音噪音,对植物和动物同样会有影响。声音噪音对植物的生长具有负面作用,导致鸡蛋以及鱼类幼虫的孵化率下降,动物的焦躁、慢性压力和听力损伤等等。

但是,这样的判断无疑是人类中心的。不同生物拥有不同的感知方式,意向性结构,对它们而言,符号的观相是不同的,所能获取的特定意义也是不同的。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不能明确环境界的具体形态,噪音的判断始终会是由外而内的误解和成见。我们无法确定任何未知文化中的噪音,因为噪音与文化的规约不可分割。仅从生理理据性上进行判断,其结果一定是片面的,就如同不用人耳的痛阈来确定声音噪音一样。对意义进行判断的法则植根于同一个物种的文化,只由置身其中的主体明了。当噪音无法被反思和觉察的时候,我们就触及了自身文化的边界。

噪音不仅指明了某个物种的文化存在边界,同时也让超越这种边界的交流变得极为困难。噪音来自我们的感知,来自一种独特的意向性,那么在这两者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两个文化中的噪音必然没有等同的可能性。如此一来,任何一方向另一种文化进行解释的努力都会受到影响,仅仅成为植根自身文化对外界的自我窥探。感知到的可能是另一个文化的噪音,并且由于没有位于两个文化之上的跨层交流,而缺乏将噪音明确的过程,意义的观相与噪音始终就是模糊的,始终只能在自身的文化之中阐释。

 

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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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一杰,博士,西华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四川大学符号学-传媒学研究所成员。主要研究方向:符号学,叙述学。

Author

He Yijie, Ph. D. lecturer of School of Humanities, Xihua University, member of the ISMS Research Team. His research fields are semiotics and narratology.

Email: heyijie23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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