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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事”还是“叙述”?——一个不能再“权宜”下去的术语混乱

作者:赵毅衡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8560    2009-09-01 00:33:32

 

       目前,汉语中“叙事”与“叙述”两个术语的混乱,已经达到无法再乱,也不应当再容忍的地步,不少书籍甚至标题都是两词混用,从“百度”检索,可以发现:两词混合使用的网页达一百多万。两词不分成问题,两词过于区分恐怕更成问题。本文与同行商榷,目的是澄清混乱,希望能就这个当代文艺学的最基本命名,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
       有坚持一贯地使用“叙述”的,例如张智庭译库尔泰(Joseph Courtes)《叙述与话语符号学》(Introduction a la semiotique narrative et discursive, 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周建漳译丹图历史哲学哲学名著《叙述与认识》(Narration and Knowledge,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不管narrative 还是narration都被他们译成“叙述”。
       也有坚持一贯地使用“叙事”的,例如董立河译怀特《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The Content of the Form: Narrative Discourse and Historical Representation,北京出版社2005年);例如杜小真译利科的名著《Temps et récit》为《时间与叙事》;再如申丹,马海良等译《当代叙事理论指南》(A Companion to Narrative Theory)等“新叙事学”著作。,
但是严肃的学术著作也有两者混用的,例如谭君强译米克·巴尔(Mieke Bal),标题为《叙述学:叙事理论导论》(Narratology: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ry of Narrative),用汉语二词分别对应西文二词:Narratology为叙述,Narrative为叙事。此书有谭君强先生的长篇导言,却没有说明为什么在标题中用两个不同的词;南志刚《叙述的狂欢和审美的变异:叙事学与中国当代先锋小说》,他的用法与谭君强正好相反,现象称“叙述”,学科称“叙事学”。
国内学者的中文著作,两者也经常混用。例如程文超《欲望的重新叙述:二十世纪中国的文学叙事与文艺精神》(广西师大出版社,2005);谭君强《叙述的力量:鲁迅小说的叙事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港台学界一样有混用问题,李显立译David Bordwell电影学著作,标题为《电影叙事:剧情中的叙述活动》(台湾远流,1999)。
有不少人认为这不是混乱,而是汉语中应当有两个词,“叙述”与“叙事”意义不同,某些情况用“叙述”,某些用“叙事”,表示不同的意义用不同的词。困难在于:每个人提出的区分标准很不一样,于是越说越乱。至今,我看到有下面八种“区分”:
第一种:《古今汉语词典》定义“叙述”:对事情的经过做口头或书面的说明和交代;定义“叙事”:记述事情。[1]因此,“叙述”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叙事”只能书面。这个区分在叙述学研究中不可能成立。
第二种:谈技巧,应当用“叙述”,谈结构,应当用“叙事”。申丹,韩加明,王丽亚在《英美小说叙事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一书的“绪论”中有一个长注,说‘叙述’一词与‘叙述者’紧密相连,宜指话语层次上的叙述技巧,而‘叙事’一词则更适合涵盖故事结构和话语技巧这两个层面”。[2]这个结构与技巧的区分,实际写作中无法判别,也就很难“正确”使用。
第三种:有两个词在汉语中已经确定:“叙述者”与“叙事理论”,因此两个术语是个往那里靠的问题。用“叙述”是因为“‘叙述’一词与‘叙述者’紧密相连……用‘叙事学’可以和‘叙事理论’更好地呼应”。[3]但是“叙述者”与“叙事理论”这两个词真的已经确定吗?本文上引的例子,说明远非如此。
第四种:王阳《虚拟世界的空间与意义》一书中,用了整整一章讨论“叙事”与“叙述”的区分。他的引证相当复杂,主要的意思是认为两者意义必须严格区分,而区分点在“主体”:“叙述是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话语行为,话语行为主体就是叙述者;叙事则是对某事的叙述,知道并且讲述了某事的主体就是叙事者”。[4]讲述已经知道的故事,就是“叙事”,而“叙述”则为一种独立的话语行为。
第五种:“叙述”针对“问题”,“叙事”针对“事件”:陈新所著《西方历史叙述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一书,中心论辩是历史学的发展“从叙事到叙述”,认为这是“当历史叙述围绕着问题展开时,历史学便由传统叙事史学(Narrative History)变成现代的问题史学”[5],因为“叙事以时间为中心,叙述以问题为中心”。在此,我想插一句:王阳与陈新的讨论,是我见到的关于这两个词之差别的最详尽的论辩,虽然我有不同意见,但是我对他们对学业的认真精神,还是十分钦佩,他们的论辩也非常出色。但现在的问题是:这两个词有没有如此重大的差别呢?
第六种:“叙述”有价值判断,而“叙事”只谈事实真伪。“叙述是有评价或价值判断引导的对‘价值事实’的陈述,而叙事是能够经过科学研究,及能够形式化而普遍适用,从而确定真伪的对‘科学事实’的陈述”。[6]此文的意思是“叙述”携带价值观,“叙事”只是陈述事实。虽然这一段来自网络无名氏的文章,却说到叙述学的要害,也就是本文下面将要讨论的关键问题:对“事实”或“事件”有没有可能不携带价值观地进行“叙事”?
第七种:有些同行设法从西语中找根据,认为西语中本来就存在“叙事”与“叙述”的区分,汉语只是强调了这种区分:上引《英美小说叙事理论研究》的长注,引普林斯《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一书中关于Narratology的两个定义,一是说Narratology是“有关叙事作品的理论”(The theory of narrative),几位作者认为这时应当译成“叙事学”;普林斯的第二个定义是“将叙事作品作为对故事事件的文字表达来研究”(The study of narrative as a verbal mode of representation of temporally ordered situations and events),[7]三位作者认为此时应当译为“叙述学”。[8]原文的两个定义,其实是一回事,看不出为什么要译成汉语两个不同的词。
汉语的“叙述”或“叙事”二词,实际上都包含两个不同的概念,即叙述行为,与叙述文本(被叙述出来的东西)。英文词narrative,以及narration一样存在这个意义混淆:既指叙述行为(act of narrating),又指叙述文本(product of narration)。[9]西语词本身的复杂意义,不能要求到汉语中来分解。利科的名著《Temps et récit》,英译成《Time and Narrative》,汉译成《时间与叙事》,法语词récit,大致相当于英语词narrative,被译成“叙事”。但是本文结尾会讲到,利科的重点恰恰不是文本,而是叙述行为。
要为“叙事”与“叙述”在西语词中分别找根据,没有可能。对有关词:to narrate, narrative (或法文récit), narration, narratology, 西方学界的任何定义,都无法决定中文用“叙事”还是“叙述”。
最后,第八种理由:是“权宜”。上引《英美小说叙事理论研究》的长注,最后说:“在难以两全情况下……姑且作为权宜之计采用‘叙事学’一词
到现在,“姑且作为权宜之计”已经不可能再延续,在专家的用语中已经乱成这个局面,非专家的使用中,更加乱的不可收拾。例如“百度百科”竟然说:“叙事学,法语称叙述学”,此话不知从何说起。这个以讹传讹的局面,对整个理论界和高等教育界,已经不可接受。
因此,让我说明我的立场: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情况下“叙述”与“叙事”,都可以用,不应当有什么太大的分别。我们现在必须设法统一术语,而统一的根据,不在与西语对应,因为西语有关词不存在这个区别。我们需要统一,是因为任其混乱下去,只能暴露中国学术界不够敬业,做学问不够严肃。
我主张我们统一用“叙述”,(包括派生词组:叙述者,叙述学,叙述化,叙述理论),因为以下三个原因:
1.     语言以从众为原则:用“百度”检查,可以发现“叙事”使用达7百万次,但是“叙述”多达两倍半,18百万次;“叙事者”用了6万次,“叙述者”多达4倍,25万次。要从众,当用“叙述”。
2.       从使用方便上来考虑:“叙事”这个动宾双音词,已经有宾语。广义叙述学要分析讲述与事件的关系,下面这样经常会遇到的句子,就无法处理:“一个有待叙事的故事”,“你叙事的这个事件”,“这个事件的叙事化方式”。用“叙述”一词就不会有这个困难。
3.       从学理上说:“叙事”暗示事件先于讲述而存在,但是变化本身无法自行呈现,只有被叙述出来后才成为事件。在被叙述化之前,一堆散乱的情态变化不成其为事件,其中并不存在时序-因果链,也就无法携带意义。因此,事件不是自在的,等着讲述的,而是被叙述化成叙述文本的。叙述主体把意图性置入文本,这才使状态变化成为事件,成为一个有意味的叙述。《列子》中“邻人偷斧”故事说明,同一事件,不同的叙述的方式(不同的选择细节排列成故事的方式),可以得出完全相反的意义。因此,偷斧或未偷斧的“事件”,不可能先于叙述而存在。
由于以上原因,最主要的是第三条,本文认为,是否可以不再“发现”这两个汉语名词的区别,或继续这两个词无区别混用。在学术研究中,放弃使用“叙事”这个术语,不会造成任何困难。讨论旧有文献(例如讨论“叙事诗”时)不妨沿用,但是学术用语,不妨及早统一为“叙述”,再晚就对我国的学术事业教育事业造成太大的损失,也让整个文艺学理论界显得不够敬业。
以上讨论,不仅是关于汉语学界关键术语的清理,而是牵涉到对这个人类表意行为根本性质的认识。最近二三十年发生的整个人文社科个学科“叙述转向”运动,就是在对叙述的这个最基本理解基础上引发的。如果沿用“叙事”一词,就无法进行“广义叙述学”的讨论。笔者提出的广义叙述学的第一个分类,就是“事实性/虚构性”。[10]如果不得不使用“非事实叙事”这样的术语,会越讨论越糊涂。
所以我提出这个问题,也是因为我自己感到问题紧迫,我不得不自辩。
 
叙述中的事件:虚构性/事实性
关于叙事还是叙述的讨论,牵涉到叙述内容的一个基本品格问题,即所谓事实性与虚构性。
事实性即非虚构性。要求任何叙述必须基于“事实”,是不可能的,只能说它期待接受者理解它是“事实性”的:“事实”指的是内容的品格;所谓“事实性”指的是对叙述主体与接受主体的关联方式,即接收人把叙述人看作在陈述事实。这两者的区别至关重要:内容不受叙述过程控制,要走出文本才能验证,而理解方式,却是叙述表意所依靠的最基本的主体间性。
有一度时期,“泛虚构论”(panfictionality)曾经占领学界。提出这个看法的学者,根据是后现代主义的语言观:“所有的感知都是被语言编码的,而语言从来总是比喻性的(figuratively),引起感知永远是歪曲的,不可能确切(accurate)”[11]也就是说,语言本身的“不透明本质”使叙述不可能有“事实性”。这个说法过于笼统,在历史学引发太多争议。例如很多历史学家尖锐地指出,纳粹大屠杀,南京大屠杀,不可能是历史叙述的虚构。[12]
我的理解是:事实性(非虚构性)是叙述体裁理解方式的模式要求。法律叙述,政治叙述,历史叙述,无论有多少不确切性,说话者是按照非虚构性的要求编制叙述,接受者也按照非虚构性的要求重构叙述。既然是事实性的:叙述主体必须面对叙述接受者的“问责”。例如希拉里.克林顿在竞选中说她在波黑访问时受到枪手狙击,她就必须在记者追问时对此负责。如果真有此事,那么民众或许可以从希拉里的叙述中读出伦理意义:“此人有外交经验和勇气,堪当总统”。希拉里把叙述体裁弄错了,就不得不承受其伦理后果:哪怕不是有意撒谎,至少容易夸张其词,不具有总统品格。
《中国日报》环球在线消息2008年2月5日报道,希拉里做了个关于未来的叙述:“如果美国国会无法在2009年1月(下任美国总统上任)之前结束伊拉克战争,我作为总统也将会让它结束。”这话是否虚构?如果从问责角度,可以说既是又不是虚构:2009年希拉里是否能成为总统是个虚拟的问题,所有的广告,宣传,预言,承诺,都超越了虚构性/事实性的分野------它们说的事件尚未发生,因此是虚构;它们要人相信,就不可能是虚构。因此这些关于未来的叙述,说出的是一种超越虚构/非虚构分野之上的“拟非虚构性”事件。之所以不称为“拟虚构性”,是因为背后的叙述意图,绝对不希望接收者把它们当作虚构,不然它们就达不到目的。
按虚构性/事实性,叙述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1. 事实性叙述: 新闻,历史,法庭辩词等;
2. 虚构性叙述:小说,戏剧,电影,电子游戏等;
3. 拟事实性叙述;广告,宣传,预言等;
4. 拟虚构性叙述:梦境,白日梦,幻想等。
这个分类中有一个更加根本性的叙述学问题:虚构性叙述,本质上就是谎言,因而不能以真假论之。但是叙述的底线必须是“真实性”的,不然无法被接受被理解。因此虚构叙述必须在叙述主体之外,必然虚构一个叙述主体,能做一个“真实性”的叙述:讲话者(作者)只是引录一个特殊人物(叙述者)对另一个特殊人物(叙述接受者)所讲的“真实的”故事,呈现给叙述接受者(读者,听者等)。例如斯威夫特《格利佛游记》是虚构,但是格利佛这个叙述者对他讲的故事“真实性”负责;例如纳博科夫的《洛丽塔》是虚构性叙述,但是其中的两层叙述者雷博士和亨伯特教授对叙述之“真实性”负责。这不是说亨伯特的忏悔都是事实,例如亨伯特说自己被洛丽塔诱惑就很不可靠。但是他的忏悔是作为“真实性”的叙述呈现的。
有时这内一层的叙述依然可以是虚构性的(例如《天方夜谭》中山德鲁佐讲的故事),但是虚构之进一步的内层故事必须是“真实性的”(例如山德鲁佐讲的辛巴德水手故事)。麦克尤恩的小说《赎罪》以及由此改编的电影,其魅力正在于叙述者的叙述,作为“真实性的”出现,后来出乎意料地反指为“虚构性的”,而最后坦白这虚构的“真实性”。
“事实性”叙述的主体不能分化,检举信不能构造一个“代言叙述者”;反过来说,如果叙述主体不分化(作者并不另外推出一个叙述者),叙述就不可能虚构,必然是“事实性”的,因为作者不得不问责。
 
 


[1] .《古今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0年1版
[2]。申丹,韩加明,王丽亚在《英美小说叙事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页,注2
[3]. 同上
[4]. 王阳《虚拟世界的空间与意义》宁夏人民出版社,2007年,74页
[5] .陈新《西方历史叙述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42页
[6] . http://www.douban.com/review/1229834
[7] Gerald Prince,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1987, p.65
[8]. 申丹,韩加明,王丽亚在《英美小说叙事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页,注2
[9]. 普林斯的定义原文:Narrative: The recounting (as product and process, object and act, structure and structuration) of one or more real or fictitious events. Narration:1. narrative, a discourse representing one or more events; 2. The production of narrative。见Gerald Prince,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 Scolar Press, 1987, pp.57-58
[10] . 赵毅衡,“‘叙述转向’之后:广义叙述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9期,31-41页
[11] Marie-Laure Ryan,“Postmodernism and the Doctrine of Panfictionality”, Narrative, 5:2, 1997, pp. 165-187
[12] Jeremy Hawthorn, Cunning Passages: New Historicism, Cultural Materialism and Marxism in the Contemporary Literary Debate, London: Arnold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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